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臨商終字第15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愛峰,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兆娟,山東信譽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家花,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云霞,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費縣城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客盛源公司)因養殖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2013)費民初字第2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2月份,劉家花與益客盛源公司簽訂肉鴨養殖回收合同,合同上載明: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甲、乙、丙三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以下養殖保價回收協議。甲方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劉家花,丙方(乙方的保證人)張某。合同日期2013年2月14日。雛內容:批次只數11000只鴨苗單價3.4元/只入雛日期2013年1月31日回收日期2013年3月13日。回收:回收保證金單價0元/只季節性補貼0.3元/只回收胴體只重及對應毛鴨價格[表格(略)表格欄目摘錄]:合格鴨2150克﹤胴體平均只重﹤2350克出成率0.72單價4相當于毛重6.0(含)-6.5斤。一、協議政策。1、乙方必須每批飼養2000只以上。2、乙方自購鴨苗,并向甲方交納[上表約定]元/只協議保證金,雙方簽訂協議,乙方交回協議鴨后,甲方退還協議保證金。3、當鴨苗價格在4元/只時,甲方回收乙方飼養的合同鴨價格為[上表約定]元/斤。結算時回收價格=[上表約定]回收基礎單價元/斤-(4元/只-簽訂鴨苗價格[上表約定])÷6.2。4、簽訂鴨苗價格[上表約定]元/只。二、協議規定。1、甲方回收只數按雙方簽訂合同數量的98%計算,超出部分按照當日市場價格收購,胴體只重及對應出成率見[上表約定]。2、協議鴨單只體重要求在6(含)-6.5斤:低于4.5(不含)斤/只的拒收。3、甲方收購按胴體出成率折合毛鴨計算,胴體是指毛鴨放血、去毛、去舌、去內臟、去腸頭、氣管、去爪、去板油后的白條。……六、結算方式。車間屠宰完畢后,乙方憑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當批合同本、飼養日志、飼料單據、檢疫證明、車間胴體過磅單到公司原料部按胴體出成率倒推毛重結算,無特殊原因交鴨數量不足98%的,公司將按比例扣除乙方保證金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益客盛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劉家花供應肉鴨鴨苗,并于2013年3月9日回收劉家花飼養的肉鴨。劉家花向益客盛源公司銷售肉鴨時,持當批合同本、飼養日志、飼料單據、檢疫證明、車間胴體過磅單與益客盛源公司進行結算,益客盛源公司將劉家花持有的上述書證收回后,向劉家花出具收購結算單一份,結算單上載明:合同編號91352養殖戶:劉家花收購日期:2013-03-9合同只數:11000驗收只數:6539標準出成:0.72其他增減項:2951.00合格胴體:14651.35傷殘胴體:0合同單價7.508結算重量20299.1結算金額153956.00。另,益客盛源公司于同日還為劉家花出具了合同編號為92316的結算單兩份,載明:合同編號92316養殖戶:劉家花收購日期:2013-03-9合同只數:6500驗收只數:3840標準出成:0.72其他增減項:1920.00合格胴體:9108.78傷殘胴體:0合同單價7.508結算重量12651.08結算金額96904.00;合同編號92316養殖戶:劉家花收購日期:2013-03-9合同只數:6500驗收只數:3220標準出成:0.72其他增減項:1265.00合格胴體:7107.06傷殘胴體:0合同單價7.508結算重量9870.92結算金額73878.00。
現劉家花認為肉鴨回收價格是按照合同規定的肉鴨結算時回收價格=[上表約定]回收基礎單價元/斤-(4元/只-簽訂鴨苗價格[上表約定])÷6.2的計算公式計算出來的,益客盛源公司向劉家花出具的回收結算單上載明的肉鴨價格比按照合同規定的肉鴨結算回收價格少了0.3元/斤。因此,益客盛源公司所收購劉家花肉鴨共計少支付貨款12846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主要根據庭審調查、當事人的陳述及劉家花提供的合同書復印件、收購結算單復印件、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益客盛源公司提供的毛鴨收購入庫單等證據認定。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認證,已收集記錄在卷。
原審法院認為,益客盛源公司以劉家花提供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收購結算單系復印件為由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劉家花提供的證人證言及視聽資料能夠證明劉家花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原件在劉家花向益客盛源公司出售肉鴨時被益客盛源公司收回。益客盛源公司雖對該證人證言及視聽資料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證,故劉家花提供的證人證言及視聽資料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益客盛源公司提供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毛鴨收購入庫單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認定,該毛鴨收購入庫單能夠證明益客盛源公司購買劉家花肉鴨,但不能證明益客盛源公司主張的其不拖欠劉家花訟爭的款項。該毛鴨收購入庫單上載明的有關信息與劉家花提供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及收購結算單復印件上載明的合同編號等同類信息內容相同,故應當認定益客盛源公司購買劉家花肉鴨且雙方簽訂了肉鴨養殖回收合同,益客盛源公司持有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及收購結算單原件,其應當向法院提供而未提供。因此,應當認定原告提供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及收購結算單復印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劉家花與益客盛源公司簽訂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并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劉家花已按合同約定將肉鴨出售給益客盛源公司,益客盛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給付劉家花肉鴨款的義務。雙方的爭議在于益客盛源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向劉家花結算肉鴨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益客盛源公司按胴體出成率倒推毛重與劉家花進行結算,益客盛源公司回收劉家花飼養的合同鴨價格按照結算時回收價格=[上表約定]回收基礎單價元/斤-(4元/只-簽訂鴨苗價格[上表約定])÷6.2的公式計算。胴體出成率為0.72,在合同的回收胴體只重及對應毛鴨價格表格中對應的數據為:合格鴨2150克﹤胴體平均只重﹤2350克出成率0.72單價4相當于毛重6.0(含)-6.5斤。將以上數據及合同載明的原告的鴨苗價格4.6元/只代入上述計算公式,可得4-(4-3.4)÷6.2=3.903(元/公斤)=7.806(元/斤)即為結算時回收價格,而益客盛源公司向劉家花出具的結算回收單載明的結算時回收價格為7.508元/斤,比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回收價格計算公式計算出的結算回收價格少0.298元/斤。故劉家花所訴益客盛源公司所收購其肉鴨每斤少支付了0.3元不當,應以核算的0.298元/斤為依據,共計少支付肉鴨款0.298元/斤×42821.1斤(即12760元)。益客盛源公司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構成違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益客盛源公司應當承擔繼續給付劉家花肉鴨款12760元及利息的責任,利息應自2013年3月9日收購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借款基準利率計算。費縣益客盛源公司所辯已經與劉家花進行了結算并不拖欠劉家花訟爭的款項,證據不足,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劉家花肉鴨款127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9日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借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上訴人益客盛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上訴人不拖欠被上訴人毛鴨款款項,被上訴人原審未提交任何拖欠款項的債權憑證,無證據。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被上訴人并未履行舉證義務,判決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為合同復印件不符合證據規則,提交的其他照片、錄像資料、證人證言均不能證實被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依據不足。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單證實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關系確定的數量、單價和價款。被上訴人持有并提交法庭卻不認可該證據。而上訴人原審中提交了與被上訴人結算單一致的結算單據原件,結算單據上對于結算款項被上訴人已經簽字確認且上訴人已經足額支付。被上訴人第一次庭審認可,后第二次庭審否認,第二次庭審提出鑒定申請但未交鑒定費。上述完全一致的雙方證據能證實結算價款雙方無異議,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無論上訴人提交的合同是否存在,雙方對毛鴨價款達成一致的事實足以證實履行中以雙方實際行為確定合同的權利義務。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原審中負有舉證義務的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合同存在并依據合同履行及結算應舉證。而被上訴人未能舉證,上訴人原審提交的證據足以推翻被上訴人主張。原審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錯誤。
被上訴人劉家花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依據的事實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如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肉鴨養殖回收的關系,上訴人提供鴨苗,被上訴人飼養,上訴人回收,當時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只是在肉鴨回收時上訴人方收回了合同,故被上訴人方手中的合同是復印件;一審法院對于被上訴人提供的肉鴨結算雙方是認可的,但是上訴人違背了合同的規定,是按當時他們自己訂的價格,為此被上訴人到法院訴訟,上訴人現在以被上訴人方沒有合同原件以及沒有欠條為由主張不欠被上訴人方的貨款,這是不能成立的,被上訴人方提供的肉鴨數量有上訴人方出具的收到條,根據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合同,上訴人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二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除與一審一致外,還查明劉家花所養殖的鴨苗是由益客盛源公司提供,根據雙方約定,肉鴨養成時只能由益客盛源公司回收,否則劉家花構成違約。肉鴨回收入庫時,肉鴨養殖戶劉家花只有在入庫單上簽字才能收到益客盛源公司的貨款,雙方對該事實均予認可。
本院認為,上訴人益客盛源公司與劉家花之間存在肉鴨養殖回收業務,雙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簽訂過書面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被上訴人劉家花主張雙方簽訂過書面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并在一審中提交該合同復印件,提供證人劉某、陳某出庭作證。劉某、陳某系與益客盛源公司有過肉鴨養殖回收業務的養殖戶,二人的證言證實益客盛源公司與肉鴨養殖戶之間的肉鴨批次合同原件在肉鴨回收入庫結算時由公司收回,即該合同原件在案件訴訟時為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合同復印件上也載明:“車間屠宰完畢后,乙方憑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當批合同本、飼養日志、飼料單據、檢疫證明、車間胴體過磅單到公司原料部按胴體出成率倒推毛重結算”。上訴人益客盛源公司對養殖合同上所加蓋的合同公章不能證明與其單位的合同公章存在不同。本案中,一方面,證人劉某、陳某的證言證實合同原件為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另一方面,益客盛源公司為肉鴨養殖戶賒銷鴨苗、飼料,從常理來講,益客盛源公司不可能不與養殖戶簽訂書面的合同以確保肉鴨的回收,否則益客盛源公司的經營風險過大。第三,同時起訴的其他六位養殖戶也分別提供他們持有的合同復印件或合同照片以及證明合同存在的視聽資料。綜上,能推定雙方簽訂過養殖合同,現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合同原件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院對于劉家花的主張予以支持。劉家花與益客盛源公司簽訂的“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肉鴨批次合同(胴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劉家花已將所養殖的肉鴨交付益客盛源公司,益客盛源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交付劉家花貨款,益客盛源公司在肉鴨回收時以低于合同約定價格0.298元/斤的價格回收肉鴨,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元由上訴人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萬法寶
審判員 田開玉
審判員 馬 駿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張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