上訴人王天順,又名王起順,男,1934年9月20日出生。
被上訴人濟源日報社,住所地濟源市黃河大道中段8號。
法定代表人陳家晗,該社社長。
委托代理人周興,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住所地濟源市天壇南路。
法定代表人張作儒,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喬林峰,該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王天順與被上訴人濟源日報社、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以下簡稱濟水分局)名譽權糾紛一案,王天順于2008年9月16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在濟源日報上書面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2、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賠償其交通費2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濟民一初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王天順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天順、被上訴人濟源日報社的委托代理人周興、被上訴人濟水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喬林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根據濟源市公安局克井派出所提供的信息,并經濟源日報社審定,濟源日報社于1999年12月9日刊登了《一縷新風撲面來——克井派出所首次公開調解治安案件側記》一文,將濟源市公安局克井派出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刊登,側記記載:“11月29日上午9時,克井派出所舉行了首次治安案件公開調解會。辦案民警坐在中間,雙方當事人分坐兩旁。當事人所在村的支書、村委主任、廉政監督員以及部分群眾參加旁聽。……民警簡單介紹了案情:1998年11月12日,古泉村村民王天順發現本村苗某將一些磚塊放到自家的老宅基地上,遂上前阻止,與苗某的哥哥苗合香發生廝打……,苗某接受派出所的警告處罰。……”王天順為雙峰村人,側記中敘述的事情系王天順與苗合香之間的糾紛。王天順稱側記中不屬實的內容還有:1、村委會主任及支書均不在調解現場;2、公安機關也未處罰苗合香。王天順另認為其與苗合香之間的糾紛未調解結束濟源日報社即刊登報道不當。王天順以上述原因多年到濟源日報社、公安機關反映問題,要求解決因錯誤報道致使其名譽受損一事,王天順支出交通費1993元。
原審法院認為:審查是否構成侵害其名譽權,應當根據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受害人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來認定。濟源市公安局克井派出所向濟源日報社提供信息,是為了宣傳推廣公安機關在履行維護社會治安、化解民事糾紛職能中的新型工作方法,以實現透明、公開執法的目標,濟源日報社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信息予以刊登發表,行為并無不當,并且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由于公開發表的文章將王天順所在村名寫錯,以致王天順多年尋求解決,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在宣傳報道過程中存在的失誤予以糾正,但將王天順村名寫錯的行為并未侵害王天順的名譽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表現為侮辱、誹謗、宣揚他人隱私,將王天順村名寫錯的行為顯然不屬上述情形,報道中也無丑化王天順人格的內容,故不構成侵權。王天順稱村委會主任、村支書不在場及公安機關未對苗合香處罰,王天順未舉證證明,此與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是否侵害王天順名譽權無關,且不足以使王天順的社會評價降低。綜上,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未實施侵害王天順名譽權的行為,新聞報道也未造成王天順名譽受損的后果,王天順要求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交通費2000元的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由于王天順多年到濟源日報社、公安機關反映問題,要求解決因錯誤報道致使其名譽受損一事,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也未對寫錯王天順村名一事予以糾正,王天順起訴并未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駁回王天順要求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在濟源日報上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二、駁回王天順要求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賠償其交通費的訴訟請求;三、駁回王天順要求濟源日報社、濟水分局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由王天順負擔。
王天順上訴稱:濟源日報社根據濟水分局提供的材料,未嚴格審查,刊登了《一縷新風撲面來——克井派出所首次公開調解治安案件側記》,報道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使人們以為該案已調解完畢,使其在社會上的評價降低。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
濟源日報社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王天順的上訴請求。
濟水分局答辯稱:其沒有侵害王天順的名譽權,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即判斷某行為是否侵犯名譽權,應具備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個要件。本案中,濟源日報社刊登《一縷新風撲面來——克井派出所首次公開調解治安案件側記》一文,主要是根據濟源市公安局克井派出所提供的信息而進行的報道,目的是為了推廣公安機關在履行維護社會治安、化解民事糾紛職能中的新型工作方法,并且濟源日報社的報道內容不存在侮辱、誹謗等言詞,故其報道行為不違法。雖然該文將王天順的村名寫錯,卻并未故意丑化王天順,故濟源日報社主觀上也沒有侵犯王天順名譽權的過錯。但濟源日報社日后應當注意核實報道的內容,以免引起不良的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但濟源日報社將王天順的村名寫錯,并不屬報道嚴重失實范疇,故王天順提出的報道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另王天順在一、二審中始終沒有舉證證明濟源日報社報道《一縷新風撲面來——克井派出所首次公開調解治安案件側記》一文與該文使其在社會上評價降低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王天順關于濟源日報社侵犯其名譽權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王天順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智忠
審 判 員 李聯衛
審 判 員 姬于衛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曉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