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民初58號
原告:信利光電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界葵涌永業街**忠信針織中心**。
代表人:李建華,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洲,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勇旭,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廣東省汕尾市區工業大道信利工業城**第**div>
法定代表人:林偉華,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洲,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勇旭,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躍民,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士新,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漢族,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iv>
法定代表人:吳孟,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金戈,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員工,住山西省襄汾縣。
原告信利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利光電公司)、原告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利股份公司)與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移動公司)、被告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控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利光電公司、原告信利股份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洲、胡勇旭,被告樂視移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士新、被告樂視控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金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信利光電公司、原告信利股份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股份公司支付拖欠的第三筆貨款本金3550萬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290800元)。2.判令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股份公司支付第三筆貨款利息人民幣12400812.65元(本金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290800元。本金×1158774號《補充協議》約定的利率10%÷360×自2016年12月2日起暫計至2017年6月2日的天數,應計至實際清償日)。3.判令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股份公司支付拖欠的第四筆貨款本金35534495.93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529153.08元)。4.判令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股份公司支付第四筆貨款利息人民幣10359966.21元(本金按35534495.93美元,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529153.08元。本金×1158774號《補充協議》約定利率10%÷360×自2016年12月2日起計至2017年4月20日的天數+本金×《<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約定的剩余本金利率3%÷360×自2017年4月21日起暫計至2017年6月2日的天數,應計至實際清償日)。5.判令樂視控股公司對樂視移動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樂視移動公司、樂視控股公司共同承擔本案所有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人民幣60萬元)、擔保費(如有)、公告費(如有)、調查費(如有)、鑒定費(如有)、公證費(如有)、評估費(如有)。上述全部金額合計人民幣514180731.94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信利光電公司與樂視移動公司簽訂《采購框架協議》,約定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光電公司采購/加工產品。樂視移動公司收到信利光電公司的發票后,在發票所載日期之日起60日內,以電匯方式將貨款支付至信利光電公司指定賬戶。2015年11月23日,信利光電公司與樂視移動公司及其參與公司簽訂《參與協議》,約定樂賽移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賽移動公司)享有《采購框架協議》及其附件的權利,承擔《采購框架協議》及其附件的義務。2016年3月9日及2016年4月13日,樂視控股公司先后兩次出具《保證函》,對樂視移動公司及其參與公司與信利股份公司及其他與樂視移動公司發生供貨關系的原告方之所有關聯公司,在合作期內發生的所有應付貨款之付款義務,為樂視移動公司承擔無條件的、獨立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所保證金額與樂視移動公司欠付債權人的款項總金額相等。《采購框架協議》簽訂后,信利光電公司根據樂視移動公司發布的《訂貨單》及其實際需求量的要求,生產并交付產品。但自2016年9月份起,樂視移動公司拖欠信利光電公司貨款未予以按時償還。2016年12月2日,信利光電公司與樂視移動公司、樂賽移動公司簽訂編號為1158774號《補充協議》,約定了分期還款計劃及自協議生效日(即2016年12月2日)起,樂視移動公司及樂賽移動公司以年利率10%向信利光電公司支付欠款利息。2017年1月24日,樂視移動公司與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簽訂《委托收款協議》,共同確認樂視移動公司拖欠信利光電公司貨款137194495.93美元已經到期,并約定信利光電公司委托信利股份公司收取前述拖欠貨款的時間、方式、金額。《委托收款協議》生效后,樂視移動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支付義務。2017年3月20日,樂視移動公司與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簽訂《<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另行約定前述《委托收款協議》項下剩余欠付貨款的支付時間及利息。各方同意上述《委托收款協議》第二條中第(3)、(4)款的付款時間信息變更補充為:“(3)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3550萬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三筆還款’);(4)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35534495.93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四筆還款’)。”各方同時約定“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的修改和補充外,原協議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因樂視移動公司一直未履行支付義務,2017年5月20日,信利光電公司發函催款,樂視移動公司仍未履行任何支付義務。2017年5月28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發函通知樂視移動公司解除《采購框架協議》、《委托收款協議》及《<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并要求樂視移動公司立即清償全部拖欠貨款。2017年5月29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向樂視控股公司發函,要求樂視控股公司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綜上,樂視移動公司拖欠貨款的行為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應當及時向原告方承擔相應的違約及賠償責任。樂視控股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被告樂視移動公司答辯稱,1.經樂視移動公司核實,對于二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及第三項訴訟請求中所涉欠款本金的數額均予以確認。2.對于二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及第四項訴訟請求中所涉利息均不予認可。3.樂視移動公司不同意二原告第五項訴訟請求(即樂視控股公司對樂視移動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樂視移動公司、樂視控股公司與二原告之間既未簽訂過任何債務主合同,亦未簽訂過任何保證合同,故該項訴訟請求無合同依據。4.對于二原告的第六項訴訟請求,二原告要求樂視移動公司承擔律師費無事實依據;其他相關費用均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均是二原告自己選擇請求的,且無任何合同依據,故不同意承擔該項費用;訴訟費、保全費由法院依法決定承擔方式。本院庭審中,被告樂視移動公司又提出:1.雖然《委托收款協議》約定信利光電公司委托信利股份公司收取貨款,但是根據《采購框架協議》的約定,樂視移動公司僅向信利光電公司支付貨款。樂視移動公司與信利股份公司之間無任何合同關系,故樂視移動公司不同意向信利股份公司支付所欠貨款。2.根據《委托付款確認函》的約定,樂賽移動公司委托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光電公司支付貨款。之后,樂視移動公司已按照樂賽移動公司的委托向信利光電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但是對于剩余7100余萬美元貨款(即二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和第三項訴訟請求的欠款本金總和)是否應由樂視移動公司支付,無相應證據證明。
被告樂視控股公司答辯稱,1.同意樂視移動公司的答辯意見。2.樂視控股公司與二原告之間從未簽訂過保證合同。《保證函》是樂視控股公司單方出具行為,不符合保證合同的要件要求,故二原告要求樂視控股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合同依據。3.本案所涉欠款是外匯結算,相關擔保也屬于跨境擔保,依據我國外匯管理及跨境擔保相關規定,均應當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及審批。本案外匯及擔保均未經登記、審批,故樂視控股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采購框架協議》
證據2:《參與協議》
證據3:《保證函》(2016年3月9日)
證據4:《保證函》(2016年4月13日)
證據5:對賬郵件及對賬統計表
證據6:《委托收款協議》
證據7:《委托付款確認函》
證據8:付款轉賬憑證(2017年1月25日)
證據9:《<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
證據10: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2017年3月2日)
證據11:催收貨款的《通知函》及郵寄憑證、妥投憑證
證據12:解除《采購框架協議》、《委托收款協議》、《<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的《通知函》及郵寄憑證、妥投憑證
證據13:要求樂視控股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通知函》及郵寄憑證、妥投憑證
證據14:《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支付憑證
證據15:《補充協議》
證據16:樂視移動公司的訂貨單、發貨數量、付款時間、發票明細匯總表
證據17:樂視移動公司未付款部分明細匯總表
證據18:樂視移動公司、樂賽移動公司已付款部分明細匯總表
證據19:樂視移動公司自2016年5月至10月的訂貨單及往來郵件
證據20:樂視移動公司自2016年5月至10月的到貨簽收單
證據21:樂視移動公司自2016年5月至10月的發票
證據22:樂賽移動公司的訂貨單、到貨簽收單及發票
證據23:樂視移動公司及樂賽移動公司的商務聯絡函
證據24:樂視移動公司及樂賽移動公司的收貨付款委托書
證據25:公證費用支付明細及憑證
證據26: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投保單》及擔保費用支付發票
被告樂視移動公司、被告樂視控股公司均明確表示無證據提交。
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和質證,二被告對上述證據中部分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或者表示不能確定,需再行核實。本院庭審中,二被告對于上述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本身的真實存在,包括欠款本金的數額、保證函的出具等,均不持異議。二被告僅是針對部分證據證明的事項所導致的法律后果及相應法律責任承擔提出不同意見。故本院對上述全部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信利光電公司與樂視移動公司簽訂編號為LEZN-MIQT-2015-476的《采購框架協議》,約定:2.1信利光電公司向樂視移動公司提供生效訂單中的產品。3.1信利光電公司按照書面約定的價格向樂視移動公司提供產品。9.1合同產品經樂視移動公司檢驗合格后,信利光電公司應當在每月15日前開立發票,樂視移動公司應在收到信利光電公司發票后,在發票所載日期起60日內,以電匯方式支付至信利光電公司指定賬戶。17.1本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于另一方發生下列情形時解除本協議:……17.1.5另一方有本協議第20.4條規定之實質性違約行為……17.2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或解除后,雙方在本協議及其附屬文件項下的權利義務立即終止,但本協議及其附屬文件項下保證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知識產權及保密條款、抗辯條款、法律適用條款、仲裁條款以及其他依其性質應當繼續有效的條款仍然有效。解除協議并不影響任何一方對因另一方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的權利。20.1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將被視為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協議或依據本協議制定的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20.4實質性違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項下有關付款、交貨、品質標準、陳述和保證、商標使用、知識產權、保密、分包和轉讓等條款規定的義務,且因該違約行為使另一方(守約方)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或實現合同目的對另一方已無意義的行為均構成實質性違約。21.2根據樂視移動公司的業務模式,經信利光電公司書面同意,樂視移動公司可以安排其關聯公司執行本協議項下的業務,包括簽發訂單、支付、索賠等,本協議及其附件的條款和條件均適用于信利光電公司及樂視移動公司關聯公司之間的業務活動。樂視移動公司關聯公司可以根據本協議及其補充修訂文件的約定直接與信利光電公司合作,信利光電公司可直接接受和承諾樂視移動公司關聯公司的采購需求。22法律適用22.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采購框架協議》附件一“商務信息”中11.6條約定本協議所稱損失應包括因違約行為所導致的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以及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守約方為處理違約事件所發生的包括調查、仲裁、訴訟、律師等合理的法律費用在內的費用和開支。《采購框架協議》簽訂后,信利光電公司根據樂視移動公司發布的《訂貨單》及其實際需求量的要求,陸續生產并交付了產品。
2015年11月23日,樂視移動公司(甲方)、樂視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甲方參與公司1,2018年4月16日變更名稱為樂融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致新公司]、樂賽移動香港有限公司(甲方參與公司2)與信利光電公司(乙方)共同簽訂編號為LEZN-MIQT-2015-821的《參與協議》,約定:甲方、乙方在此共同確認甲方參與公司可依甲方、乙方簽訂的《采購框架協議》及其附件《質量保證協議》、《采購訂單模板》作為甲方的關聯公司參與業務,甲方參與方與乙方之間因采購行為而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均依據《采購框架協議》及其附件認定和辦理。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采購框架協議》及其附件均對甲方參與公司和乙方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甲方參與公司享有《采購框架協議》及其附件的權利,承擔《采購框架協議》及其附件的義務。樂視致新公司未在該《參與協議》上簽字蓋章。
2016年3月9日及2016年4月13日,樂視控股公司先后兩次出具內容一致的兩份《保證函》,均載明:“本公司特立此函,對本公司的下屬子公司‘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利’)及其他與被保證人發生供貨關系的信利公司之所有關聯公司(合稱‘債權人’),在合作期內發生的所有應付貨款之付款義務,為被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保證為無條件的、獨立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所保證金額與被保證人欠付債權人的款項總金額相等。保證期限為兩年,自應付款項履行義務到期之日起計算。”樂視控股公司在本院庭審中明確認可上述兩份《保證函》均系其單方出具的,但認為該兩份《保證函》均不符合保證合同的簽訂要件要求,故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后,樂視移動公司(甲方)、樂賽移動公司(乙方)與信利光電公司(丙方)共同簽訂編號為1158774號《補充協議》,約定:甲方與丙方于2015年9月簽署了《采購框架協議》以及相應配套協議(合同編號為LEZN-MIQT-2015-476),甲方、乙方與丙方于2015年簽署了《參與協議》(合同編號為LEZN-MIQT-2015-821),以下統稱為“原協議”。現就原協議所涉及的應付款項支付問題,各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作如下補充約定:1.經各方確認,截止到2017年1月末,甲方在原協議項下對丙方的應付款項共計美金131668333.93元;乙方在原協議項下對丙方的應付款項共計美金5526162元。2.各方經協商確認,本協議正式生效后,就第一條所列明的應付款項,將由甲方/乙方按照如下付款計劃向丙方支付:a)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間,分多個批次向丙方支付共計美金1544萬元的應付款項;b)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應付款項減去前述a)項所列金額后的剩余金額,將平均分為八期,自2017年1月起,在每月月末前向丙方支付,直至第一條約定的應付款項支付完畢;c)就b)項款項,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付款方將按照10%的年利率向丙方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時間與每期本金的付款時間一致。每期款項支付后,下一期的利息應以扣除當期已支付款項后的余額為基數計算;d)受限于外匯管制,各方同意,基于美金應付產生的利息,付款方可按照當期款項付款當日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支付到丙方或丙方指定的關聯公司;……5.各方同意,本協議簽署后,不再要求相對方承擔就原協議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本協議約定的應付款項支付相關的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利息等款項。6.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自2016年12月2日起生效……8.本協議依中國大陸(為避免疑問,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地區法)地區法律制定和解釋,樂視移動公司、樂賽移動公司、信利光電公司均在該《補充協議》上蓋章。
信利光電公司(甲方)、信利股份公司(乙方)與樂視移動公司(丙方)共同簽訂《委托收款協議》,約定:鑒于上述《采購框架協議》項下樂視移動公司欠信利光電公司以美元計價的貨款已到期,并且樂視移動公司目前無法向境外公司支付,信利光電公司委托信利股份公司向樂視移動公司收取貨款等值的人民幣。一、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收取到期貨款。二、各方均確認并認可,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丙方應支付的137194495.93美元貨款,按付款前一天中國銀行購匯收盤價折算為等值人民幣向乙方進行支付,支付完畢后視為丙方履行完畢對甲方的支付貨款的義務。付款時間和金額如下:(1)2017年1月24日,支付3066萬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匯率按付款前一天中國銀行收盤的購匯價計算)(“第一筆還款”);(2)2017年2月21日前,支付3550萬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二筆還款”);(3)2017年3月21日前,支付3550萬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三筆還款”);(4)2017年4月21日前,支付35534495.93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四筆還款”)。……五、如果一方實質性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或者有嚴重損害對方或者對方關聯方重大利益或交易的行為,并且在另一方發出違約通知后14日內該違約或沒有得到救濟,另一方有權在截止日或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并放棄本協議項下的交易。此外,各方同意并認可《委托收款協議》中約定的信利股份公司的代收款賬戶信息。
《委托收款協議》生效后,樂視移動公司按照《委托收款協議》約定,支付了第一筆還款3066萬美元和第二筆還款3550萬美元所分別對應換算成的等值人民幣款項。
2017年3月20日,信利光電公司(甲方)、信利股份公司(乙方)與樂視移動公司(丙方)共同簽訂《<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約定:各方同意將原協議(《委托收款協議》)第二條中第(3)和(4)款的付款信息變更補充如下:(3)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3550萬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三筆還款”);(4)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35534495.93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四筆還款”)。丙方應按照3%的年利率(單利)支付第四筆還款對應的利息,計息期間為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第四筆還款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各方應于丙方支付完畢第四筆還款后30日內協商確定丙方應付利息的具體支付方式。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的修改和補充外,原協議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院庭審中,樂視移動公司明確表示,其經過核對,對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訴訟請求第一項樂視移動公司拖欠第三筆貨款本金3550萬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290800元)的數額、訴訟請求第三項樂視移動公司拖欠第四筆貨款本金35534495.93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529153.08元)的數額,均予以認可。
2017年1月24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與樂視移動公司、樂賽移動公司共同簽署《委托付款確認函》,各方確認樂賽移動公司已委托樂視移動公司代為支付完畢《參與協議》項下全部應付貨款。
2017年5月20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共同向樂視移動公司發出《關于立即支付欠款的通知函》,要求樂視移動公司按照《<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并明確表示如樂視移動公司仍不履行付款義務,則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將自本函件發出之日起7日內通知樂視移動公司解除《委托收款協議》及《<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屆時,由樂視移動公司立即賠償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的全部損失。
2017年5月28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共同向樂視移動公司發出《通知函》,明確表示依據《采購框架協議》第17.1.5條、第20.4條、《委托收款協議》第5條、《<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最后一條的約定,通知樂視移動公司解除《采購框架協議》、《委托收款協議》及《<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第3日,解除與樂視移動公司簽訂的上述全部協議,并要求樂視移動公司立即向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清償全部拖欠貨款,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5月29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向樂視控股公司發出《通知函》,明確表示由于樂視移動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樂視控股公司作為樂視移動公司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函》的內容,向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承擔相應保證責任。并要求樂視控股公司自《采購框架協議》、《委托收款協議》及《<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解除之日起,立即向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履行擔保義務、承擔保證責任。
2017年5月19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與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因本案,委托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為其提供包括本案訴訟程序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服務事項,本案前期固定費用為人民幣60萬元。同年5月22日,信利股份公司向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人民幣60萬元。同年6月7日,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向信利股份公司出具了發票。
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提起本案訴訟后,信利光電公司為辦理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企業主體身份公證手續,分別于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7月21日向香港郭吳陳律師事務所(KWOK,NG&CHANSolicitors&Notaries)共計支付相關公證費用港幣38200元。香港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律師分別于2017年6月14日和2017年10月16日給信利光電公司出具了“辦理公證文書”“法律服務(服務收費:見證簽署文件)”的發票憑證。香港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于2017年7月21日為本案出具了有關證明信利光電公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企業及其公司董事決議相關訴訟事項的公證《證明書》。信利光電公司另提交了其于2017年8月15日向香港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共計支付相關公證費用港幣7140元的支付憑證,但未提交香港郭吳陳律師事務所的相關發票憑證。
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提起本案訴訟后,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平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承諾為本案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2017年6月29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以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為被保險人的《平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其中載明的保險費用為人民幣514180.73元。同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發票,載明信利股份公司支付了該保險費用人民幣514180.73元。
本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
(一)程序法的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第一條:“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之規定,因本案原告信利光電公司系注冊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企業法人,故本案為具有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之規定,審理本案的程序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以及該法其他有關規定。
(二)雙方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之規定,本案法律關系的認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原告信利光電公司及原告信利股份公司主要依據涉案《采購框架協議》、《參與協議》、《補充協議》、《委托收款協議》、《<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等一系列合同,對被告樂視移動公司、被告樂視控股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案屬于合同糾紛案件。
(三)準據法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本案原告信利光電公司及原告信利股份公司據以提起本案訴訟的基礎合同《采購框架協議》中,明確約定“法律適用”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且本院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明確同意本案爭議解決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作為審理本案的準據法。
二、關于本案合同效力及法律責任的承擔
涉案《采購框架協議》、《參與協議》、《補充協議》、《委托收款協議》、《<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等,均系簽約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上述合同均應認定合法有效。
按照《采購框架協議》及《參與協議》的約定,信利光電公司根據樂視移動公司及其參與公司的《訂貨單》及其實際需求量的要求,生產并交付產品;樂視移動公司及其參與公司作為共同一方,應依約向信利光電公司支付貨款。《委托收款協議》明確約定,信利光電公司委托信利股份公司向樂視移動公司收取涉案貨款;《<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約定除對付款時間所作的明確修改和補充外,原協議(即《委托收款協議》)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本院庭審中,樂視移動公司明確表示:其經過核對,確認在信利光電公司依約交付產品后,樂視移動公司僅按照《委托收款協議》約定,支付了第一筆還款3066萬美元和第二筆還款3550萬美元所分別對應換算成的等值人民幣款項;對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訴訟請求第一項樂視移動公司拖欠第三筆貨款本金3550萬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290800元)的數額及訴訟請求第三項樂視移動公司拖欠第四筆貨款本金35534495.93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529153.08元)的數額,均未予支付。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之規定,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要求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光電公司的委托收款方信利股份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第三筆貨款、第四筆貨款,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補充協議》約定:自《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付款方樂視移動公司按照10%的年利率向信利光電公司支付利息。每期款項支付后,下一期的利息應以扣除當期已支付款項后的余額為基數計算。《補充協議》自2016年12月2日起生效。《委托收款協議》約定:樂視移動公司應于2017年4月21日前,支付35534495.93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第四筆還款”)。后,《<委托收款協議>變更補充協議》將上述“第四筆還款”付款信息變更約定為:2017年6月23日前,樂視移動公司應支付35534495.93美元對應換算成等值的人民幣。樂視移動公司應按照3%的年利率(單利)支付第四筆還款對應的利息,計息期間為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第四筆還款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據此,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光電公司的委托收款方信利股份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第三筆款項的利息,應以上述第三筆款項本金數額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10%的年利率計算。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光電公司的委托收款方信利股份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第四筆款項的利息,應以上述第四筆款項本金數額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照10%的年利率計算;以上述第四筆款項剩余本金數額為基數,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3%的年利率計算。
《采購框架協議》附件一“商務信息”中11.6條明確約定:本協議所稱損失應包括因違約行為所導致的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以及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守約方為處理違約事件所發生的包括調查、仲裁、訴訟、律師等合理的法律費用在內的費用和開支。因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為本案訴訟已實際支付了律師費人民幣60萬元、公證費共計港幣38200元、訴訟保全保險費人民幣514180.73元,故樂視移動公司應當承擔上述三筆費用。因信利光電公司未能提交香港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就其共計支付相關公證費用港幣7140元所開具的發票憑證,故本院對該筆公證費用不予支持。
關于樂視控股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樂視控股公司辯稱,其與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之間既未簽訂過任何債務主合同,亦未簽訂過任何保證合同。《保證函》是樂視控股公司單方出具行為,不符合保證合同的要件要求;本案所涉欠款是外匯結算,相關擔保也屬于跨境擔保,應按照相關規定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及審批。故,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要求樂視控股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合同依據,樂視控股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對此,本院認為,第一,本案中樂視控股公司對其出具上述兩份《保證函》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在兩份《保證函》中均明確承諾對樂視移動公司與信利股份公司及其他與樂視移動公司發生供貨關系的信利公司之所有關聯公司,在合作期內發生的所有應付貨款之付款義務,為樂視移動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確認了保證的性質為無條件的、獨立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金額與樂視移動公司欠付債權人的款項總金額相等;保證期限為兩年,自應付款項履行義務到期之日起計算。據此,樂視控股公司對其為樂視移動公司與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發生供貨關系,樂視移動公司在合作期內發生的所有應付貨款之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承諾,內容詳盡具體。且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予以接受,未提出異議。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之規定,樂視控股公司與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之間成立保證合同關系。第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除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并且,按照《委托收款協議》的約定,由于樂視移動公司無法向境外公司支付,信利光電公司才委托信利股份公司向樂視移動公司收取等值的人民幣貨款,本案事實不存在樂視控股公司所述跨境擔保問題。據此,樂視控股公司出具的兩份《保證函》及其對樂視移動公司向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的所有應付貨款之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承諾,均為有效。樂視控股公司對樂視移動公司應向信利光電公司的委托收款方信利股份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第三筆、第四筆貨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不應對上述樂視移動公司應當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訴訟保全保險費等三筆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定,樂視控股公司在對樂視移動公司的上述相關貨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樂視移動公司進行追償。
綜上所述,信利光電公司、信利股份公司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樂視移動公司、樂視控股公司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第二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八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本金3550萬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290800元)及利息(以本金3550萬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的人民幣2452908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計算);
二、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本金35534495.93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人民幣245529153.08元)及利息(以本金35534495.93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的人民幣245529153.08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0%計算;以本金35534495.93美元按2017年5月15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6.9096折算成等值的人民幣245529153.08元的剩余本金為基數,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計算);
三、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信利光電有限公司、原告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人民幣60萬元、公證費港幣38200元、訴訟保全保險費人民幣514180.73元;
四、被告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在承擔本判決第四項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信利光電有限公司、原告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12704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均由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原告信利光電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容 紅
審 判 員 夏林林
審 判 員 魏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張婧如
書 記 員 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