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額欠款,如果銀行追債或者雙方離婚了,卡債該由誰還?是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咨詢不在少數,可見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信用卡卡債界定的問題也是困惑人們的一個難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此司法解釋,被法律界稱之為24條的超級大補丁,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離婚被負債的情況。進一步厘清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法釋〔2018〕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那么,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額欠款,如果銀行追債或者雙方離婚了,卡債該由誰還?是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這個問題就更容易解決了。
[信用卡卡債該由誰來承擔,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上述第一條中所述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二)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注: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如果夫妻之間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債,[注:如果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責任;夫妻承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附:《婚姻法》第19條第3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四)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債是用于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五)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六)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等),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七)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八)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企業經營者用于事業的巨額負債,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一般并不會因新規而風險降低。
【另附】丈夫生前貸款用于"家裝",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一、案例解析
2015年的5月份,老邵與昆山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向銀行借款10萬元,貸款用途寫明為"家庭裝修"。誰料到了2016年10月,老邵自殺身亡了,銀行遂將他老婆和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名義承擔相應責任,昆山法院最終會如何認定呢?
在法庭上,銀行出具了一系列貸款資料,包括老邵與妻子王女士的結婚證、借款合同、借款發放的借款借據、部分還款記錄等內容。銀行認為,老邵當初的貸款用途為"家庭裝修",很顯然資金是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特征,要求王女士承擔共同還款義務,老邵的兒子小邵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可小邵對此卻不認可,他提供了兩份殘疾證,證實老邵手掌有殘疾,王女士則是智力殘疾三級,銀行發放貸款時沒有盡到盡職調查的義務,將貸款放給了沒有償還能力的人。同時,小邵當庭提交了老邵生前手機的微信記錄,證明老邵生前一直從事賭博、放貸、借款的事實,甚至有過讓別人開立虛假工資證明去銀行和小貸公司貸款,手機短信里有各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催款信息,數額高達近百萬元,微信中還留有一份電子遺書,遺書中說明了所有債務均是其個人行為。小邵據此認為,銀行起訴的這筆10萬元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與老邵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銀行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老邵歸還所欠全部借款本息。關于本案中老邵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妻子老王的個人情況,其系智力殘障人士,實際無法得知老邵的借款情況,也無證據證明案涉款項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結合小邵的當庭陳述以及其提供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對于老邵的上述借款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因債務人老邵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老王、小邵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二、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人民法院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用途為家裝,似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結合被告舉證的聊天記錄,該借款實際被用于放貸、賭博等個人揮霍行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結合妻子的個人情況,其對債務極可能并不知情,對此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