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終37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萍鄉市東方匯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牛角坪國鑫綜合大樓391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萍鄉市善邦資本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曄,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莉,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萍鄉市善邦資本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牛角坪國鑫綜合大樓332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樂體新興(天津)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曄,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莉,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東方匯富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經貿中心17層1708-A號。
法定代表人:劉龍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曄,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莉,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普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A棟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煦,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美珍,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萍鄉市東方匯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萍鄉匯富)、上訴人萍鄉市善邦資本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善邦資本)、上訴人深圳市東方匯富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匯富)因與上訴人深圳市普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贛民初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萍鄉匯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曄、王莉,上訴人善邦資本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曄、王莉,上訴人深圳匯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曄、王莉,上訴人普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美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至第四項,并改判為駁回普泰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普泰公司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善邦資本與普泰公司2017年簽訂的《萍鄉市東方匯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有限合伙協議》)及其《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應同時約束萍鄉匯富,屬于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錯誤,該兩份協議的簽訂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職務代理”。1.職務代理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執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一般指的是受到勞動法律關系約束的工作人員。比如公司采購員負責采購事宜,銷售員負責銷售事宜,建設工程項目經理負責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但普通事務合伙人在本案中也是一個非法人組織,應考慮其適用職務代理的特殊性。2.關于善邦資本的職權范圍。一審法院根據《有限合伙協議》第4.3.1條及第8.1.2條認定,安排普泰公司入伙是善邦資本的職權范圍。首先,《有限合伙協議》第4.3.1條約定的是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企業對外代表簽訂對外法律文件;第8.1.2條的約定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在“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過程中,與“第三方”就業務合作等有關事項代表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相關約定、承諾?!队邢藓匣飬f議》是由善邦資本以普通事務合伙人(而非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身份與其他合伙人一起簽訂的法定文件,屬于合伙企業的對內事務。普泰公司作為《有限合伙協議》的簽約方,也不屬于《有限合伙協議》項下規定的“第三方”;且新合伙人入伙事宜亦不屬于合伙企業業務合作事項,關于新合伙人入伙事宜應適用《有限合伙協議》第6.1條“入伙”的專項約定。該條款約定新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一審法院認定安排普泰公司入伙是善邦資本的職權范圍,但是此處所謂職權范圍最多只能解釋為可以促進安排新合伙人入伙,并不是可以替萍鄉匯富接受其入伙。善邦資本簽訂《有限合伙協議》不應視為其作為合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以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身份對外簽訂法律文件,且任何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的任何意思表示也不應當被認定為合伙企業的意思表示。3.退一步講,即便簽訂《有限合伙協議》及《補充協議》屬于善邦資本的職權范圍,該職權也超越權限,且普泰公司不屬于善意相對人。首先,入伙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職權范圍的限制,普泰公司是明知的。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還是萍鄉匯富工商登記備案的《合伙協議》第二十一條均載明新合伙人入伙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對此,普泰公司作為專業的投資機構及《有限合伙協議》的簽約方應有認知。也正因如此,普泰公司才會在無法及時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先行簽訂階段性的《萍鄉市東方匯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安排協議》(以下簡稱《入伙安排協議》),而非直接簽訂入伙協議或《有限合伙協議》。在《入伙安排協議》第2.2條、第2.4條、第5.1條等條款中,也明確了普泰公司知曉合伙企業原已完成簽訂的2015年《合伙協議》的相關內容(該協議第6.1.1條同樣約定入伙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明確普泰公司知曉其入伙合伙企業需要其他合伙人簽訂正式合伙協議。普泰公司簽字蓋章的《有限合伙協議》第6.1.1條更是有明確約定。因此,普泰公司并不是善意相對人。其次,《有限合伙協議》第8.1條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權范圍作了約定,其中并不包括代表合伙企業向合伙人進行返還投資款承諾。由此,即便認定善邦資本是以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簽訂《有限合伙協議》,善邦資本也無權代合伙企業向新有限合伙人承諾返還投資款。而《補充協議》第6.1條也載明三方均是獨立民事主體,善邦資本以自身名義“促使”合伙企業返還,與合伙企業并列為平等主體,并未以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簽訂該協議,也并未代萍鄉匯富承諾可以返還款項。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以得出普泰公司有理由相信善邦公司可以代替萍鄉匯富做出返還投資款的承諾。一審法院援引《有限合伙協議》第15.4條約定,認為深圳匯富、善邦資本可以不經過其他有限合伙人同意簽訂《補充協議》,枉顧深圳匯富非《有限合伙協議》簽約方的事實,枉顧《有限合伙協議》第15.4條僅為對投資收益分配決策權利讓渡而非對合伙人入伙決策權利以及合伙企業財產處分權利讓渡的事實,僅因《補充協議》之名稱而徑行認定,實為不妥。同時,一審法院未考慮到該《有限合伙協議》因其他有限合伙人未簽訂而“未成立、未生效”,使得《有限合伙協議》第15.4條由全體有限合伙人對執行事務合伙人關于收益分配決策權利的讓渡喪失效力前提,該等權利讓渡并未實現。4.最關鍵的是,職務代理應該以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所謂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此處指的是萍鄉匯富)實施,是指深圳匯富或善邦資本代萍鄉匯富實施法律行為,并意圖使得其行為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的萍鄉匯富。通常的表示方法應該是在法律行為特別是合同中載明“某甲的代理人某乙”或“代理人某乙代某甲”。具體而言,協議應以萍鄉匯富的名義簽訂,落款應該是萍鄉匯富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匯富或善邦資本,加蓋的應該是萍鄉匯富的公章,這也是代理行為中必須的“顯名原則”。而三份協議分別是以善邦或深圳匯富各自的名義簽訂,協議條款沒有將行為后果直接歸屬于萍鄉匯富的意思表示。5.至于普泰公司在簽訂《入伙安排協議》的當天2016年3月21日轉賬9000萬元給萍鄉匯富,3月22日應普泰公司強烈要求該款項已經匯付至樂視體育文化產業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體育)。亦表明其明知尚未征得其他有限合伙人同意即打款萍鄉匯富,是為了追趕樂視體育融資時限,其主要目的是投資樂視體育,而非成為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該事實不能表明萍鄉匯富在履行《入伙安排協議》。萍鄉匯富不是《入伙安排協議》的簽約方,深圳匯富并未以萍鄉匯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名義簽訂該協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2016年3月21日前后,萍鄉匯富知曉《入伙安排協議》的內容,且在一天內征得所有有限合伙人同意并履行《入伙安排協議》,否則普泰公司即直接與萍鄉匯富簽訂合同了。而善邦資本此時并非執行事務合伙人,更不可能知曉該事宜。《入伙安排協議》實質上是普泰公司擬通過普通合伙人深圳匯富介紹其入伙萍鄉匯富以達到其投資樂視體育目的的法律文件,但入伙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后續簽訂《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均是對普泰公司投資樂視體育的確認和保障。即便普泰公司將9000萬元投資款打入萍鄉匯富,萍鄉匯富根據普泰公司的要求將款項打入樂視體育,只能證明普泰公司與萍鄉匯富形成事實上的委托投資法律關系,后續《有限合伙協議》《增加合伙人變更決定書》《萍鄉匯富出資確認書》的簽訂更是證明雙方形成新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入伙法律關系。但無論從投資角度還是入伙角度,投資款項均無法返還。
關于深圳匯富、善邦資本并非以萍鄉匯富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代表萍鄉匯富簽訂《入伙安排協議》《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的論述具體參見本案在發回重審中的書面答辯意見及(2019)最高法民終140號民事裁定書。在此不再贅述。
二、一審法院認定萍鄉匯富返還出資款9000萬元及利息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補充協議》第6.1條對善邦資本未能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該等未完成是因“善邦資本自身原因”。一審法院替合同簽約方解釋“自身原因”不是法律術語,不能確定是否指的是善邦公司的主觀過錯,背離商事審判的原則。(1)《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在爭議已經發生、各方仔細斟酌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反復磋商并各自放棄部分權利后簽訂的關于爭議解決方案的最后合意。各方均是長期專業從事投融資活動的商事主體,具有審慎注意義務,且均可以明確合同條款對應的法律義務。合同的解釋首先應該是文義解釋。普泰公司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萍鄉匯富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法院卻不依據合同條款的內容判定各方權利義務,應予糾正。根據舉證規則,普泰公司應該舉證證明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系由于善邦資本原因”。(2)《有限合伙協議》第15.4條僅僅指的是全部合伙人簽訂完畢合伙協議、普泰公司成功入伙后,執行事務合伙人與普泰公司可以另行確定收益分配比例和處置問題。暫且不論該協議并未成立生效,該條款成立的前提是其他有限合伙人均簽字同意,內容上是指入伙成功后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與其商議后續問題,并不能證明普泰公司有理由相信善邦資本可以使得全部合伙人同意普泰公司入伙。簽訂《入伙安排協議》的是深圳匯富,一審法院讓善邦資本背負“讓其他有限合伙人同意普泰公司入伙的義務”沒有合同依據。(3)一審法院遺漏重要證據。普泰公司一直在努力推進其他有限合伙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一審法院認定善邦資本沒有盡到溝通協調義務沒有事實依據。在一審中證人吳某出庭作證,明確部分原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協議》有異議,不同意普泰公司入伙,且明確善邦資本就簽訂《有限合伙協議》一直在與原有限合伙人溝通。一審法院在原審時認定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案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對此證據予以記載及評析。本案發回重審善邦資本等三方提交了七組證據,一審法院除遺漏第七組證據前述證人證言外,還遺漏了一審證據,即證據六“尚未完成全部合伙人簽訂的2017年萍鄉匯富有限合伙協議”,該證據證明了《有限合伙協議》的簽訂情況,即目前尚有三位原有限合伙人未完成簽訂,普泰公司、善邦資本及其余17位合伙人已經簽訂。該證據在質證筆錄第6頁有明確記載,雙方均已質證,普泰公司也在證據目錄中明確載明,但一審法院遺漏。該證據可以證明善邦資本一直在溝通協調其他有限合伙人簽訂協議。同時,2017年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的簽訂正是因為普泰公司不停與原有限合伙人溝通才得以簽訂完畢,善邦資本已經盡到協調義務。(4)任何一個普通合伙人甚至執行事務合伙人不能被認定有義務要求其他有限合伙人必須同意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只能是“促使”其入伙。如果因“善邦資本的原因”未完成工商變更,那么善邦資本的違約責任是向普泰公司支付180萬元違約金,且同時因不能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普泰公司不繳納360萬元管理費,普泰公司暫時喪失提取管理費的權利,但從未約定善邦資本替代萍鄉匯富承諾應該返還普泰公司9000萬元投資款。2.《補充協議》第6.1條載明善邦資本“促使”合伙企業返還款項,不代表萍鄉匯富在第6.1條所載條件滿足時必須返還款項。善邦資本已經履行了自己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全部義務,不存在過錯,本案也不存在討論善邦資本過錯的可能性。并非因善邦資本的原因導致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促使”萍鄉匯富返還款項的義務尚不存在,更不應該承擔返還9000萬元投資款的義務。3.一審法院認定三份協議均是入伙協議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普泰公司與深圳匯富簽訂的《入伙安排協議》本質上是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與擬入伙的新合伙人之間就入伙事宜所作出的初步安排,雙方均明知后續需要征得萍鄉匯富原有限合伙人同意普泰公司入伙,且需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各方協商或協議推進普泰公司入伙事宜。未完成簽訂的2017年《有限合伙協議》及已完成簽訂的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是為完成新合伙人入伙的法定文件,是需要全體合伙人簽訂的合伙協議。而《補充協議》是投資樂視體育已經完成,但2017年2月20日普泰公司要求辦理變更登記、但卻未按照2017年《有限合伙協議》第5.5條約定繳付全部出資的情況下由普泰公司與萍鄉匯富原有及現有普通合伙人對于涉案爭議所做出的最終安排,明確在該協議第1.2條約定《補充協議》的效力優先性,三方均應該按照《補充協議》繼續履行?!堆a充協議》僅僅載明的是因為“普泰公司原因”導致未能辦理工商登記的由“普泰公司”“促使”合伙企業返還并承擔違約金,深圳匯富對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僅僅關注“返還”,而不考慮返還的前提條件。如果前提條件不成就,在已經完成投資的前提下,只要普泰公司不要求返還,萍鄉匯富原有限合伙人10個工作日可以完成2017年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的簽訂,在普泰公司配合的情況下完成對其的工商變更登記。案涉多份協議里已經多次明確只有在合伙企業不再持有樂視體育投資權益后普泰公司才有權退伙。樂視體育的經營危機不是一簇而就的,不是在2017年7月才發生的,而是在2016年年底之后逐漸爆發的。因為樂視體育經營不善而要求“返還”,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也違背了誠信義務,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剛兌行為,不應予以支持。萍鄉匯富、深圳匯富、善邦資本作為投資基金,在整個投資行為中在沒有收益前提下,因為按普泰公司的要求投資樂視體育B輪而背負普泰公司投資的巨額虧損,不符合公平原則。4.無論從投資角度還是入伙角度,投資款項均無法返還。普泰公司簽訂三份協議的目的均不是要成為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其目的是投資樂視體育,成為合伙人只是其權益確認路徑。普泰公司向合伙企業繳付的款項性質為“投資款”,且屬于普泰公司指定的專項投資,萍鄉匯富沒有自由支配使用該“投資款”的權利,該款項僅能用于參與樂視體育B輪股權融資項目,且合伙企業已按約定將普泰公司所繳付款項投資樂視體育并簽訂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完成了對樂視體育的B輪投資,已經完成了普泰公司的投資目的。從入伙角度而言,《補充協議》已經確認了普泰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增加合伙人變更決定書》《萍鄉匯富出資確認書》更是經普泰公司和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明確了普泰公司的合伙人地位。工商變更登記僅具有對外宣示效力,并不具有設權性質。入伙行為已經完成,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案涉投資款應視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在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的條款沒有約定附期限,一審法院依據只有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第6.1條約定推斷需要所有有限合伙人簽訂的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的有效期到《補充協議》簽訂后的30個工作日截止,沒有法律依據及合同依據。5.關于利息問題,一審法院超越訴訟請求進行判決。普泰公司一審訴訟請求為要求萍鄉匯富返還9000萬元出資及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即便按照2017年《有限合伙協議》約定(暫且不論該協議是否成立生效),也僅僅出現的是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普泰公司在發回重審后的一審庭審中明確說明訴訟請求與原審一致,即便變更訴訟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一審法院發送的《舉證通知書》也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終一審法院卻自行酌定按照普泰公司第一次起訴之日起(2017年11月3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判決支付9000萬元的利息,缺乏依據。
三、一審判決認定善邦資本對萍鄉匯富返還投資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前已論述,合伙企業不應當承擔投資款、利息及違約金的返還或支付義務。在合伙企業無需承擔任何款項返還義務的前提下,善邦資本不存在需基于其普通合伙人身份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一審判決認定善邦資本應支付違約金,深圳匯富對前述違約金支付負有連帶責任沒有法律及合同依據。依據《補充協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普泰公司應舉證是由于善邦資本的原因導致未能完成工商變更,且只有在因善邦資本的原因導致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前提下,善邦資本才有支付違約金的合同義務,深圳匯富才有對違約金的連帶責任。前述第二項第1部分已經列明《補充協議》第6.1條30個工作日內未完成登記不是善邦資本自身的原因。一審法院認定善邦資本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并應該承擔違約金沒有事實依據和合同依據。在并非因善邦資本原因導致未能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前提下,善邦資本不存在違約金支付義務,深圳匯富亦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普泰公司辯稱,深圳匯富作為萍鄉匯富的前執行事務合伙人與普泰公司簽訂的《入伙安排協議》、萍鄉匯富的現執行事務合伙人與普泰公司簽訂的《有限合伙協議》以及前任、現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普泰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合同簽訂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當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履行義務。雖然萍鄉匯富未在上述三份協議中蓋章,但無論從法律規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還是合伙協議的約定(見《有限合伙協議》第4.2.1條: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業的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合伙企業的管理和運營,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4.3.1條:普通合伙人有權作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對合伙企業的管理權和運營權,執行合伙事務,并作為合伙企業對外代表簽訂對外法律文件。《有限合伙協議》第8.1.2條的約定:代表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包括與任何第三方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以及對外簽訂文件?!堆a充協議》第2.1條:作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甲方應當按照……等等條款),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簽訂協議均代表合伙企業的意思表示。因此,前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匯富與普泰公司簽訂的《入伙安排協議》、現執行事務合伙人與普泰公司簽訂的《有限合伙協議》以及前任、現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普泰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均應當約束萍鄉匯富。更何況,普泰公司按照《入伙安排協議》的約定匯款給萍鄉匯富賬戶,深圳匯富利用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身份通過萍鄉匯富的網銀賬戶將普泰公司的款項支付至樂視體育賬戶。也就是說,萍鄉匯富就是按照該《入伙安排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了特定的投資,說明萍鄉匯富事實上接受《入伙安排協議》約束,實際履行了《入伙安排協議》,更進一步說明,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匯富的行為代表萍鄉匯富。在此前提下,普泰公司已經履行了自身出資義務,但善邦資本卻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將普泰公司登記成為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督促萍鄉匯富返還該款項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樂視體育的經營危機是在2016年年底就已經爆發了,但前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匯富和現執行事務合伙人善邦資本和普泰公司仍然在樂視體育危機爆發后的2017年3月1日簽訂《補充協議》,這充分說明了普泰公司并沒有回避投資風險的意思表示;更是充分證明了兩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真實意思表示就是如未能將普泰公司登記為合伙企業新的有限合伙人則促使合伙企業返還出資額、不是有限合伙人無需承擔投資風險,這也充分體現了風險自擔的公平原則。從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亦能證明,因萍鄉匯富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善邦資本原因才導致普泰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成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善邦資本在普泰公司投資樂視體育時,樂視體育投資行情樂觀,但其卻消極甚至是對安排普泰公司進入合伙企業不作為;在樂視體育出現風險時,才將普泰公司拉進合伙企業承擔應當由合伙人承擔的投資風險。但普泰公司至始至終都不是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不應當承擔有限合伙人的投資風險。
綜上,作為萍鄉匯富的前普通合伙人深圳匯富和現普通合伙人善邦資本與普泰公司簽訂《入伙安排協議》《有限合伙協議》和《補充協議》均是在履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務,對外代表的均是萍鄉匯富,上述三份協議均應當約束萍鄉匯富。且萍鄉匯富實際接受了普泰公司的9000萬元并按照《入伙安排協議》的約定進行了特定的投資,已經實際履行了《入伙安排協議》。因此,在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將普泰公司登記為合伙企業的新有限合伙人時,萍鄉匯富應當按照約定將普泰公司的出資款返還,作為萍鄉匯富的前普通合伙人深圳匯富和現普通合伙人善邦資本無論是依照法律約定還是依據合同約定都應當對萍鄉匯富返還90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普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深圳匯富對萍鄉匯富返還普泰公司90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對善邦資本應承擔的180萬元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2.案件受理費512406.25元,保全費5000元,全部由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共同承擔。3.本案上訴費由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深圳匯富不應對萍鄉匯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應予改判。1.一審判決認為“2016年入伙安排協議未應當安排入伙的時間,萍鄉匯富的債務尚未形成…,此時深圳匯富已非萍鄉匯富的普通合伙人,故深圳匯富不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認定與法律不符。普泰公司向萍鄉匯富匯入9000萬元款項系基于與萍鄉匯富當時的普通合伙人深圳匯富簽訂了《入伙安排協議》、深圳匯富承諾安排普泰公司成為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才發生的行為。普泰公司與萍鄉匯富之所以產生案涉債權債務關系,都是由于深圳匯富的原因導致的。由于深圳匯富作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保證安排普泰公司入伙合伙企業,普泰公司基于對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業的權利的信賴,才會向萍鄉匯富匯入9000萬元巨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據此規定,對基于深圳匯富退出萍鄉匯富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審判決關于深圳匯富不對合伙企業萍鄉匯富債務承擔責任的認定依法應當予以改判。2.一審判決認為深圳匯富的違約責任已被《補充協議》第6.1條替代,該認定與事實不符。《補充協議》第6.1條既有關于出資額返還的約定,又有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該約定并沒有將深圳匯富依法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替代為僅承擔違約金責任的意思表示,更沒有排除深圳匯富承擔法律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該6.1條只是就兩種責任而進行的并列表述。之所以對180萬元違約金進行專門約定,是由于簽訂《補充協議》時深圳匯富已經退出了合伙企業,之前的《入伙安排協議》只是約定深圳匯富對返還9000萬元具有連帶保證義務,但并未對違約金進行約定,故該180萬元違約金是深圳匯富退出后發生的債務。深圳匯富本不應對該180萬元違約金承擔責任,但正是由于退伙前是深圳匯富將普泰公司安排入伙萍鄉匯富,所以才會在深圳匯富在退出合伙企業后,仍自愿對該180萬元違約金承擔責任,基于此才在該6.1條中專門進行了違約金承擔的約定,但不能就此而得出《補充協議》的約定替代了法律規定的結論。因此,深圳匯富既應當依法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應當依據《補充協議》第6.1條的約定,對其退伙后發生的180萬元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審判決普泰公司承擔230000元訴訟費用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改判。一審法院已經判決萍鄉匯富應當向普泰公司返還9000萬元,普泰公司一審起訴萍鄉匯富返還9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已經全部予以了支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則因返還該9000萬元發生的訴訟費用應當全部由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承擔。
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辯稱,萍鄉匯富沒有參與簽訂案涉協議,更沒有約定案涉款項還款義務,故深圳匯富不應當承擔還款連帶責任;《入伙安排協議》的效力已經被《補充協議》替代;《入伙安排協議》中約定的款項返還前提已經不存在;普泰公司對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業的信任并沒有理由,無論是出于合伙企業法還是各方簽訂的協議約定,普泰公司都沒有理由認為普通合伙人能夠完成普泰公司入伙。關于利息問題,如果本金不需要返還自然不涉及利息問題,利息問題僅僅與有限合伙企業有關,但是有限合伙協議本身沒有經簽訂完畢所以沒有生效。在本案一審和發回重審兩次庭審中,普泰公司的訴訟請求都是按照同期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并一審重審中明確其堅持一審上訴狀和上訴請求。
普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萍鄉匯富立即向普泰公司返還投資款9000萬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321250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11月30日,后續利息計算至實際全部返還之日止)以及違約金180萬元;2.善邦資本與深圳匯富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均由萍鄉匯富、善邦資本、深圳匯富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21日,普泰公司與深圳匯富簽訂《入伙安排協議》,約定由普泰公司向深圳匯富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萍鄉匯富出資9000萬元用于參與樂視體育擬舉行的B輪股權融資。協議還約定,“普通合伙人應確保本入伙安排協議簽訂后在新合伙人要求的時間內,與其他合伙人等簽訂正式的合伙協議補充協議,納入合伙企業。本協議僅為入伙及投資初步安排,具體以屆時簽訂的合伙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為準?!薄叭羝胀ê匣锶宋茨鼙WC新合伙人與合伙企業項下已有合伙人簽訂新合伙人認可的入伙協議,應確保合伙企業返還新合伙人已繳納的款項,并為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焙贤炗喓?,普泰公司于同日向合伙企業萍鄉匯富繳納出資款9000萬元。
2016年8月8日,深圳匯富將其在萍鄉匯富中持有的權益全部轉讓給善邦資本,善邦資本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2017年2月20日,善邦資本與普泰公司簽訂《有限合伙協議》,確認普泰公司作為合伙企業二期認繳出資人成為合伙企業的新有限合伙人,并確認普泰公司繳付的9000萬元已全部用于向樂視體育進行股權投資。該協議還約定,鑒于:合伙企業的主要業務是以股權投資方式對樂視體育進行投資。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擔任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合伙企業的運營、管理和投資活動,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第4.1條約定,普通合伙人由善邦資本擔任,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任,包括原有限合伙人以及新有限合伙人,其中原有限合伙人的構成具體見本協議附件1(名單為龍海等19名自然人),新有限合伙人的構成具體見本協議附件2(名單為普泰公司與案外人孝義市騰博催化劑原料有限公司)。第4.2.1條:規定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業的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合伙企業的管理和運營,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4.2.2條: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得干預合伙企業的管理和運營。第4.3.1條:有權作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對合伙企業的管理權和運營權,執行合伙事務,并作為合伙企業對外代表簽訂對外法律文件。第4.4.5條:有限合伙人應當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合伙企業足額繳付其認繳出資額,且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限屆滿前不得要求合伙企業返還其實繳出資額,以維護合伙企業資產的統一性和穩定性。第5.6條:如非因新有限合伙人原因導致合伙企業在本協議簽訂日起三個月內未能成功完成合伙企業變更登記,則確認合伙企業未能成功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二期實繳出資及其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應當返還給繳付該認繳出資額的相關新有限合伙人。第11.1條:為保障資金安全,規范資金運作,合伙企業應當選擇在資信良好的商業銀行(即“托管人”)開立合伙企業的資金托管賬戶,并應當開立一期托管賬戶及二期托管賬戶共兩個托管賬戶,一、二期托管賬戶分別用于接收并保管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一、二期實繳出資額、合伙企業利用一、二期實繳出資額對外投資所產生的全部收入,用于分別支付合伙企業利用一、二期實繳出資額對目標公司的投資款、合伙企業因一、二期實繳出資額以及利用其進行的相應投資所產生的稅收和費用(包括因設立合伙企業產生的費用、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相應管理費以及支付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和原有限合伙人的應分配收益等)。第14.2.1條:在進行投資變現時,應對一期實繳出資額和二期實繳出資額進行區別對待、分別獨立核算,將一期實繳出資的投資變現全部收入支付至一期托管賬戶,將二期實繳出資的投資變現全部收入支付至二期托管賬戶。第15.4條:鑒于新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業認繳和繳付二期出資額的時間和金額存在不同,因此新有限合伙人愿意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另行分別協商確定其關于二期項目投資收益的各自分配比例以及相關處置等事宜并就此分別與執行事務合伙人簽訂相關書面補充協議予以明確,且該等補充協議應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原有限合伙人均一致同意認可由新有限合伙人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分別簽訂的該等補充協議的內容和效力,無需再行由原有限合伙人或全體合伙人進行審閱和確認;新有限合伙人亦均一致同意認可其他新有限合伙人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分別簽訂的該等補充協議的內容和效力,亦無需由該新有限合伙人或全體新有限合伙人或全體合伙人進行審閱和確認。
同日,善邦資本與普泰公司簽訂《認購風險聲明書》,其中第1.2條約定:“管理人(善邦資本)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不承諾投資人的投資和本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受損失,也不承諾投資人和合伙企業財產的最低收益?!钡?.5條:“投資人將作為本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本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將對本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钡?.5條:“本合伙企業的出資額為有限合伙制可轉讓不可贖回式。”
2017年3月1日,普泰公司(乙方)與善邦資本(甲方)、深圳匯富(丙方)簽訂《補充協議》,各方確認:“鑒于:(2)基于目標公司樂視體育的融資時限要求等原因,乙方已于2016年3月(即下述有限合伙協議簽訂前)繳付其在入伙安排協議項下的認繳出資額共計9000萬元,該等款項已全部用于向樂視體育進行股權投資;(4)為盡快安排乙方入伙事宜,乙方于2017年3月1日作為合伙企業的新有限合伙人與甲方、原有限合伙人以及其他新有限合伙人共同簽訂《有限合伙協議》,約定由乙方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合伙企業;(5)根據《有限合伙協議》第15.4條及入伙安排協議的相關約定以及乙方的要求,乙方與甲方可另行協商簽訂關于處置乙方二期項目投資收益等事宜的相關補充協議。第1.2條約定:“如果本補充協議下的條款與有限合伙協議或相關其他協議條款存在沖突,以本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如本補充協議沒有約定,而有限合伙協議或相關其他協議有規定的,以有限合伙協議或相關其他協議的相應條款為準;如本補充協議有約定,而有限合伙協議或相關其他協議沒有規定的,以本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钡?.2條:“乙方對其入伙合伙企業之前合伙企業的債務及其他不因樂視體育B輪專項投資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第3.3條:“在合伙企業不再持有乙方項目投資權益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其要求自合伙企業退伙,并按照本補充協議的約定進行乙方項目投資收益結算及分配。”第5條:“自乙方在相關工商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之間起3日內,乙方應將與其簽訂實繳出資額對應的管理費(即360萬元=9000萬元×4%)一次性支付給合伙企業,并由甲方從合伙企業中一次性提取,此后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合伙企業重復支付該筆管理費?!钡?.1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將乙方在相關工商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的,則甲方應當促使合伙企業向乙方返還乙方的實繳出資額,并向乙方支付等額于(管理費的50%,即180萬元)的違約金,且丙方應當對甲方的該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截止二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普泰公司尚未變更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另查明,該案于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0月18日在一審法院進行一審。一審判決后,萍鄉匯富、善邦資本、深圳匯富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本案重新進入一審審理階段后,萍鄉匯富、善邦資本、深圳匯富除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其在原一審提供的證據之外,還提供了第四、五組證據。
又查明,萍鄉匯富在庭審中稱,沒有辦理合伙人變更手續的原因是善邦資本一直在與原有限合伙人就普泰公司入伙的相關協議進行溝通,原有限合伙人對2017年有限合伙協議的第5.6條有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普泰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萍鄉匯富返還90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80萬元及相關利息?二、善邦資本和深圳匯富是否應對第一項爭議焦點所涉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普泰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萍鄉匯富返還90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80萬元及相關利息的問題。普泰公司要求萍鄉匯富承擔責任的合同依據為《入伙安排協議》《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中的約定。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辯稱,萍鄉匯富不是前述三份合同的簽約方,不受該三份合同的約束。該問題的實質在于萍鄉匯富雖并非合同當事人,而善邦資本與普泰公司簽訂的協議,是否能約束萍鄉匯富。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泵穹倓t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若要萍鄉匯富承擔責任,此處需要探討的有兩點。一是善邦資本安排普泰公司入伙的事宜是否屬于其職權范圍內,即屬于執行合伙事務;二是善邦資本是否以萍鄉匯富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第一點,善邦資本安排普泰公司入伙的事宜是否屬于其職權范圍內,即屬于執行合伙事務。本案關于善邦資本權利范圍的文件有:普泰公司提供的《有限合伙協議》第4.3.1條:“普通合伙人有權作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對合伙企業的管理權和運營權,執行合伙事務,并作為合伙企業對外代表簽訂對外法律文件?!鄙瓢钯Y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提供的《有限合伙協議》第8.2.1條,“代表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包括與任何第三方進行義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以及對外簽訂文件?!钡?.1.9條:“行使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的其它職權。”從上述文件條款可知,善邦資本擁有廣泛的代表萍鄉匯富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該權利范圍未排除安排入伙事宜。因此,善邦資本安排普泰公司入伙的事務屬于執行合伙事務范圍。就第二點,善邦資本是否以萍鄉匯富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辯稱,善邦資本是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而非以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名義與普泰公司簽訂協議,故協議不應約束萍鄉匯富。一審法院認為,萍鄉匯富作為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只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即善邦資本,善邦資本作為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善邦資本執行合伙事務的法律效力,不因其在協議中的名義上采用“普通合伙人”還是“執行事務合伙人”而受到影響。從案涉三份與安排入伙有關的協議實質內容來看(《有限合伙協議》第4.1條、第4.2.1條),善邦資本是代表萍鄉匯富執行安排符合資質的有關人員入伙的事務。特別是《有限合伙協議》第15.4條載明,善邦資本與新有限合伙人普泰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無需再行由原有限合伙人或全體合伙人進行審閱和確認。此前善邦資本已將9000萬元轉賬給萍鄉匯富,萍鄉匯富隨即投入到目標公司??梢姡监l匯富對善邦資本安排普泰公司入伙一事知情;《補充協議》亦是善邦資本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與普泰公司簽訂。綜上,善邦資本為安排普泰公司入伙與普泰公司簽訂的《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應約束萍鄉匯富。
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辯稱,《有限合伙協議》尚未成立未生效,普泰公司無權以該協議約定要求任何主體償還投資款。對此,案涉三份協議均有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案涉三份協議本質上是入伙安排協議,并非決定普泰公司入伙的協議。普泰公司匯入萍鄉匯富9000萬元,是在履行相關入伙安排協議的約定。
依照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及本案相關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約定,普泰公司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本案萍鄉匯富未在《補充協議》規定的時限內辦理變更登記,普泰公司據此要求萍鄉匯富承擔返還9000萬出資額的責任是違約責任?!堆a充協議》第5.1條前半部分約定,在本協議簽訂之日30個工作日內,如善邦資本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將普泰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善邦資本應當促使合伙企業向普泰公司返還普泰公司實繳的出資額。而30個工作日內,普泰公司并未變更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按該協議萍鄉匯富如要承擔返還9000萬出資額的責任,需要探討兩點。一是30個工作日內未完成變更登記,是否是善邦資本自身原因。二是“促使”合伙企業返還出資額的含義是否指的是萍鄉匯富在協議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承擔返還9000萬的還款責任。就第一點,一審法院認為,協議約定的“自身原因”并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協議中亦未明確“自身原因”的具體情形,更無法區分是否指的是善邦資本的主觀過錯。鑒于協議規定的模糊性及甄別善邦資本的主觀過錯比較困難,應從善邦資本是否已盡協議中約定的義務角度來分析認定“自身原因”的含義。首先,從《有限合伙協議》在第15.4條可以看出,善邦資本已經與普泰公公司確認,其與普泰公司簽訂的該協議及補充協議無需再行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審閱和確認。可見,善邦資本在與普泰公司協商入伙事宜時,使得普泰公司有理由相信善邦資本完全能夠讓未在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簽字的合伙人同意該入伙安排協議,并最終同意普泰公司的入伙。換言之,善邦資本的義務在于讓其他合伙人同意普泰公司入伙。但萍鄉匯富在庭審中稱,沒有辦理合伙人變更手續的原因是善邦資本一直在與原有限合伙人就普泰公司入伙的相關協議進行溝通,原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協議》的第5.6條有異議。這與之前善邦資本在《有限合伙協議》第15.4條中承諾的事項相悖。可見善邦資本并未盡溝通協調的義務,導致普泰公司未辦理過戶是善邦資本的原因。其次,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辯稱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同意普泰公司入伙并非善邦資本的原因。這是鑒于善邦資本已向普泰公司做出其能夠代表萍鄉匯富且簽訂相關協議及補充協議無需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承諾,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應屬于善邦資本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要解決的內部事宜,不得對抗尚未成為合伙人的普泰公司。就第二點,前已述及,善邦資本簽訂的《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均應約束萍鄉匯富,即法律效果均歸屬于萍鄉匯富。兩份協議的權利義務人均為萍鄉匯富,萍鄉匯富是9000萬出資額的接受人而并非善邦資本。因此,萍鄉匯富應承擔返還9000萬出資額的責任。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辯稱,根據普泰公司簽字認可的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增加合伙人變更決定書等文件,均認可出資額為9360萬元,現普泰公司尚有360萬元出資額未繳納,應是未完全履行協議。一審法院認為,《補充協議》已明確約定,在完成變更登記之后,才將360萬元支付給合伙企業。因此,對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該辯稱不予支持。
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辯稱,樂視體育危機發生后,普泰公司的投資態度發生轉變,拒絕承認投資樂視體育的行為,希望通過否定投資及入伙來收回全部投資款,轉嫁投資風險。一審法院認為,從三份協議制定的過程來看,《入伙安排協議》第5.3條、《有限合伙協議》第5.6條、《補充協議》第6.1條均約定了,如未完成入伙則應返還出資額。三份協議簽訂時,樂視體育危機均未出現。不存在普泰公司主觀上轉嫁投資風險的意圖。
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又辯稱,從入伙角度而言,《補充協議》已確認了普泰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增加合伙人變更決定書》《萍鄉匯富出資確認書》也一致同意明確了普泰公司的合伙人地位。入伙行為已經完成,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泰公司的投資款應為合伙企業的財產,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一審法院認為,《補充協議》的性質為入伙安排協議,并非入伙協議。簽訂該協議,并不代表普泰公司成為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尚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堆a充協議》第6.1條的含義為,如果未按期辦理工商過戶登記,則普泰公司退出入伙。已查明,工商版《有限合伙協議》《增加合伙人變更決定書》《萍鄉匯富出資確認書》是普泰公司提前蓋好了簽字頁交給萍鄉匯富,以便完成入伙行為。根據《補充協議》第6.1條的文義,該簽字頁不可能無限制有效,應于約定期限內未辦理工商過戶失效。而普泰公司實際并未完成入伙,故對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該辯稱,不予支持。另外,關于萍鄉匯富是否要承擔相應利息的問題?!堆a充協議》第1.2條約定,本補充協議下的條款與其他協議有沖突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約定,而其他協議有約定的,可以后者為準。根據《有限合伙協議》第5.6條約定,出資額及其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應當返還給普泰公司?!堆a充協議》對于出資額返還的利息沒有約定,但應視為出資額返還的事項在該協議中重新進行了約定,不屬于補充協議未約定的情形。因此,應以《補充協議》為準。一審法院酌定利息自普泰公司第一次起訴時(2017年11月30日)起計算。還有,關于萍鄉匯富是否要承擔180萬元違約金的問題。根據《補充協議》第3.1條文義,萍鄉匯富是9000萬元的接受主體,善邦資本應配合辦理過戶,如未成功則應支付180萬元的違約金。換言之,承擔違約金的責任主體是善邦資本,而非萍鄉匯富。因此,萍鄉匯富不應承擔180萬元違約金。關于善邦資本和深圳匯富是否應對第一項爭議焦點所涉金額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前已述及,善邦資本代表萍鄉匯富簽訂了《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其法律效果應歸屬于萍鄉匯富。接受9000萬元出資額的主體是萍鄉匯富,而非善邦資本與深圳匯富。因此善邦資本與深圳匯富不應對9000萬元出資額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另外,根據《補充協議》6.1條,善邦資本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及時為普泰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如違約應承擔180萬元違約金,而深圳匯富對該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中善邦資本存在違約行為,因此,善邦資本應承擔180萬元違約金,深圳匯富對該項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至于《入伙安排協議》約定的深圳匯富應確保合伙企業返還出資額,并為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條款。該違約責任已被《補充協議》中深圳匯富的違約責任替代,應以《補充協議》為準。至于普泰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因協議無約定,不予支持。
綜上,對普泰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1.萍鄉匯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給普泰公司90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11月30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2.善邦資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給普泰公司違約金180萬元;3.深圳匯富對判決第二項確定的數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駁回普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12406.2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17406.25元,由普泰公司負擔230000元,由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負擔12406.25元,萍鄉匯富負擔275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二審查明以下事實:1.《入伙安排協議》的開頭部分表述為該協議由普泰公司與深圳匯富于2016年3月21日在深圳市共同簽訂,而結尾落款部分表述分別為:普通合伙人加蓋深圳匯富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新合伙人加蓋普泰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私章;2.《入伙安排協議》第5.3條“若合伙企業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拿到樂視體育B輪相應融資額度的,普通合伙人應按照新合伙人要求返還已繳納的款項。若普通合伙人未能保證新合伙人與合伙企業項下已有合伙人簽訂新合伙人認可的入伙協議,普通合伙人應確保合伙企業返還新或合伙人已繳納的款項,并為之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協議》開頭部分載明該協議是由善邦資本與協議附件1和附件2中列明的合伙人于2017年2月20日為該協議項下合伙企業在中國深圳簽訂(附件1記載的原有限合伙人共計19個自然人,附件2記載的新有限合伙人共計2人:普泰公司和孝義市騰博催化劑原料有限公司);但結尾落款部分表述分別為:普通合伙人加蓋善邦資本公章和代表人私章有限合伙人加蓋普泰公司公章和代表人私章,除此之外,并無其他有限合伙人的簽名或蓋章確認;4.《有限合伙協議》第5.6條:如非因新有限合伙人原因導致合伙企業在本協議簽訂日起三(3)個月內未能成功完成合伙企業變更登記,則在確認合伙企業未能成功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二期實繳出資額及其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應當返還給繳付該認繳出資額的相關新有限合伙人,但應扣除為辦理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所產生的相關費用;5.《補充協議》開頭部分載明該協議由甲方善邦資本、乙方普泰公司和丙方深圳匯富三方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簽訂,結尾落款也是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及其代表人私章;該協議第6.1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將乙方在相關工商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的,則甲方應當促使合伙企業向乙方返還乙方的實繳出資額,并向乙方支付等額于【管理費的50%,即180萬元】的違約金,且丙方應當對甲方的該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限合伙協議》的“目錄”部分載明該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合伙企業的設立、經營宗旨及經營范圍、合伙人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合伙人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入伙退伙除名及份額轉讓、合伙人會議、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和運營、合伙企業的資金托管、合伙企業的賬簿、檔案、稅務及查閱、合伙企業投資變現和收益分配、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違約責任以及附件1:原有限合伙人名單;附件2:新有限合伙人名單;附件3:認購風險聲明書等。7.《有限合伙協議》“鑒于”部分第5條“2017年2月20日合伙企業決議由附件【2】列明的合伙人(以下統稱“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成為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
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萍鄉匯富是否應承擔返還案涉9000萬元及利息的責任;(二)深圳匯富、善邦資本是否應對案涉9000萬元及利息與萍鄉匯富承擔連帶責任;(三)善邦資本是否應向普泰公司支付180萬元違約金。
(一)關于萍鄉匯富是否應承擔返還案涉9000萬元及利息的責任(以9000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至全部返還投資款之日止)的問題。普泰公司依據案涉協議約定,主張萍鄉匯富返還承擔返還案涉9000萬元及利息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一,《有限合伙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均未生效,對相關當事人均無約束力。依照合伙企業法第六十條“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由于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簽訂要求和內容要求在該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業部分并未涉及,故可適用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依照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伙事務的執行;(七)入伙與退伙;(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將該條規定對比案涉《有限合伙協議》的“目錄”部分載明該協議主要內容可知,兩者內容高度重合,故可以認定該案涉《有限合伙協議》性質應為合伙協議,而非入伙協議或入伙安排協議。這也從《有限合伙協議》“鑒于”部分第5條“2017年2月20日合伙企業決議由附件【2】列明的合伙人(以下統稱“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成為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边@一表述得到印證。根據該表述文義可知,《有限合伙協議》簽訂是基于“2017年2月20日合伙企業關于普泰公司成為有限合伙人的決議”。也即,關于是否同意普泰公司入伙,并不是《有限合伙協議》的內容。而依照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币幎?,萍鄉匯富作為有限合伙企業,其合伙協議應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對此,該協議第20.8條也約定“本協議由各合伙人在本協議文首注明之日簽署,并于本協議簽署日起生效?!倍队邢藓匣飬f議》開頭部分載明該協議是由善邦資本與協議附件1和附件2中列明的合伙人于2017年2月20日為該協議項下合伙企業在中國深圳簽署(附件1記載的原有限合伙人共計19個自然人,附件2記載的新有限合伙人共計2人:普泰公司和孝義市騰博催化劑原料有限公司);但結尾落款部分表述分別為:普通合伙人加蓋善邦資本公章和代表人私章;有限合伙人加蓋普泰公司公章和代表人私章,除此之外,并無其他有限合伙人的簽名或蓋章確認。由于該《有限合伙協議》未經所有合伙人簽名蓋章,故尚未生效。相應地,《補充協議》是基于對該《有限合伙協議》的相關條款補充目的而簽訂,是對該《有限合伙協議》未盡事項的補充,屬于該《有限合伙協議》組成部分,也應相應無效。既然上述協議均未生效,那么普泰公司依據尚未成立生效的《有限合伙協議》以及《補充協議》中相關條款主張萍鄉匯富應向其返還9000萬元及相關利息就因缺乏依據,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普泰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時,應知深圳匯富、善邦資本都是以其本人身份而非代表萍鄉匯富簽訂協議。首先,根據一般交易慣例而言,他人代表企業簽訂協議,協議抬頭和落款均應以企業名義并加蓋企業印章。即便基于合伙人之間的人合性,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否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認定上,可以從寬把握,也不等于執行事務合伙人不能以普通合伙人個人身份從事交易活動,更不能得出具有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從事的任何交易行為都屬于合伙事務范疇。一般而言,合伙事務是合伙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事務,并不必然包括合伙人入伙、退伙事宜。這也從合伙企業法在條文結構安排上將入伙、退伙與合伙事務執行并列為兩節,單獨規定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钡玫接∽C。事實上,新合伙人是否可以入伙,不屬于一般意義上合伙事務范圍。具體到本案中,《入伙安排協議》的開頭部分表述為該協議由普泰公司與深圳匯富共同簽訂,而結尾落款部分表述分別為:“普通合伙人加蓋深圳匯富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新合伙人加蓋普泰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庇纱丝梢?,深圳匯富既未以萍鄉匯富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義簽訂該協議,也未加蓋萍鄉匯富的公章。而且,從《入伙安排協議》第5.3條“普通合伙人應確保合伙企業返還新合伙人已繳納的款項,并為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钡脑~句以及行文邏輯來看,深圳匯富是作為普通合伙人對萍鄉匯富返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該語段表明深圳匯富在該協議中并非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萍鄉匯富,而是以自身普通合伙人身份簽訂該協議并作為與萍鄉匯富平等的另一民事主體對后者的返還款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印證了深圳匯富并非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萍鄉匯富簽訂該協議的結論。其次,《有限合伙協議》性質是合伙協議,萍鄉匯富作為該協議指向的合伙企業,本身不是合伙人,也沒有必要成為該協議當事人。依照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規定,要修改合伙協議,增加新合伙人,原則上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與合伙企業是否同意該協議無關,故也無需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在協議上簽名或捺印。本案中,《有限合伙協議》開頭部分載明該協議的當事人是善邦資本與協議附件1和附件2中列明的合伙人(附件1記載的原有限合伙人共計19個自然人,附件2記載的新有限合伙人共計2人:普泰公司和孝義市騰博催化劑原料有限公司)。而且,善邦資本在該協議結尾落款為普通合伙人并加蓋善邦資本公章和代表人私章,而不是執行事務合伙人,也沒有加蓋萍鄉匯富公章。故從簽訂合同主體角度得不出善邦資本是以萍鄉匯富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代表該合伙企業簽訂該協議的結論。另外,從協議的合法性解釋角度而言,善邦資本也不會在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合伙協議只能由合伙人簽訂的情形下,仍代表合伙企業簽訂該協議。再次,《補充協議》開頭部分載明該協議由甲方善邦資本、乙方普泰公司和丙方深圳匯富三方簽訂,結尾落款也是甲乙丙三方加蓋各自公章及其代表人私章。由此可見,善邦資本也不是以萍鄉匯富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代表該合伙企業簽訂該協議。另從該協議第6.1條“甲方應當促使合伙企業向乙方返還乙方的實繳出資額,并向乙方支付等額于【管理費的50%,即180萬元】的違約金,且丙方應當對甲方的該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笨芍?,萍鄉匯富作為合伙企業在該協議中與協議簽訂主體甲乙丙三方明確區分,并非合同當事人。也即,善邦資本是以自身名義而非以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代表萍鄉匯富簽訂該協議。否則,如果其是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則上述約定的意思就是:萍鄉匯富應當促使萍鄉匯富向普泰公司返還出資額。這顯然不合常理。
第三,相關協議中并未明確約定萍鄉匯富應承擔返還案涉9000萬元款項的責任。首先,《入伙安排協議》第5.3條的文義解釋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萍鄉匯富不能按約定拿到樂視體育B輪相應融資額度,深圳匯富作為普通合伙人將向普泰公司返還案涉9000萬元;二是如果深圳匯富未能保證普泰公司與萍鄉匯富已有其他合伙人簽訂入伙協議,深圳匯富應確保萍鄉匯富返還案涉9000萬元,并對該款項的返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上述文義解釋可知,其約定的是深圳匯富對案涉9000萬元有返還義務或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未明確約定萍鄉匯富承擔返還上述款項義務。事實上,如果深圳匯富是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萍鄉匯富簽訂該協議,那么對案涉9000萬元的返還就應該是萍鄉匯富返還,而不是約定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匯富單獨返還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次,《有限合伙協議》第5.6條的文義解釋為:如非因普泰公司等新合伙人原因導致萍鄉匯富在本協議簽訂日起三個月內未能成功完成合伙企業變更登記,則在確認合伙企業未能成功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二期實繳出資額及其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應當返還給普泰公司等,但應扣除為辦理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該條的文義解釋而言,其只約定了實繳出資額等相關款項返還條件,但并未明確由誰承擔返還責任。結合該條款位于協議第5條“5.合伙人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的名稱可知,上述第5.6條主要是針對新合伙人出資后,合伙企業未及時進行變更登記對新有限合伙人的救濟。故根據該條款也得不出已約定萍鄉匯富返還上述款項的結論。再次,《補充協議》第6.1條的文義解釋為,如因善邦資本自身原因未能在30個工作日內,將普泰公司登記為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的,則:一是善邦資本應促使萍鄉匯富向普泰公司返還其實繳出資額;二是善邦資本向普泰公司支付180萬元的違約金;三是深圳匯富對善邦資本的該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梢?,該條款約定的只是善邦資本促使萍鄉匯富向普泰公司返還其實繳出資額,這里的促使多為催促、叮囑、提醒等含義,不能直接得出代為履行的意思。至于善邦資本不作為,沒有實施約定的促使行為該如何處理以及善邦資本實施了促使行為,但萍鄉匯富拒不退還案涉款項應如何處理,則在協議中語焉不詳。故根據該條款得不出該協議已約定萍鄉匯富返還上述款項的結論。
(二)關于深圳匯富、善邦資本是否應對案涉9000萬元及利息與萍鄉匯富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普泰公司上訴主張,案涉款項發生在深圳匯富退伙前,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規定,深圳匯富應對其退伙前萍鄉匯富的案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善邦資本則上訴認為因普泰公司無權依據案涉協議向萍鄉匯富主張返還案涉9000萬元,進而也就無權要求作為萍鄉匯富合伙人的善邦資本承擔連帶責任。對普泰公司、善邦資本的上述主張分述如下:第一,普泰公司無權依據案涉協議約定,要求萍鄉匯富返還案涉9000萬元,前面已述,案涉《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未成立生效且深圳匯富、善邦資本均非以萍鄉匯富名義簽訂《入伙安排協議》等案涉協議,故無論從協議效力抑或協議約束對象角度,普泰公司依據案涉協議向萍鄉匯富主張返還案涉9000萬元及其利息,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普泰公司是以依據案涉協議要求萍鄉匯富返還案涉9000萬元為前提,提出深圳匯富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在該前提不成立的情形下,普泰公司要求深圳匯富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也不能成立。第二,在普泰公司不能依據案涉協議約定向萍鄉匯富要求返還案涉9000萬元情形下,同理,普泰公司也不能要求后來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善邦資本承擔連帶責任。
(三)關于深圳匯富、善邦資本是否應向普泰公司支付180萬元違約金的問題。普泰公司上訴主張,深圳匯富還應依據《補充協議》第6.1條約定,對其退伙后發生的180萬元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已查明事實,《補充協議》第6.1條約定的是如因善邦資本自身原因未能在30個工作日內,將普泰公司登記為萍鄉匯富的有限合伙人的,則由善邦資本向普泰公司支付等額于180萬元的違約金,由深圳匯富對善邦資本的該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梢?,該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善邦資本,而深圳匯富對該違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協議》《補充協議》均未成立生效,故普泰公司依據該協議主張善邦資本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依據。進一步而言,深圳匯富也相應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善邦資本、深圳匯富、萍鄉匯富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普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贛民初7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深圳市普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17406.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75537.03元,均由深圳市普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愛珍
審 判 員 肖 峰
審 判 員 張 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潤芝
書 記 員 湯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