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能夠更好地適用,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面對現實中出現的形形色色的離婚的特殊情形,民法典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對離婚冷靜期進行限縮解釋,以保證離婚冷靜期制度良好實施。
離婚冷靜期是我國不斷推進婚姻家庭改革向縱深發展背景下,應對既要堅守離婚自由的法律底線,又要想方設法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這一兩難選擇的一個折中的解決方案。在此之前,部分地方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離婚請求的冷處理或延后處理,取得了挽救部分婚姻的良好效果。實踐效果以及我國目前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帶給社會的焦慮感,為離婚冷靜期寫入民法典提供了實踐經驗和心理需求,最終促使了離婚冷靜期被正式入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為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能夠更好地適用,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面對現實中出現的形形色色的離婚的特殊情形,民法典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對離婚冷靜期進行限縮解釋,以保證離婚冷靜期制度良好實施。
婚姻家庭立法的價值追求是要尊重婚姻主體自由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通過全面具體的制度設計達到理性界定、倫理關懷和行為引導的目標,從而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是強制適用的,這似乎有悖于離婚自由原則。但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的意指是避免沖動離婚,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思考,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從而尊重婚姻主體的自由和需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解決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與尊重婚姻自由之間的矛盾,使得該制度具有了更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從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來看,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是沒有區分離婚的種類和情形,而在協議離婚時一律強制適用的。是否需要區分情況予以適用,可以參考離婚訴訟制度的經驗予以取舍。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重婚、家暴、吸毒等特殊情節下準予離婚的規定,可以作為矯正離婚冷靜期不分情況一律適用的參考做法。不區分離婚情形和原因,“一刀切”地適用離婚冷靜期,就會出現如果因為一方吸毒、販毒、虐待、家庭暴力、轉移財產、隱匿子女等行為申請離婚,冷靜期內如果有重大傷害或損失的應該如何補救和賠償的問題。未來的法律解釋或應該規定,有些夫妻因為特殊原因離婚的可以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具體情形可以參照上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上幾種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式的離婚,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情況只適用于訴訟離婚且有三個月的公告期,無須適用冷靜期。
客觀算起來,目前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是三十日,也即辦理協議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雙方一致同意離婚至少也須先冷靜地等待第一個三十日屆滿,而后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再跑一趟婚姻登記機關,最短三十一天可辦理離婚,最長需要六十天。未來可以結合基層的探索經驗,針對離婚的具體原因,通過法律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的方式對離婚冷靜期進行分類,有些特殊情形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期限可以適度調整。第一,離婚冷靜期的縮短適用。當事人一方在辦理離婚過程中,情緒過于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繼續進行離婚程序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設置不超過二十日的情緒約束冷靜期,期限結束后,應當視情況進行處理。第二,離婚冷靜期的延長適用。在離婚制度中應該堅持保護弱者權益的立法價值,堅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對于有屬于雙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應設置不少于六十日的冷靜期間。期限結束后,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視情況進行處理,但一定要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離婚冷靜期設置的期限長短應該綜合考慮夫妻矛盾產生的原因、雙方當事人結婚的時間、有無子女、子女年齡的大小等諸多方面的因素。
在離婚冷靜期內要及時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與情感修復的指導,促使離婚冷靜期成為感情修復期。在未來法律解釋中要積極完善離婚冷靜期制度實施的配套措施。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立法中的成熟經驗,構建以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等多機構聯合的調解回訪機制,政府或法院與心理咨詢室的合作機制等多元化的調解機制,主動提供咨詢和調解,進行積極有效的心理疏導和婚姻規劃指導,針對糾紛爭議焦點給予建議,幫助當事人挽救婚姻危機,回歸和睦健康的家庭關系。在經過冷靜期依然決定離婚的情況下,幫助未成年子女最大限度地降低父母離婚帶來的傷害和困擾,以及幫助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理性規劃未來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等問題。
另外,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實施還會對法院離婚訴訟產生影響。協議離婚中離婚冷靜期的適用導致的離婚便捷性有所降低,可能會促使一些夫妻選擇訴訟離婚,導致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數量增加。在以往的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和當事人的關注焦點通常集中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容易忽視對婚姻危機的診斷、治療和心理修復,以及所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障問題。因此,需要注意離婚冷靜期制度是離婚糾紛中對家庭穩定、當事人財產和人格利益保護、心理疏導以及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考量的積極實踐。(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