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01民終587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徽藝旺家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區高嶺鎮政府辦公樓208室-326。
法定代表人:崔宋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代君,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京西景榮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阜石路166號1號樓2層2056室。
法定代表人:歐陽兵,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媛,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徽藝旺家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藝旺家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董代君、北京京西景榮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西置業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徽藝旺家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改判董代君向徽藝旺家公司支付水電改造款8500元;訴訟費用由董代君負擔。事實與理由:徽藝旺家公司與董代君因水電改造款產生分歧,雙方已經達成協議,解除雙方之間的裝飾裝修合同,后董代君另找裝修公司進行施工,董代君家的暖氣漏水一事與徽藝旺家公司無關。因董代君嚴重違約導致雙方裝飾裝修合同不能履行,故董代君應支付合同履行期間的水電改造款項。
董代君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徽藝旺家公司的上訴請求。
京西置業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徽藝旺家公司的上訴請求。
董代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董代君屋內榻榻米裝修費用16000元;2、判決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董代君屋內地板裝修費900元;3、判決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董代君床屜損失4000元;4、判決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董代君房頂修補費1000元;5、判決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董代君房屋租賃費9000元;6、訴訟費由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董代君系北京市石景山區1402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系京西置業公司所建并將該房屋出售給董代君,該房屋的性質為限價商品住房。2017年9月8日董代君辦理了該房屋的入住手續。
2017年9月29日,董代君與徽藝旺家公司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工程地點為涉案房屋,工程裝修面積為45平方米,工程期限為30日,工程造價為14000元。
2017年9月30日,董代君向北京興泰嘉園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提出裝修申請,裝修時間為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施工負責人為錢敏。
徽藝旺家公司裝修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將董代君家中的暖氣管道破壞導致董代君家中漏水致財產遭受損失。
京西置業公司表示其與董代君不存在裝飾裝修合同關系,董代君向京西置業公司起訴不當;董代君與京西置業公司之間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已履行完畢,雙方無爭議;涉訴房屋所屬建設工程已于2017年9月8日經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并于2017年9月13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完成竣工備案,質量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董代君所簽承諾書證明董代君對暖氣管道進行改造,出現漏水情況由其自行承擔。
董代君主張京西置業公司與徽藝旺家公司賠償其屋內榻榻米裝修費用16000元,并提供拆裝物料安裝費6400元收據一張;董代君主張京西置業公司與徽藝旺家公司賠償其屋內地板裝修費900元并提供楓度散熱器訂貨合同(維修)單800元費用為證;董代君主張京西置業公司與徽藝旺家公司賠償其樓下住戶床屜損失4000元并提供收據3411元一張;董代君主張判決京西置業公司與徽藝旺家公司賠償其樓下住戶房頂修補費1000元并提供640元修繕費收據一張;董代君主張京西置業公司與徽藝旺家公司賠償其房屋租賃費9000元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收據一張。
2018年2月24日,法院赴北京市石景山區1402號和1302號房屋進行現場勘驗,經勘驗發現漏水確實為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導致的暖氣管道破裂,董代君所述的榻榻米因為漏水需要全部更換并不屬實,且樓下住戶的漏水導致墻面有濕痕需要修復,但是床屜并不存在需要修復的現實必要性。
上述事實,有限價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表、發票、入住通知書、裝修申請、裝修現場消防安全協議、裝修管理協議、愛家家居票據、榻榻米收據、租金收據、木地板收據、裝飾裝修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照片8張、光盤及錄音材料、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接收確認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承諾書、勘驗筆錄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董代君與徽藝旺家公司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徽藝旺家公司裝修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將董代君家中的暖氣管道破壞導致董代君家中漏水致財產遭受損失,因而該損失系徽藝旺家公司導致,故該損失應該由徽藝旺家公司承擔。因雙方系合同關系,京西置業公司的并非合同的相對方且在該裝飾裝修合同中京西置業公司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故董代君主張京西置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董代君主張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其榻榻米裝修費16000元,但是根據董代君提交的收據拆裝物料安裝費6400元以及法院現場勘驗的損壞情況,法院認為董代君主張的該筆損失明顯過高,因漏水導致的榻榻米需要拆卸安裝故需產生費用,法院對此酌定為5000元。董代君主張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其屋內地板裝修費900元并提供楓度散熱器訂貨合同(維修)單800元費用為證,法院認為因徽藝旺家公司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導致的管道修復及地板修復定會產生必要的費用,董代君提供的800元維修費屬于合理損失,法院對此予以支持。董代君主張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其樓下住戶床屜損失4000元并提供收據3411元一張,法院認為根據現場勘驗情況樓下住戶的床屜并不存在需要修復的現實必要性,故對董代君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董代君主張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其樓下住戶房頂修補費1000元并提供640元修繕費收據一張,法院認為樓下住戶的樓頂存在濕痕因而有修復的必要,故對董代君的該項訴訟請求中640元屬于合理損失的部分予以支持。董代君主張徽藝旺家公司、京西置業公司賠償其房屋租賃費9000元,法院認為根據現場勘驗情況該房屋的漏水并不能導致該房屋一定不能居住使用,故對董代君主張的房屋租賃費不予支持。徽藝旺家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庭審中享有的相應抗辯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北京徽藝旺家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董代君榻榻米裝修費5000元;二、北京徽藝旺家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董代君屋內地板裝修費800元;三、北京徽藝旺家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董代君樓下住戶房頂修補費640元;四、駁回董代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徽藝旺家公司與董代君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徽藝旺家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將董代君家的暖氣管道損壞,由此給董代君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徽藝旺家公司進行賠償。徽藝旺家公司主張該損失并非其造成,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依據董代君的損失情況確定徽藝旺家公司支付董代君相應修復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徽藝旺家公司在二審期間要求董代君支付其水電改造款8500元,因其在一審期間未就此提起反訴,本院對其該項請求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徽藝旺家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2元,由北京徽藝旺家裝飾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愛紅
審判員 柳適思
審判員 趙 蕾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黃旭寧
書記員王志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