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直接公告送達前述應訴材料及傳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據此,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申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杜X華……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浙江承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杜X華因與被申請人浙江承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X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598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杜X華申請再審稱:
(一)原審審判程序違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達傳票、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及判決書,剝奪其辯論、質證及上訴的權利。
原審法院曾向杜X華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的戶籍地址郵寄傳票等訴訟文書,郵寄回單中未顯示簽收,也未標注投遞狀態、未妥投原因,僅手寫標注“電話無人接聽2019.3.1817:00”,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未采取其他送達方式就進行公告送達,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六條關于郵寄送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剝奪了杜X華辯論、質證的權利。原審法院在公告送達案件判決書之前,也未通過郵寄或者其他方式向杜X華送達判決書,未查明杜X華是否仍然下落不明,導致杜X華無法知曉判決生效時間,剝奪了杜X華上訴的權利。
(二)原審認定基本事實錯誤,缺乏證據證明,杜X華能夠提供新證據推翻原審判決。承御天澍公司未依約向杜X華交付蘋果版本、PC端軟件;承X公司未按約定完成功能清單內的開發和交付工作,其交付的打車APP安卓版本不符合雙方約定;承御天澍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軟件運維服務。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四、九、十項,請求對本案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原審法院通過郵寄方式向杜X華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直接公告送達前述應訴材料及傳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據此,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
綜上,杜X華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 徐燕如
審判員 詹靖康
審判員 劉曉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施清杭
書記員: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