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47號
【基本案情】
年9月11日,許玲通過其微信向常文韜尋求“暗刷的流量資源”。經過溝通,雙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達成一致:以單價0.9元每千次UV每周結算;按許玲指定的第三方后臺CNZZ統計數據結算。常文韜于2017年9月15日開始為許玲提供網絡暗刷服務。2017年9月20日,許玲通過微信轉賬給常文韜結算了229元服務費。2017年10月9日,雙方將單價調整為1.1元每千次UV。后常文韜催促許玲結算付款,許玲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復稱“財務去弄發票了,今天能結。”但到2017年11月3日,許玲卻意圖單方面變更雙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臺CNZZ數據為結算依據”,而強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數據為結算依據,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文韜起訴要求許玲支付服務費30743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暗刷流量”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和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最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雙方訂立的“暗刷流量”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常文韜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網絡產品的真實流量能夠反映網絡產品的受歡迎度及質量優劣程度,流量成為網絡用戶選擇網絡產品的重要因素。本案從產業層面上揭示了互聯網經濟的流量屬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并在判決中明確,以“暗刷流量”交易為目的訂立的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獲利;法院對交易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應予收繳。該判決對“暗刷流量”的否定評價,對于構建網絡誠信秩序、凈化網絡道德環境、提高網絡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專家點評】
“流量”在網絡時代已經成為一種“財富”。憑借客戶的好評,電商的銷量可以大幅度提高;憑借海量“粉絲”,可以獲得豐厚的廣告收益。于是,就有了以提供“暗刷流量”,并根據PV值、UV值、IP值明碼標價不法之業。本案就是一起因“暗刷流量”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原告以其已按約定完成暗刷,而被告不按約定支付費用為由提起違約之訴。
眾所周知,暗刷流量的結果并不反映網站的實際流量。靠暗刷制造的高流量顯屬虛夸網站業績,其目的大多是為了是欺騙、誤導消費者,誘騙網民與其交易。最常見的情形是以虛假交易量吸引消費者、編造用戶好評價誤導公眾。這種行為不僅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也損害了其他合法經營商家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因損害公共利益而獲利,為此而訂立的合同依照法律當屬無效。法律不能保護這種非法行為所生之利。故原告的請求不能支持。與此同時,被告因原告行為所獲利益也不應給予保護。(郭禾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