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直接養育、教育,保護的權利,也是法定義務。撫養權之爭是離婚訴訟常見問題。有的父母雙方均爭要孩子撫養權,有的父母則均不要小孩撫養權。撫養權處理不當會影響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長,也影響社會的穩定,那人民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應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分別不同情形判決撫養權歸屬。
一、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
兩周歲以內的子女,撫養權一般判歸母親,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處理
對兩周歲以上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爭要撫養權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處理
對未成年子女滿十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跟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跟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均爭撫養權,且雙方均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個別地區只要未成年子女滿8周歲,法院處理撫養權爭議時就需傾聽該未成年子女意見。
四、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