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閩民申415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嚴正,男,1999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珂,系嚴正父親,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薛妹芳,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康銓,系薛妹芳丈夫,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黃劍霞,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姚云霞,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吳崧,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嚴可興,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榕君,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黃乃禧,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鴻,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石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吳鵬,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超美,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守輝,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上述被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夏冰,福建麥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嚴正、薛妹芳因與被申請人黃劍霞、姚云霞、張**、吳崧、嚴可興、王榕君、黃乃禧、張鴻、石磊、吳鵬、劉超美、陳守輝(以下簡稱黃劍霞等)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98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嚴正、薛妹芳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黃劍霞等無合法依據加建電梯。一審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認定黃劍霞等加裝電梯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加裝電梯屬于新建而非改建。加裝電梯占用的道路、綠地是全體業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黃劍霞等未取得全體業主同意,無權占用全體業主共有土地加裝電梯。黃劍霞等未提供消防、供水、供電、煤氣、電信、管道等其他部門審批結果的情況下,徑行請求法院確認其有安裝電梯權利并請求排除妨害,依法應當駁回。涉案《關于加裝電梯項目簡易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條規定。加裝電梯審批前,黃劍霞等從未與底層業主協商,從未公開施工建設方案,出示的是無任何蓋章的圖紙。加裝電梯位置屬于小區花園和消防道路,不屬于專屬公攤位置。電梯修建位置有強電井及電路管道、電線管路、煤氣管道、雨水井及排水管道、污水井及排污管道。嚴正、薛妹芳在公示第二天就向三華社區遞交反對意見書,但至今無任何部門回復。至今也沒有收到召開聽證會的通知。黃劍霞等和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從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公開過《關于加裝電梯項目簡易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單》,造成底層住戶沒有知情權。黃劍霞等違背向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諾的“若遇糾紛建設方自行停工協商后方可實施。”強行施工三次。(二)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嚴正、薛妹芳未實施阻擾電梯加建施工行為。阻擾施工的是嚴正、薛妹芳家屬,嚴正、薛妹芳未有阻擾施工行為,與嚴正、薛妹芳無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黃劍霞等提交意見稱,(一)申請加裝電梯符合法律規定。涉案房屋不少住戶已經或逐漸步入老年,上下樓梯存在諸多不便,加裝室外電梯成為中高層住戶生活迫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黃劍霞等加裝電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二)加裝電梯程序合法。經民主決定程序,同意加裝電梯的超過專有部分面積及人數的三分之二,程序合法。(三)建設加裝電梯行為合法。2017年12月,黃劍霞等擬向福州市城鄉規劃局申請報批加裝電梯,按照審批流程,黃劍霞等在涉案房屋附近張貼加裝電梯公示,公示期滿,嚴正、薛妹芳未提出有效異議,亦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召開聽證會,2018年8月17日,福州市城鄉規劃局作出《關于加裝電梯項目簡易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單》,確認加裝電梯符合技術要求。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嚴正、薛妹芳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加裝電梯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2018年8月17日,福州市城鄉規劃局作出《關于加裝電梯項目簡易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單》,確認海關小區1棟1梯加建電梯方案滿足規劃技術要求。取得規劃審批后,黃劍霞等安排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加裝電梯,后被嚴正、薛妹芳阻擾。黃劍霞等系依據合法有效的《關于加裝電梯項目簡易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單》進行施工,本案并無證據證明《關于加裝電梯項目簡易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單》被依法撤銷或無效,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認定黃劍霞等加裝電梯行為合法,并判令嚴正、薛妹芳停止阻擾涉案小區1棟1梯電梯安裝工程,并無不當。綜上,嚴正、薛妹芳本案相關再審申請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嚴正、薛妹芳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林澤新
審 判 員 楊 揚
代理審判員 孫 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吳廣強
書 記 員 王琦春
附: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