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鵲山東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濟南市天橋區鵲華煙雨生態農業觀光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與濟南新時代家庭農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場公司)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合作社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位于濟南市天橋區鵲山東社區約176畝土地發包給農場公司,期限30年,承包費每畝每年1000元整,農場公司修建267個生態農業大棚及配套用房,出租后向專業合作社按一個大棚繳納2000元費用作為合作利益所得。合同簽訂后,合作社將涉案土地交付農場公司,農場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設了混漿混水磚墻及鋼架結構式大棚、磚混結構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濟南黃河河務局執法部門向農場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農場公司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磚混結構管理房、對河道行洪造成影響為由,作出行政處罰。2019年1月9日,農場公司訴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居委會、合作社返還其此前交納的租金90萬元并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農場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承包土地恢復原狀并返還合作社;居委會、合作社共同返還農場公司租金45萬元,并賠償農場公司損失8.78萬元。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確認案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農場公司對土地恢復原狀并予以返還,合作社以及居委會返還租金80萬元,賠償農場公司經濟損失8.78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在黃河河道內土地上建設構筑物、建筑物導致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的案件。為了保障黃河汛期河流的通暢,避免發生洪水泛濫,我國相關法律將黃河兩岸的一定區域劃為行洪區?!吨腥A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案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建設生態農業大棚及配套管理用房,并實際采用了混漿混水磚墻及鋼架結構,違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規定。再審法院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合同效力作出正確認定,并合理分擔雙方責任,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