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鄧澤學,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
原告:張亮亮,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
原告:張寬寶,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悅,河南藍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景,河南藍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系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閆冬鋒,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漯河市召陵區。
原告鄧澤學等三人與被告閆冬鋒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耀軒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2018年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澤學等三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景、被告閆冬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澤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隱私權的行為;2.要求被告連續7天公開在侵權微信群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3.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事實和理由:被告為安徽順德勞務有限公司的塔吊司機,原告鄧澤學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余二原告為公司安全員,自2018年6月1日,被告開始在順德公司從事塔吊操作工作,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3500元,轉正后月工資為7500元。被告在公司工作了24天后便不愿意繼續工作,公司支付了相關工資,但被告對工資待遇不滿意,隨后,被告于6月26日晚上在網站和微信群里發布不實信息:說順德公司克扣工資,公司負責人即原告態度惡劣等,還要求群成員予以轉發,以此公開毀損公司名譽,并把原告的電話和姓名予以公布。自6月27日起至今,三原告一直接到騷擾電話和辱罵短信,每天高達300條左右,嚴重影響公司的名譽和公司負責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經多次與被告協商無果,現訴至法院,請法庭查明事實,依法支持訴訟請求。
原告鄧澤學等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證據組一保衛地球聯盟聊天記錄截圖一份,用以證明1.被告閆冬鋒和群主張朝陽于2018年6月26日晚上共同在塔吊司機群發布原告公司態度惡劣、強制勞動、克扣工資等不實信息,并要求群成員200余人進行轉發,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2.被告閆冬鋒在發布不實信息的同時,將順德公司相關負責人鄧澤學、張亮亮、張寬玉的手機號碼予以公布,嚴重侵害三人的隱私權;證據組二百度貼吧截圖一份,用以證明被告閆冬鋒將同樣內容在百度貼吧網站予以公布,侵犯了三原告的隱私權、個人信息權;證據組三手機通話記錄截圖一份,用以證明公司負責人鄧澤學等自2018年6月27日起不斷接到騷擾電話和辱罵短信,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后果,嚴重影響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針對原告鄧澤學等三人提供的證據,被告閆冬鋒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組一微信截圖的真實性有異議,微信所顯示的頭像、名稱及微信群的內容均可以進行復制,同時,涉及到被告的微信內容,發布的微信群中,在特定的人群中交流傳播,傳播方式有限,該內容并沒有顯示被告的姓名,該內容發送人為群主張朝陽,并非本案被告,其內容并沒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語對原告名譽權進行攻擊;對證據組二貼吧截圖所發布的內容并非為被告所為,被告非網站的經營者,若網站發布虛假信息,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應當由該網站承擔責任;對證據組三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1.所列舉的號碼不確定是否為公司人員所持有,2.手機所接收到的短信及通話記錄并非為被告所為,3.被告對發送的短信及通話記錄的事實和內容并不清楚,4.手機所接收的短信與電話記錄與微信聊天的截圖并無直接關系,總之,原告提供的微信、貼吧均不是被告發的,手機通話也不是被告打的,被告除了知道鄧澤學的電話,其他二人的電話被告就沒有。
被告閆冬鋒辯稱,原告如果不欠我工資,也不會有這事,我發的是事實,是原告欠我工資在先,原告說是我發的,也沒有啥證據。其他答辯意見同2018年7月24日安徽順德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訴我名譽權糾紛一案庭審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閆冬鋒針對其辯稱意見及對反駁原告鄧澤學等三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意見及提供證據質證、認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1、從2018年6月1日起(僅本月),被告閆冬鋒為安徽順德勞務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雙方未書面簽訂合同,被告閆冬鋒稱勞務費按月7000元計發,原告鄧澤學稱被告閆冬鋒第一個月系試用期,月工資3500元,轉正后月工資為7500元,雙方對其各自的主張、意見,均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相關證據加以證明,被告閆冬鋒的工資在當月也給予解決;2、2018年6月24日,被告閆冬鋒以安徽順德勞務公司經常讓其加班加點為由產生不滿情緒,2018年6月26日,被告閆冬鋒(其微信號:×××,昵稱:呦呦切克鬧,頭像:呦呦切克鬧吊小閆)在近200人的保衛地球塔司聯盟群里發布信息“求爆光,本人是一名塔吊司機在河南省漯河市××家具財富中心××區開了(6月1日至6月24號)24天!在此期間工地領導一而再再而三的找塔吊司機麻煩!態度極其惡劣!六月二十四下午下班的時候!已經到了下班時間!本人從塔吊上也下來了!工地領導非讓上去再吊一吊!由于晚上要加班!吃飯時間緊張!本人就說晚上加班吊!安全員就出言不遜!對本人進行言語侮辱及謾罵!不讓干了也不給工資去要工資老板不給老板出口就罵人以各種理由說你影響他們的工程進度不想給錢還讓陪他損失剛開始說他損失了幾百萬后來又說幾千萬讓我陪……不僅不讓休息你去找他他還罵人。這個工地的勞務名字叫安徽順德建筑勞務公司一個老板姓鄧手機號136××××6082另一個叫張亮亮手機號17309622397安全員張寬寶老手機號17639592667希望同行們不要再上當受騙了!求轉發”,后群主張朝陽便在該微信群里予以轉發,群中多人用不同言語進行評價、侮辱、謾罵等,如“你們這些不分青紅皂白的畜生!”、“我搞你祖宗姐妹十八代!”等,被告閆冬鋒雖對上述信息不予認可其本人發布,但未向法庭提供其反駁意見成立的任何相關證據;3、2018年6月26日,百度帖吧內容記載“漯河豫南家居財富港不給塔吊司機工資求爆光本人是一名塔吊司機在河南省漯河市××家具財富××區開了(6月1號至6……)……”,被告閆冬鋒對該百度帖吧的內容發布與轉載不予認可,原告鄧澤學等三人未向法庭提供證據系被告閆冬鋒本人發布,后該內容已刪除;4、自原告鄧澤學的手機號碼被發布后,其每天接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幾十個陌生電話;5、原告鄧澤學等三人稱因侵權行為給其造成嚴重損失,要求賠償損失3萬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與自認、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執業證照、公函、微信截圖、百度貼吧截圖、電話記錄截圖、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目前,隨著經濟發展、社會文明、科技進步與信息發達,微信作為一種社交工具及平臺,已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微信群、朋友圈也為人們提供了一種信息交流、溝通、傳播、學習的場所,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人們生活的一個圈子,但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由于微信號都是給各人的身份信息綁定的,因此,人們在線上的活動也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綜合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閆冬鋒的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由于微信作為網絡信息交流平臺,在信息傳播與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蓋面廣等特點,相對于一般名譽侵權,網絡名譽侵權的侵權言論散播更加廣泛。本院認為,首先,被告閆冬鋒在安徽順德勞務有限公司作為塔吊司機給其提供勞務,雖未書面簽訂及約定月工資的具體數額,但根據通常理解、社會常識及經驗法則,勞務者工資的發放應當按月足額、及時發放,被告閆冬鋒對其從事的工作時間安排上存在情緒,本應適當控制自己的行為,采取協商、調解等積極主動的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決或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維權;其次,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就其品質、能力、信譽、聲望等獲得的社會評價不受他們侵犯的權利,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再者,根據被告閆冬鋒在其加入的“保衛地球塔司聯盟群”中發布的信息可以看出,被告閆冬鋒加入的該微信群不僅用于自己和朋友的交流、溝通,還于用發布、解決等塔吊司機的一些情況與問題,該群中除了被告閆冬鋒自己外還有多數他人,故,該群并非簡單意義上的通訊軟件與信息交流,在該群中發布的信息很快得到轉發并使原告鄧澤學受到侮辱和謾罵,其行為已在群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勢必使一定范圍內的公眾對原告鄧澤學的道德品質、為人作風、干事創業產生質疑和誤解,在一定程度上使公眾對原告鄧澤學的社會評價降低,同時,由于被告閆冬鋒發布原告鄧澤學的手機號碼后,連續收到(接收)多人多次陌生電話的騷擾,個人手機號碼屬于隱私范圍,除非得到本人的同意方可對外公布,因此,被告閆冬鋒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構成對原告鄧澤學的名譽侵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被告閆冬鋒侵害原告鄧澤學的名譽權范圍和方式主要是在“保衛地球塔司聯盟群”中發送微信,故,原告鄧澤學要求被告閆冬鋒在微信群中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符合本案實際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和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確定未果,由本院酌情確定;第四,百度帖吧內容記載“漯河豫南家居財富港不給塔吊司機工資求爆光本人是一名塔吊司機在河南省漯河市××家具財富××區開了(6月1號至6……)……”,被告閆冬鋒對該百度帖吧的內容發布與轉載不予認可,原告鄧澤學等三人未向法庭提供證據系被告閆冬鋒本人發布,本院無法認定該信息系被告閆冬鋒發布,況且,后該內容已刪除,因此,對于原告鄧澤學等三人主張的該內容構成名譽侵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五,原告鄧澤學等三人稱因侵權行為給其造成嚴重損失,要求賠償損失3萬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況且,也未明確損失的具體請求事項及請求依據,而原告張亮亮、張寬寶稱被告閆冬鋒對其也構成名譽侵權,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構成名譽侵權及造成的后果,故,對于上述請求賠償損失及對構成該二原告名譽侵權,本院不予支持;第六,被告閆冬鋒辯稱,如果不欠工資,也不會發生這事,所發布的信息是事實,原告鄧澤學的手機號碼不是其公布,不符合本案實際,其行為明顯超出認知水準、通常理解及必要限度,故,對于其認為不構成名譽侵權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人民法院通過裁判的目的與宗旨在于為人民群眾定分止爭、化解矛盾、案結事了,并通過法庭的調解與釋明,進一步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累,以節約司法資源,給社會提供一個正確的導向及價值理念。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安徽順德勞務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澤學,在處理勞務者勞動、工人工資方面也存在不當行為,對于此糾紛的發生,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秉持誠實信用、行為善意原則,不僅是中華民族千年來的傳統美德及社會提倡的正能量,而且也是以德治國、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解決或者化解民商事活動及交易各方糾紛均要嚴格遵循這一原則,總之,不能給任何一方當事人傳達一個錯誤信息,使其誤認為只要提出主張、抗辯,就必然導致相對方履行、不履行、不承擔或者減輕、免除其應當承擔的義務、責任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于引起糾紛也存在過錯的,應適當減輕侵權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冬鋒立即停止對原告鄧澤學名譽權的侵害;
二、被告閆冬鋒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其“保衛地球塔司聯盟群”中連續七日向原告鄧澤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且自該信息發布之日起七日內不得刪除,亦不得屏蔽瀏覽對象,且道歉書需經本院審查;如果被告閆冬鋒不在其群中向原告鄧澤學賠禮道歉,本院將本判決刊登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一個月或者執行法院將選擇一家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將判決書主要內容在報紙上刊登,費用由被告閆冬鋒負擔;
三、駁回原告鄧澤學、張亮亮、張寬寶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被告閆冬鋒負擔125元,原告鄧澤學、張亮亮、張寬寶負擔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滿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員 張耀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王紅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