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3日,游某與鴻達公司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游某購買鴻達公司一輛毆曼牌水泥罐裝車,購車款38萬元。合同對車輛配置特別約 定:380W發動機、46立方米航天雙龍牌水泥罐。合同簽訂后,游某按約支付了貨款;鴻達公司將車輛及有關手續交付給游杰,并為其辦理了車輛上戶。 2014年6月3日,游某在運輸過程中水泥罐出現裂紋,并發現水泥罐并非航天雙龍牌。遂起訴請求鴻達公司更換水泥罐,并賠償其誤工營運損失5萬元。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鴻達公司為游某將水泥罐更換為航天雙龍牌水泥罐,并賠償游某車輛換罐期間的停運損失。一審判決后,鴻達公司提出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合同當事人應嚴守合同約定,全面、誠實履行義務。本案中,游某充分履行了付款義務,但鴻達公司并按約未向游杰交付配置“航天雙龍牌”的水泥罐車,且未告知游杰獲得認可,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