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渝三中法民終字第70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運輸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貨運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某,男。
上訴人某運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貨運部、胡某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2011)墊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11日,胡某某與某運輸公司簽訂了《汽車掛靠合同》1份,將自己購買所有的渝×號貨車掛靠某運輸公司經營。為方便胡某某經營車輛,某運輸公司將蓋有“某運輸公司”公章的空白“重慶市道路貨物運單”交給胡某某,由胡某某自行與他人簽訂運輸合同。2011年4月25日,胡某某以某運輸公司交給自己的空白運單與某貨運部簽訂了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某運輸公司將某貨運部價值290268元的家具從成都運送至武隆三橋,運費為4500元;如有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合同簽訂后,某貨運部將家具裝入胡某某駕駛的渝×號貨車車箱內,由胡某某開車運送。2011年4月26日凌晨2時50分左右,胡某某駕駛的渝×號貨車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1609KM+200M處時,車輛發生燃燒,造成車輛及其裝載的家具全部燒毀。事故發生后,某貨運部與某運輸公司、胡某某就損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遂提起訴訟。
某貨運部在一審中訴稱,2011年4月25日,胡某某代表某運輸公司與我方簽訂了公路貨物運輸協議,約定由某運輸公司將我方在成都辦事處的家具運至武隆縣,運費為4500元。2011年4月25日下午,我方將價值290268元的家具裝入車籍單位為某運輸公司的渝×號貨車車廂內,由胡某某負責運輸。2011年4月26日凌晨2時許,貨車行至渝湘高速巴南區接龍隧道入口處突然發生火災,導致渝×號貨車和車上家具全部燒毀。我方多次就賠償事宜與某運輸公司和胡某某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某運輸公司和胡某某連帶賠償我方貨物損失費290268元。
胡某某在一審中辯稱,某貨運部訴稱的事實屬實。某運輸公司收了我的管理費,不但不給我的車做護理,還不給我的車買交強險、貨物損失險。某運輸公司交給我空白運輸合同時,是為了我能及時運輸貨物,但并沒有約定只運輸蔬菜,故應由某運輸公司賠償某貨運部的損失,并應賠償我的車輛損失。
某運輸公司在一審中辯稱,我公司從未與某貨運部簽訂關于該批貨物的運輸合同或協議,也未出具任何書面委托手續或介紹信給胡某某,許可其以我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胡某某駕駛的渝×號貨車,系胡某某所有,并掛靠我公司經營;胡某某與某貨運部簽訂的運輸合同,是胡某某與某貨運部的行為,與我公司無關,故應由胡某某承擔某貨運部損失的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某運輸公司為方便胡某某能及時運輸貨物,將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運單交給胡某某,由胡某某自行與他人簽訂運輸合同,所以胡某某與他人簽訂運輸合同的行為,屬表見代理行為,應當視為某運輸公司與他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本案中,雖然是胡某某直接與某貨運部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但胡某某使用的是某運輸公司交給他的并蓋有該單位印章的空白合同,應當視為是某運輸公司委托胡某某代自己與某貨運部簽訂的運輸合同,表明某貨運部與某運輸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已依法成立,且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貨運部按照合同約定,已將價值290268元的貨物交由胡某某運輸;作為接受運輸貨物的某運輸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某貨運部的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由于運輸車輛未受到好的保養,導致車輛發生燃燒,并將某貨運部的貨物全部燒毀,所以某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故對于某貨運部請求某運輸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胡某某在該案中僅是某運輸公司運送貨物的駕駛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由某運輸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某貨運部貨物損失290268元;駁回某貨運部對胡某某的起訴。并決定案件一審受理費5654元,由某運輸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運輸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某貨運部是一個個體工商戶,一審法院將其字號作為訴訟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二、本次運輸的車輛為胡某某所有,在其自主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權利責任應由胡某某自行享有和承擔,而且本次運輸的受益人是被上訴人雙方,完全與我公司無關。一審法院對此民事法律關系和客觀法律事實未做任何認定和處理,僅僅以表見代理判決由我公司承擔全部損失,對被上訴人胡某某的責任承擔也避而不談,這對我公司是不公平的。此外,雖然為方便胡某某運輸蔬菜,我公司在2008年向胡某某提供了空白貨物運單,但是從未授權和許可胡某某可以將運單用于其他貨物的承運工作,故該運單在我公司與某貨運部之間是沒有法律約束力。三、由于我公司只是胡某某車輛的一個掛靠單位,車輛由胡某某所有,我公司無法實際控制和經營該車輛,故也無法對其進行保養,因保養不善而產生的責任應由胡某某自己承擔。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并判令胡某某賠償某貨運部的貨物損失;同時,請求二審訴訟費用和一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胡某某負擔。
被上訴人某貨運部辯稱:一、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墊法民初字第×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二、對于上訴人某運輸公司上訴稱的被上訴人某貨運部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認為其沒有道理;某貨運部是通過工商行政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字號也通過了行政部門的許可和審批,主體是適格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胡某某在本次貨運過程中是職務行為,是代為上訴人行使權利,其與某貨運部形成的貨物運輸合同的相對方就是某運輸公司和某貨運部。請求駁回某運輸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胡某某辯稱:一、我自己的車是在上訴人某運輸公司掛靠,但某運輸公司沒有給其買車損險和三者險。二、我自己的車應該做二級維護,給某運輸公司交了錢;該公司卻從來沒有對車維護過,也未盡管理職責。三、我是持某運輸公司的運輸合同簽訂的本案運輸合同,是職務行為,應當由某運輸公司承擔本案的責任。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第一、雖然一審判決將某貨運部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不相符,但是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和登記的業主冉應均是同一個主體,則該程序的瑕疵對本案事實的認定與法律的適用不會產生影響。第二、胡某某將自己所有的車輛掛靠于某運輸公司,并以重慶某運輸公司的名義經營活動,某運輸公司在胡某某運輸過程中將本單位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運輸單據交以胡某某,胡某某持該空白運輸單據與某貨運部簽訂具有運輸性質的運輸單據,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運輸合同關系。胡某某雖未得到重慶某運輸公司的明確授權,但他將自己的車輛掛靠在該公司運營,并持有該公司印章的空白單據,則作為本案原審原告的某貨運部有理由相信胡某某有代理某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權利;該合同真實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某運輸公司應當作為承運人承擔法律責任。第三、雖然重慶某運輸公司與胡某某之間簽訂了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但該合同僅是雙方的內部約定,對運輸合同相對方某貨運部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某貨運部請求重慶某運輸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重慶某運輸公司以其對胡某某和武隆縣貨運輸部簽訂的合同不知情,以及與胡某某之間系掛靠合同關系,不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的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相符,故其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運輸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二審受理費5654元由上訴人重慶某運輸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