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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玉深股份有限公司、沈陽萬順達集團有限公司、沈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與鐵嶺市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案

時間:2019年12月03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shù):2697   收藏[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民二終字第81號
上訴人(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沈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成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河純,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佟連發(fā),遼寧中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鐵嶺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強,該市市長。
委托代理人:于海文,鐵嶺市“148”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沈陽萬順達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明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利,遼寧藍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遼寧玉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遲兆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貴祥,遼寧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沈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原名稱為沈陽鎢鉬集團公司,2006年8月更名為現(xiàn)名稱,以下均簡稱為東邦公司)與被上訴人鐵嶺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鐵嶺市政府)、沈陽萬順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順達公司)、遼寧玉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深公司)侵權糾紛一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6)遼民三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東邦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作出(2011)遼審二民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東邦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敏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杜軍、郁琳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郝晉琪擔任本案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06年3月6日,東邦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2年,玉深公司受鐵嶺市政府委托與東邦公司簽訂了《玉深公司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以下簡稱《資產轉讓協(xié)議》)。東邦公司接收公司資產后,與鐵嶺市政府共同申請登記注冊了鐵嶺玉米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嶺玉米公司)和鐵嶺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嶺熱電公司),股東為東邦公司和鐵嶺市政府,分別持有90%和10%的股份。由于鐵嶺市政府惡意占用東邦公司應收取暖費(包括電費)1000余萬元,東邦公司為發(fā)展生產和保護社會穩(wěn)定,保證供暖,只好高價購煤,而鐵嶺市政府以前所欠電費也從東邦公司當期電費中扣繳,迫使東邦公司又計劃外投入資金1800余萬元。未經東邦公司同意,鐵嶺市政府強行將新組建的公司托管給萬順達公司,該公司接管后,在公司院內蓋起了房屋并非法進行管理和經營活動。鐵嶺市政府動用強制職權,強行把東邦公司攆出公司,東邦公司雖多次找鐵嶺市政府協(xié)商、交涉,但由于鐵嶺市政府沒誠意,一直無果。經審計,不算東邦公司投入公司的資金19,506,689.72元,從東邦公司2004年7月份被剝奪經營管理權至今,鐵嶺市政府給東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160萬元。根據(jù)以上事實,鐵嶺市政府的行為己構成對東邦公司的侵權行為。請求:一、判令鐵嶺市政府停止對東邦公司的侵害,將合同標的金額人民幣2189萬元的鐵嶺市銀龍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龍公司)的資產及重組公司的經營權歸還東邦公司。二、判令鐵嶺市政府賠償東邦公司經濟損失3160萬元。三、判令萬順達公司停止工程建設,并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判令鐵嶺市政府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鐵嶺市政府針對本訴提起反訴稱:一、東邦公司與鐵嶺市政府所屬企業(yè)玉深公司簽定了《資產轉讓協(xié)議》,玉深公司按約定在簽約的第三天將全部資產移交給東邦公司,而東邦公司違反約定,在不給付價款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人和房屋產權使用證更名為鐵嶺玉米公司,并用其為鐵嶺新源電力供熱事業(yè)有限公司的貸款辦理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東邦公司在沒有兌現(xiàn)承諾給付款的情況下,將證照變更至自己名下,并用作抵押貸款,該抵押行為屬無效行為。二、東邦公司收購企業(yè)資產不付款,并將資產更名抵押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6條的規(guī)定。由于他們簽約時就沒有經濟能力和管理發(fā)展企業(yè)的能力,經過一年半的實踐,協(xié)議中的給付價款及承諾均不能兌現(xiàn)。他們的行為影響極壞并激怒全廠職工,使職工多次上訪,所以我們要求恢復原狀,并判令其承擔恢復原狀的各項費用。三、因東邦公司的所作所為根本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所以企業(yè)職工自發(fā)組成護廠隊不許他們進廠。2004年7月24日,鐵嶺市政府召開市長辦公會,有東邦公司參加,明確達成解除協(xié)議的一致意見。東邦公司仍不執(zhí)行后,玉深公司又到法院要求依法與他們解除合同。2005年11月12日鐵嶺市國資委與玉深公司領導到東邦公司送去《關于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通知》,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解除合同有效或判決合同無效。綜上,反訴請求:一、東邦公司已不履行《資產轉讓協(xié)議》,請求依法確認該協(xié)議解除有效。二、用玉深公司資產抵押貸款,應用承擔責任的方式解除抵押,恢復抵押前狀態(tài)。三、對各種證照恢復原狀,承擔恢復所需費用。四、反訴費由東邦公司承擔。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2年12月6日,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約定:一、東邦公司同意收購玉深公司的有效資產人民幣20476萬元(詳見資產移交清冊),收購條件為:東邦公司收購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在玉深公司債權人民幣21535萬元;收購遼寧創(chuàng)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業(yè)集團)在玉深公司債權人民幣1814萬元,收購總價款600萬元,2002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幣300萬元,2003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幣300萬元;東邦公司對銀龍公司按實有資產以承債方式接收人民幣2189萬元債務及等額資產(具體資產按會計師事務所清產核資清單為準),東邦公司必須保持企業(yè)穩(wěn)定,首先支付敏感債務:職工集資款人民幣160萬元、拖欠工資人民幣271萬元;東邦公司同意將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縮水的人民幣1000萬元付給鐵嶺市政府;東邦公司收購資產后,與鐵嶺市政府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鐵嶺市政府在新公司占有10%股權,由鐵嶺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享有,東邦公司不享有玉深公司應收債權;東邦公司不承擔玉深公司債務和不負責安置玉深公司國有企業(yè)員工。二、玉深公司責任:玉深公司有義務協(xié)助東邦公司做好資產交接工作,并按資產移交清冊所列項目逐項移交,在簽約后十五日內向東邦公司提供玉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并辦理國有資產轉讓審批手續(xù),幫助東邦公司落實鐵嶺市招商引資有關政策,并按特事特辦原則給予東邦公司優(yōu)惠政策。三、東邦公司責任:東邦公司承諾資產交接后三個月內實現(xiàn)企業(yè)開工,計劃達到年產5萬噸淀粉生產規(guī)模;2004年底前完成計劃指標,年產變性淀粉10萬噸,并逐步擴大生產規(guī)模,達到年產變性淀粉30萬噸;新公司設立后計劃投入資金人民幣2450萬元,其中淀粉生產線檢修人民幣300萬元,熱電生產線維修人民幣150萬元,資金人民幣2000萬元。四、雙方對本協(xié)議各項條款認可并簽字時,由雙方交接小組逐項辦理資產交接手續(xù)。五、違約責任:由于一方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發(fā)生違約時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出售有效資產總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如東邦公司不能按資產移交清冊所列各項全部收到資產,缺少部分,按資產移交清冊注明金額,從東邦公司承擔的債務中抵減。創(chuàng)業(yè)集團和銀龍公司對該協(xié)議中處分其資產的行為予以認可。
2002年12月8日,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簽訂《東邦公司重組玉深公司資產移交書》,約定:根據(jù)雙方2002年12月6日已簽署的重組協(xié)議約定,定于2002年12月8日下午2:18分,玉深公司將已抵償給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的全部實物資產及銀龍公司供熱管網工程等實物資產l976件清單,移交給東邦公司(因沈陽惠鑫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尚未報出,具體資產價值以驗資報告為準)。從即日起,上述所列資產的所有權歸東邦公司所有,其中東邦公司轉讓給鐵嶺市政府10%的股權。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2002年12月19日,鐵嶺市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東邦公司重組玉深公司有關問題。會議確定:關于新企業(y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問題在“一站式”辦公服務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關于企業(yè)土地、房產使用權證問題,按市政府鐵政發(fā)(1998)29號文件執(zhí)行,土地、房產部門要給予一定優(yōu)惠,只收取工本費。關于糧食收購問題,由市糧食局牽頭辦理企業(yè)糧食采購證,并為企業(yè)的糧食收購工作做好服務。關于企業(yè)陳欠電費問題,企業(yè)陳欠電費本著能還則還,積極償還的原則,由老企業(yè)與鐵嶺電力公司積極協(xié)商,做好還款計劃,分期償還。對企業(yè)當年發(fā)生的電費爭取全額繳納。鐵嶺電力公司在新企業(yè)用電問題上應給予積極支持,不能因為原企業(yè)陳欠電費影響新企業(yè)用電。企業(yè)10%政府股權由鐵嶺財政資產經營公司經營。對當前應急債務請東邦公司暫付一部分資金,確保企業(yè)當前的穩(wěn)定。
玉深公司根據(jù)上述協(xié)議將資產移交給東邦公司,并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xù)。2002年12月25日、27日,東邦公司與鐵嶺財政資產經營公司共同用取得的資產分別注冊成立了鐵嶺熱電公司、鐵嶺玉米公司,并領取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這二個公司注冊資金均為人民幣4800萬元,出資方式為實物,東邦公司分別持有90%的股權,鐵嶺財政資產經營公司分別持有10%的股權。
2002年12月8日至2004年6月30日,東邦公司分2筆投入鐵嶺熱電公司人民幣688,200.00元,收回3筆人民幣304,000.00元,吳成林借款人民幣69,500.00元,余額人民幣314,700.00元,沈陽金星鐵合金制造公司(吳成林為該公司董事長)分48筆投入鐵嶺熱電公司人民幣4,025,293.25元,收回18筆人民幣873,143.25元,余額人民幣3,152,150.00元,分4筆投入鐵嶺玉米公司人民幣77,755.80元,合計投入人民幣3,544,605.80元。
2004年5月東邦公司委派的人員被職工阻止進入鐵嶺熱電公司、鐵嶺玉米公司。
2004年7月23日,鐵嶺市召開有東邦公司參加的市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解除企業(yè)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有關問題。會議就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解除企業(yè)轉讓協(xié)議確定如下意見:一、雙方經協(xié)商達成共識,一致同意解除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在2002年l2月6日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二、雙方的各自清算小組,利用4天的時間把債權債務再進一步核對清楚達成一致,在7月28日雙方舉行解除企業(yè)資產轉讓協(xié)議簽約儀式。三、東邦公司所提到的企業(yè)虧損問題,按照原簽署的股份協(xié)議,玉深公司占有10%的股份,應隨之分攤,但必須將造成企業(yè)虧損的原因及依據(jù)說清楚。四、玉深公司的留守人員實質性工作,要維護好現(xiàn)在的廠房設備,做好防汛、安全等工作,為今冬供暖做好前期準備,后因雙方未能就債權債務的數(shù)額等達成一致,解除轉讓協(xié)議未能簽訂。
2004年9月7日,鐵嶺市政府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鐵嶺熱電公司冬季供暖運行的問題。鑒于鐵嶺熱電公司目前的狀況,為了解決城南90萬平方米的居民今冬的取暖問題,會議決定:由于今年供暖期臨近,鑒于玉深公司目前的狀況,決定由天信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時間為2004年9月8日至2005年4月1日。
2005年8月9日,鐵嶺市國資委與萬順達公司簽訂了《托管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明確,在鐵嶺熱電公司不能進行正常生產及不能確保其所承擔區(qū)域內供暖任務的情況下,為了解決該廠承擔供暖區(qū)域內用戶的正常供暖問題,鐵嶺市國資委委托萬順達公司以托管方式啟動鐵嶺熱電公司,并就托管期間的具體事宜雙方商定如下協(xié)議:一、托管方式為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方式,不改變鐵嶺熱電公司的產權性質。萬順達公司不承擔被托管企業(yè)任何債權債務,也不承擔由此發(fā)生的連帶經濟責任。二、托管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簽字之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三、托管范圍為以原熱電廠場地、廠房、設備及所有供熱設施為準,確保熱電廠所有機組正常生產。供熱區(qū)域正常供暖所需的鍋爐、氣機、化水、電氣車間及所有供熱換熱系統(tǒng)。
另查明,2005年2月24日,根據(jù)玉深公司起訴,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鐵民一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判令,解除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東邦公司賠償玉深公司違約金15萬元。5月3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遼民二終字第12l號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12月19日,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鐵民二初字第20號民事裁定,準許玉深公司撤回起訴。同年11月11日,玉深公司向東邦公司發(fā)出《關于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通知》稱:《資產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玉深公司按協(xié)議將全部資產移交給東邦公司經營,而東邦公司未按協(xié)議的時間給付價款,未按協(xié)議條款履行義務,屬于違約行為,玉深公司多次催要收購價款未果,決定按《合同法》第94條、第167條之規(guī)定將合同解除,現(xiàn)正式通知你們,望在一周內,將玉深公司的房產證、土地證等相關證件予以歸還。否則,公告上述證件作廢。同月14日玉深公司將該通知送達給東邦公司。對此,東邦公司于同日向玉深公司發(fā)出《關于玉深公司通知違法解除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嚴正聲明》稱:銀龍公司人民幣2189萬元債權東邦公司已于2004年3月31日前,履行人民幣1386萬元,占協(xié)議金額的63%,其不實部分玉深公司已出具待審證明,沒有證據(jù)證明東邦公司未履行協(xié)議,玉深公司單方無權宣布解除協(xié)議;玉深公司訴東邦公司此項合同糾紛案經鐵嶺中院裁決,東邦公司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判”發(fā)回鐵嶺中院重審,在鐵嶺中院未審理完結前,該案已進入法律再審程序,玉深公司無權撤訴,更無權宣布解除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東邦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房產證、土地證是依法在鐵嶺市工商局、房產局、土地局辦理的有效法律文件,在法院未做出終審判決前,玉深公司想通過公告的形式宣布作廢,沒有法律依據(jù);東邦公司依法取得房產證、土地證后,在房產局、土地局為中國工商銀行鐵嶺城南支行辦理了流動資金貸款他項權利證,依法受法律保護。
再查明,2003年8月25日,調兵山市人民法院(2003)調民合初字第110號民事判決以東邦公司已收購銀龍公司的有效資產并承接人民幣2189萬元的債務為由,判令東邦公司對銀龍公司給付鐵嶺市華銀物資經銷處人民幣787,264.36元貨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03年12月18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通民初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東邦公司以承債方式接收了銀龍公司的有效資產,承接人民幣2189萬元債務為由,判令東邦公司對銀龍公司給付內蒙古霍林河露天煤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代墊運費和煤款人民幣1,420,143.35元及該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因東邦公司未履行到期付款的義務,創(chuàng)業(yè)集團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東邦公司按協(xié)議履行義務。2003年12月2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791號民事判決認定,創(chuàng)業(yè)集團與東邦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判令東邦公司給付創(chuàng)業(yè)集團轉讓款人民幣600萬元,違約金人民幣300萬元。
2004年4月20日,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玉深公司和東邦公司向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償還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其理由為:2002年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簽訂了資產轉讓協(xié)議,由東邦公司收購玉深公司的有效資產,以該資產組建新公司,并承接玉深公司對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所負的債務。此后,東邦公司以該轉讓資產出資注冊了新公司,實際履行了該資產轉讓合同。鑒于東邦公司已實際履行了該資產轉讓協(xié)議,則東邦公司應一并承擔該案13份借款合同涉及的債務,向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東邦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其與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在《資產轉讓協(xié)議》中雖同意接受債務,但沒有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所以債務轉讓無效。后,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撤回了對東邦公司的起訴。11月1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4)遼民三合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判令玉深公司償還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借款本金人民幣7992萬元及相應利息。2005年12月31日,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與鐵嶺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將其對玉深公司的債權轉讓給鐵嶺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又查明,2004年1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鐵嶺市分行與鐵嶺新源電力供熱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04年短貸字第2號借貸合同,借款金額300萬元。鐵嶺玉米公司以其接收的坐落于鐵嶺市銀州區(qū)工人街的土地和綜合樓、預清理車間、淀粉車間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一審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并確定了調解原則,因對東邦公司應享有的債權債務數(shù)額各方無法達成一致,鐵嶺市政府和東邦公司共同申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鑒證。該院委托遼寧永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本案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鑒證,審計的范圍為:一、確認原玉深公司和銀龍公司2002年12月8日各類債權債務科目賬面余額的現(xiàn)狀及明細情況,對增減變動原因做出審計鑒證結論。二、確認鐵嶺玉米公司和鐵嶺熱電公司2004年6月30日各類債權債務科目賬面余額的現(xiàn)狀及明細情況,對增減變動原因作出審計鑒證結論。三、確認東邦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30日期間對鐵嶺玉米公司和鐵嶺熱電公司的經濟權利。審計結論為:截止2004年6月30日,東邦公司應享有的債權為人民幣18,136,871.81元,應承擔的債務為人民幣10,541,025.59元,債權債務相抵后的權利為人民幣7,595,846.22元。
2006年8月30日,經工商部門核準東邦公司更名為沈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協(xié)議有效。雙方應依據(jù)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玉深公司依照協(xié)議的約定將資產移交給東邦公司,東邦公司則僅部分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給付資金的義務。東邦公司在接收了玉深公司的資產后,與他人注冊設立了新公司,其取得的合法的投資權益應得到保護。但本案中,東邦公司不能充分舉證證明職工阻止其進入新公司進行經營的行為是鐵嶺市政府所為。在東邦公司委派的人員被職工阻止進入新公司后,鐵嶺熱電公司無法正常運轉,鐵嶺市政府為保證城市居民的冬季取暖,將供熱企業(yè)先后交由天信股份有限公司、萬順達公司托管,是在特殊情況下履行政府的基本職責,其行為并無不當。萬順達公司是在鐵嶺市部分居民面臨不能供暖的情況下,應鐵嶺市政府的要求托管的企業(yè),不應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東邦公司要求判令鐵嶺市政府停止侵害,將合同標的金額人民幣2189萬元的銀龍公司的資產及重組公司的經營權歸還,賠償東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60萬元;萬順達公司停止工程建設,并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鐵嶺市政府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合同主體是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鐵嶺市政府不是該協(xié)議義務的承擔者。因此,對其要求依法確認玉深公司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有效的反訴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對其關于東邦公司用玉深公司資產抵押貸款,應用承擔責任的方式解除抵押,恢復抵押前狀態(tài)的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東邦公司在本案中請求判令鐵嶺市政府將合同標的金額人民幣2189萬元銀龍公司的資產及重組公司的經營權歸還。對此玉深公司認為,其與東邦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已經解除,東邦公司不再對該協(xié)議中的資產擁有資產所有權,無權要求歸還其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所取得的權利,申請法院確認依法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有效。由于東邦公司在該院(2004)遼民三合初字第15號案件審理過程中,當庭表示其與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在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中雖然同意接受債務,但沒有得到債權人同意,所以債務轉讓關系無效。致使依照《資產轉讓協(xié)議》應由其承擔的債務,仍由玉深公司承擔,形成了東邦公司取得資產,而又不負擔資產應支付的對價的客觀事實,造成該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無法全面繼續(xù)履行。玉深公司作為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合同主體,在東邦公司明確表示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主要債務的情況下,于2003年11月14日向東邦公司送達了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通知,玉深公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玉深公司要求確認依法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有效的申請,該院應予支持。《資產轉讓協(xié)議》解除后,各方依據(jù)該協(xié)議取得的資產應返還實際權利人。東邦公司應將依據(jù)《資產轉讓協(xié)議》取得的資產返還給玉深公司。本案中,《資產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東邦公司累計投資的數(shù)額為人民幣3,544,605.80元,對此投資款玉深公司應予返還。《審計鑒定報告》確定的截止2004年6月30日東邦公司應享有的債權為人民幣18,136,871.81元,應承擔的債務為人民幣10,541,025.59元,是審計機構根據(jù)該院委托依照各方當事人共同達成的調解原則審計確認得到債權數(shù)額,該筆債權是基于鐵嶺熱電公司的經營收入被用于支付銀龍公司和玉深公司的陳欠款等款項和新增了固定資產等原因而產生的,其實際權利人應為鐵嶺熱電公司和鐵嶺玉米公司。因此,雖然依照《資產轉讓協(xié)議》銀龍公司和玉深公司的陳欠款等不應由東邦公司承擔,但由于東邦公司不是該筆債權的權利主體,不應劃入本案應返還資產的范圍。鐵嶺熱電公司可以另行起訴,要求銀龍公司和玉深公司償還該筆欠款。同樣,審計中確認的債務,其權利主體也不是玉深公司,也不屬于本案應返還資產的范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791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是依據(jù)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產生的,協(xié)議解除后東邦公司不應再承擔此項義務;調兵山市人民法院(2003)調民合初字第110號民事判決,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通民初字第131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是《資產轉讓協(xié)議》簽訂前銀龍公司所負的債務,也不應由東邦公司承擔。由于此三項民事判決均已發(fā)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協(xié)議解除后,東邦公司可向相關部門主張權利。對已履行了的給付義務,可以分別向玉深公司或銀龍公司主張權利。該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九十六條、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東邦公司的訴訟請求。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鐵嶺市政府的反訴請求。三、第三人玉深公司與原告(反訴被告)東邦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予以解除。四、原告(反訴被告)東邦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依據(jù)《資產轉讓協(xié)議》取得的資產返還給第三人玉深公司。五、第三人玉深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東邦公司投資款人民幣3,544,605.80元。
東邦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一、判令鐵嶺市政府停止對東邦公司的侵害,將訴爭資產及重組公司的經營權歸還東邦公司。二、判令鐵嶺市政府賠償東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60萬元。三、判令萬順達公司、玉深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判令鐵嶺市政府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五、玉深公司未交納訴訟費,提出“確認解除轉讓協(xié)議有效”的訴訟不應被支持。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對其原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玉深公司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補交了案件受理費481,250.00元。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關于東邦公司提出的鐵嶺市政府停止對東邦公司的侵害,將訴爭資產及重組公司的經營權歸還東邦公司,判令鐵嶺市政府賠償東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60萬元,判令萬順達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鐵嶺市政府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等請求。本案中東邦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職工阻止其進入新公司進行經營的行為是鐵嶺市政府所為,也不能舉證證明鐵嶺市政府接收了案涉資產。在東邦公司委派的人員被職工阻止進入新公司后,鐵嶺熱電公司無法正常運轉,鐵嶺市政府為保證城市居民的冬季取暖將供熱企業(yè)先后交由天信股份有限公司、萬順達公司托管,是在履行政府保障民生、維持穩(wěn)定的職責,其行為并未侵害東邦公司的權利。萬順達公司是在鐵嶺市部分居民面臨不能供暖、應鐵嶺市政府要求托管的企業(yè),沒有從中獲益,也沒有對東邦公司構成侵權,相反卻承擔了社會責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東邦公司要求判令鐵嶺市政府停止侵害,將涉案資產及新組建公司的經營權歸還,賠償東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60萬元,萬順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鐵嶺市政府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判不予支持正確,應予維持。
關于東邦公司提出判令玉深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由于東邦公司在該院(2004)遼民三合初字第15號案件審理過程中,當庭表示其與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致使依照《資產轉讓協(xié)議》應由其承擔的債務,仍由玉深公司承擔,形成了東邦公司依《資產轉讓協(xié)議》取得資產,而又不負擔取得資產應支付對價的客觀事實,造成該有效資產轉讓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玉深公司作為《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合同主體,在東邦公司明確表示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主要債務的情況下,于2003年11月14日向東邦公司送達了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通知,玉深公司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此,東邦公司要求玉深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玉深公司未繳納訴訟費,確認解除轉讓協(xié)議有效的訴請是否被支持的問題。本案原審訴訟系由東邦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要求鐵嶺市政府返還財產。在訴訟過程中,玉深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對原、被告爭議的財產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并提出了《訴訟請求申請》,其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在繳納訴訟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審理其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其未主動繳納訴訟費,人民法院亦未要求其繳納訴訟費,其訴訟請求不應被支持。但是在該院再審過程中,玉深公司繳納了訴訟費,其訴訟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hb于玉深公司原審未繳納訴訟費導致本案再審,玉深公司繳納的訴訟費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該院(2006)遼民三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7,460.00元,由東邦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00.00元,由鐵嶺市政府承擔;鑒定費人民幣250,000.00元,由東邦公司承擔人民幣125,000.00元,由鐵嶺市政府承擔人民幣125,000.00元。玉深公司繳納的案件受理費481,250.00元,由其自行承擔。
東邦公司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二、判令鐵嶺市政府、萬順達公司停止侵權并將訴爭財產交還東邦公司;三、判令鐵嶺市政府、萬順達公司連帶賠償侵權造成東邦公司損失348,605,565.00元;四、判令玉深公司繼續(xù)履行與東邦公司之間的合同;五、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理由:一、關于鐵嶺市政府和萬順達公司侵權責任。(一)鐵嶺市政府承擔濫用職權的侵權責任。鐵嶺市政府明知自己與東邦公司、鐵嶺熱電公司和鐵嶺玉米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也非鐵嶺熱電公司和鐵嶺玉米公司股東,卻擅自將自己沒有處置權的財產強行轉讓給萬順達公司,不僅濫用職權,也嚴重侵犯了東邦公司的財產權。(二)萬順達公司承擔連帶侵權責任。萬順達公司明知鐵嶺熱電公司和鐵嶺玉米公司為合法存續(xù)企業(yè),鐵嶺市政府與東邦公司、鐵嶺熱電公司和鐵嶺玉米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也非鐵嶺熱電公司和鐵嶺玉米公司股東,卻與鐵嶺市政府惡意串通,簽訂托管協(xié)議,屬于公然侵害東邦公司的財產權。(三)侵權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自2004年5月至今已近10年,侵權造成東邦公司的財產損失累計達348,605,565.00元。二、關于東邦公司與玉深公司之間資產轉讓合同問題。資產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東邦公司實際投入的資金約3728萬元。由于玉深公司不能及時清償拖欠第三方的債務,導致第三方扣留東邦公司資金抵償玉深公司債務,如果被第三方扣留的資金及時回籠,完全能夠履行資產轉讓協(xié)議。導致資產轉讓協(xié)議未能全面履行的責任方是玉深公司、鐵嶺市政府和萬順達公司,并非東邦公司。另外,資產轉讓協(xié)議解除與否與本案訴爭的侵權沒有直接關聯(lián),原審判決判令解除合同顯屬主觀臆斷。三、關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04)遼民三合初字第15號案件過程中東邦公司當庭表述意見的性質問題。對于東邦公司來說,在沒有與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能以不承認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的起訴進行抗辯,而不可能是接受。如果東邦公司當庭接受信達公司沈陽辦事處的起訴,會導致《資產轉讓協(xié)議》關于玉深公司承諾的收購縮水價格6000萬元的約定被修改。
鐵嶺市政府答辯稱:一、再審判決中一、三、四、五項判決有理有據(jù),公平公正。東邦公司對這幾項不服,其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事實,且沒有證據(jù)證明。二、鐵嶺市政府沒有濫用職權侵權。(一)東邦公司工作人員被職工逐出廠區(qū),原因是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東邦公司經營一年半,期間不給付收購價款,不給職工開工資,欠職工集資款不能兌現(xiàn),無錢經營出賣固定資產,并將房產證、土地證辦為多份,用兩證在多處抵押賒欠財物。在冬季供暖期間,無錢購煤造成多次多日供暖中斷,居民受凍上訪。總之,是因東邦公司嚴重違約,促成諸多問題引起職工憤怒,自發(fā)地阻止東邦公司工作人員進廠。對此,鐵嶺市政府確實不知情,并且無人參與。(二)在東邦公司不給付職工工資及支付債款的情況下,職工上訪,鐵嶺市政府為維護穩(wěn)定,于2002年12月23日召開市長辦公會,有東邦公司參加,當年《會議紀要》第31期記載前九項是對東邦公司的優(yōu)惠政策,第十項提出“對當前應急債務東邦公司暫時付一部分資金,確保當前的穩(wěn)定”。但東邦公司無錢,未按會議意見辦理。鐵嶺市政府是在維護穩(wěn)定上做了相應工作,并未濫用職權。(三)2004年6月30日東邦公司被逐出廠區(qū)后,企業(yè)無人管理,鐵嶺熱電公司承擔著市區(qū)城南大面積供暖任務,為了廣大居民冬季按時供暖,由鐵嶺市國資委2008年8月委托天信股份有限公司及2005年8月委托萬順達公司進行管理。2005年11月14日玉深公司給東邦公司送去單方解除合同通知后,12月13日鐵嶺市政府對萬順達公司出具《承諾函》,沒有違法及不妥之處。三、鐵嶺市政府不存在侵權賠償問題。東邦公司提出賠償2600萬元的主張不成立。理由:一是鐵嶺市政府沒有侵權,不存在賠償問題;二是其主張沒有證據(jù)證明,東邦公司收益、支出狀況從《審計鑒定報告》中沒有體現(xiàn),請法院不予采信。四、玉深公司沒有違約,東邦公司根本違約。東邦公司無經濟能力和管理能力,而以欺騙手段簽定合同導致履行不能,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其訴請鐵嶺市政府侵權無理無據(jù)。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萬順達公司答辯稱:一、本案的訴訟標的與萬順達公司無法律關系。萬順達公司是在2005年8月9日,鐵嶺熱電公司不能進行正常生產及不能確保其所承擔區(qū)域內供暖任務的情況下為了解決該廠承擔供暖區(qū)域內用戶正常供暖問題,萬順達公司受鐵嶺市國資委委托以托管方式啟動鐵嶺熱電公司,是在承擔社會責任,并沒有對東邦公司構成侵權。二、鐵嶺市政府的行為是為了保障民生,維持社會穩(wěn)定,是行政行為,如果東邦公司認為侵權,應該對鐵嶺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其行政行為,由鐵嶺市政府賠償其損失,也不應對萬順達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駁回東邦公司將萬順達公司列為爭議第三人的相關訴訟請求。
玉深公司答辯稱:東邦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東邦公司的上訴請求避開法律事實的關鍵問題和法律規(guī)定,其無履約能力和拒不履行對價已成事實,其在一、二審中均予承認,但又采用變換未履行協(xié)議理由的方式,掩蓋其無能力履約和拒不履約的事實。二、玉深公司依法解除《資產轉讓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予以確認是正確的。三、玉深公司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與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除認定各方當事人無爭異的原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外,另查明:一審中玉深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書》和《訴訟請求申請》(均無落款時間),玉深公司未繳納案件受理費,一審庭審中玉深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并發(fā)表了相關意見,庭審筆錄中沒有體現(xiàn)就玉深公司所發(fā)表意見進行答辯的內容,且一審判決中也只有玉深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進行答辯的內容,未體現(xiàn)玉深公司的獨立訴訟請求以及東邦公司針對玉深公司訴訟請求進行的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為,一、關于玉深公司在本案的訴訟地位問題。本案訴訟系由東邦公司作為原告提起,鐵嶺市政府作為被告提出反訴。訴訟過程中,玉深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玉深公司在申請參加訴訟時,雖然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申請》,但其并未向法院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在開庭中系將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審理的,因此,一審法院的判決中也只有玉深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答辯的內容,并沒有體現(xiàn)玉深公司的獨立訴訟請求以及東邦公司針對玉深公司訴訟請求的相關答辯。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駁回了本訴原告東邦公司和反訴原告鐵嶺市政府的全部訴訟請求后,又作出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予以解除并返還相關財產、給付投資款等三個判項,超出了本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和一審法院的審理范疇。在本院2010年10月21日以此為由裁定將案件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再審中東邦公司補繳了案件受理費為由維持原判,于法無據(jù)。因再審案件審理的范疇是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疇,本案系由東邦公司不服一審生效判決提起的再審案件,再審中應當圍繞東邦公司的再審申請進行審理。玉深公司雖然在再審程序中補繳了案件受理費,但無法改變本案再審的審理范疇。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超出案件審理范疇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玉深公司關于確認合同解除的相關請求可通過另訴的方式解決。且,因東邦公司基于《資產轉讓協(xié)議》取得的相關財產已經作為出資投入到鐵嶺玉米公司和鐵嶺熱電公司,已經成為了鐵嶺玉米公司和鐵嶺熱電公司的法人財產,并非東邦公司名下的財產,即使玉深公司與東邦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解除,其法律后果也不應是原審判決所判的東邦公司返還依據(jù)《資產轉讓協(xié)議》取得的財產給玉深公司。
二、關于東邦公司對鐵嶺市政府提起的侵權訴請問題。東邦公司主張鐵嶺市政府對其構成侵權的事實,一是鐵嶺市政府強行將新組建公司托管給萬順達公司,二是鐵嶺市政府動用強制職權強行把東邦公司攆出公司剝奪其經營管理權給其造成經濟損失。本院認為,即使東邦公司所述上述事實屬實,鐵嶺市政府的上述行為,在法律屬性上當屬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的規(guī)定,東邦公司按照民事侵權提起本案訴訟不當,本院依法駁回其對鐵嶺市政府的起訴。東邦公司可以另行向相關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關于鐵嶺市政府針對東邦公司本訴提起的反訴問題。反訴是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提起的目的在于抵銷、動搖或者吞并本訴,系本訴被告采取的反守為攻的訴訟策略。因此,在本案駁回東邦公司本訴的情況下,鐵嶺市政府針對東邦公司本訴提出的反訴亦應一并駁回。
四、關于東邦公司對萬順達公司提起的訴請問題。萬順達公司基于其與鐵嶺市國資委簽訂的《托管協(xié)議》,受托管理鐵嶺熱電公司。東邦公司起訴主張萬順達公司在鐵嶺熱電公司進行工程建設構成侵權,應當停止工程建設。即使東邦公司所主張的上述事實成立,因萬順達公司工程建設侵犯的民事主體是鐵嶺熱電公司,而非東邦公司,東邦公司并非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guī)定,對于東邦公司請求判令萬順達公司停止工程建設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另,東邦公司針對萬順達公司提起的要求其對鐵嶺市政府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因本院駁回了其對鐵嶺市政府的侵權之訴,因此,對其該訴請本院亦一并駁回。
綜上,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遼審二民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和(2006)遼民三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沈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對鐵嶺市人民政府的起訴和對沈陽萬順達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三、駁回鐵嶺市人民政府的反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77,46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0,000.00元,予以退還;鑒定費250,000.00元,由沈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負擔125,000.00元,由鐵嶺市人民政府負擔125,000.00元。再審中遼寧玉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案件受理費481,250.00元,予以退還。二審案件受理費199,980.00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員 劉 敏
代理審判員 杜 軍
代理審判員 郁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郝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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