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70號
【基本案情】
俞彬華是華多公司運營的YY直播平臺的實名認證消費者。2017年4月6日上午10點,俞彬華賬號顯示在異地被登錄并被盜刷了價值1180元的紅鉆券。賬戶被盜后,俞彬華立即聯系華多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盜刷者的賬戶信息及采取相關凍結措施,華多公司僅要求其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應允其要求。俞彬華主張YY軟件的安全性存在問題,華多公司沒有履行妥善保管義務且未及時協助追回被盜的網絡虛擬財產,故請求法院判令華多公司賠償其1180000紅鉆券折合人民幣1180元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俞彬華在上述虛擬財產被盜前,密碼比較簡單,且未能充分選用華多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級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賬號、密碼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財產被盜,對上述被盜結果應負主要責任;華多公司向用戶提供的防盜措施特別是默認狀態下的防盜措施不夠周密,且在俞彬華通知其客服人員財產被盜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盜財產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損失難以被追回,在技術和服務上存在一定疏漏,對俞彬華的損失負有次要的責任,故判令華多公司向俞彬華賠償被盜虛擬財產價值的40%即472元,駁回俞彬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對網絡環境下,如何合理分配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爭議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論述,并結合網絡服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確立了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均應負有網絡虛擬財產安全保護義務的規則,提出雙方應當根據在履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衡量雙方過錯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責任比例的處理原則。本案判決為妥善調處網絡虛擬財產相關糾紛、確立網絡平臺責任規則、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提供了范例,有利于提高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水平,亦有助于加強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互聯網經濟的健康發展。
【專家點評】
網絡用戶在網絡空間中形成的賬號、積分、虛擬裝備等均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與移動終端的普及,網絡虛擬財產被盜案件也時有發生。《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也強調:“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
在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絡案中,法院雖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屬性、交易規則等具有爭議性的問題進行直接回答,但根據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合同界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網絡虛擬財產必須依托于特定的網絡平臺,而網絡平臺背后必然有相應的運營者,由此網絡用戶與網絡平臺間就存在合同關系。在發生網絡虛擬財產被盜的情況下,法院只需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便可界定雙方的責任。在針對網絡虛擬財產規則缺失的背景下,個案中探索可行的保護方式則更具示范效應,這也是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絡案的典型意義之所在。(來小鵬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