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604民初8607號
原告:陳小姣,女,漢族,1995年12與10日出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
被告:李振欽,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陽山縣。
原告陳小姣與被告李振欽隱私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當面把照片刪除并道歉(寫一份以后不再騷擾原告并不再利用照片威脅原告的保證書),恢復本人名譽,并保證日后對本人不再進行騷擾;2、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原告曾與被告發生過一次性關系,之后雙方再無聯系。8月中旬,被告要求原告借錢給他,原告當時沒有借,被告則聲稱有原告的裸照。8月24日晚6點左右,被告再次發信息給原告,威脅原告借錢給他,并且發了原告的三張裸照過來。當時原告正和男友吃飯,這些裸照和聊天記錄被原告男友看見,原告男友就與原告鬧翻,至今未有聯系。被告發原告的不雅照片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原告的心理傷害。原告曾找過被告商談過要求其刪除所持照片,被告不僅不刪反而變本加厲對原告進行精神言語人身攻擊,不僅辱罵原告,還聲稱其不怕原告報警,說鬧大了對原告沒有好處,其行為極為惡劣。
被告辯稱,要求調解,對于拍原告的照片當時是一時之氣,只是私下發給過原告,目前已經刪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左右,原告與被告發生一次性關系。在發生性關系時,被告拍了原告的裸照。2016年8月24日,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發原告的裸照并要求原告借款1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為隱私權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該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該法第二十二條則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隱私權益是人身權的一種基本類型,包括于法律所保護的人身權益之內。為保護隱私,自然人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寧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的權利,非依法律、法規之規定或非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均不得搜集、利用、公開他人隱私。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拍攝原告裸照,已經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當面把照片刪除并道歉有理。但鑒于原告當庭查看被告手機未發現機內仍存有原告的裸照,且該訴請不具備現實的可執行性,故對原告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書面道歉,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失費即精神損害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本案的具體情形,本院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為2000元。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10000元,超出部分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請求被告恢復其名譽,鑒于本案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將裸照散布、傳播,使裸照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故原告請求被告恢復其名譽,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振欽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陳小姣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事先經本院審查;
被告李振欽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陳小姣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駁回原告陳小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振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陳佳穎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