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被扒光,手被綁起來,嘴里塞上毛巾……這樣的恐怖場面,當時只有6歲的女孩小武(化名)都經歷過。施暴者不是別人,正是小武自己的母親及其男友。
轟動一時的碭山虐童案,近日終于塵埃落定。2016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本案。之后,該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被告人小武的母親劉某和其男友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兩年四個月和兩年兩個月。2016年7月7日,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撤銷了小武生母劉某監護權。
男友把孩子的手按在滾燙的燒水壺上
湯老師怎么也想不到,她教的小學生會攤上官司。
湯老師是小武的班主任。2015年10月23日,湯老師看到小武的右手被燙傷,上面抹了一層藥。小武告訴湯老師,傷口是叔叔用熱水壺燙傷的。湯老師立即向校長報告了這個情況,并帶著小武到碭山縣關帝廟派出所報案。
小武說,“叔叔是媽媽的朋友,他們住在一起。”叔叔經常打她,用繩子把她的手綁起來,把她的衣服脫光,用皮帶打她的屁股,肚子上的傷疤是叔叔用煙頭燙的。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6)皖終刑168號,記錄了小武被虐待的過程:“媽媽也打她,把她的雙手用繩子綁起來,踩她的腳,用毛巾堵上她的嘴,用皮帶打她后背和屁股,有時候抓她的頭發朝臉上打。她的右眼是前幾天媽媽用拳頭打的。屁股上的傷是叔叔用皮帶打的,把她屁股打爛之后,叔叔又往她屁股上撒鹽,屁股流血了,叔叔給她抹藥。”
“中秋節前,她(母親)問小武為什么只上語文課,小武說知道錯了,以后誰的課都上,她打了小武。”根據母親劉某供述,因為管教孩子,她拿毛巾堵住小武的嘴,用繩子綁住雙手,將孩子的褲子脫掉,拿一條黑色的線繩粗布條,朝小武的屁股上打了幾下。第二天,她發現孩子屁股發炎了,就帶著小武到附近掛吊水。
判決書上汪某的證詞顯示,一天晚上,他用電熱水壺燒開水,他把小武的右手按在水壺上,當時小武的手紅了,他又把小武的手按在涼水里。第二天,孩子的手掌起了水泡、手部紅腫,他讓劉某給小武買燙傷藥。第三天,他讓劉某帶著小武去掛吊水。
終審維持原判,兩施虐者各判兩年余
讓很多人想不到的是,在一審判決之后,劉某和汪某均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
在原告律師蔡保惠看來:“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量刑適當。”
這與二審出庭的檢察員的意見一致:“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和汪某對未滿10周歲的兒童進行毆打,又采取非人道手段折磨,原判決根據上訴人犯罪事實、性質及對被害兒童造成的傷害后果,并結合其自首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對上訴人量刑并無不當。
“故劉某及其辯護人、汪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明確表示。
該院還認為,上訴人劉某、汪某在管教未滿10周歲的兒童過程中,多次采用毛巾捂嘴、繩子綁、電線抽、水壺燙、煙頭燒、木棍敲,且在被害人傷口上撒鹽、抹辣椒等手段,故意傷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小武輕傷一級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時該法院認定,劉某被電話傳喚到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汪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兩位上訴人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以從輕處罰。因兩名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法院定罪量刑還是比較慎重。”原告律師蔡保惠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他認可法院的判決,“二審時候,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在現場旁聽”。
生母同意將監護權轉移給生父
小武的生父武某申請撤銷生母劉某監護人資格一案,碭山縣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
為何一直沒有剝奪其母親的監護權呢?
武某的代理律師蔡保惠解釋:“只有二審刑事判決生效后,母親的虐待行為才能作為認定撤銷監護權的事實依據,之后再繼續審理撤銷監護權這個民事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小武系武某與劉某同居期間所生。孩子出生之后,一直隨母親生活。虐童案發生后,生母劉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武某將小武接回撫養,并在居住地就近入學。
武某認為,孩子遭受母親虐待,導致小武全身多處受傷,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一級。由于劉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現正在服刑。小武已隨父親一起生活,在居住地就近入學,生活條件不錯。因此,武某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劉某對小武的監護資格,指定他為監護人。
劉某在法庭上稱,對武某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沒有意見,并對武某承擔監護職責表示同意。她希望孩子能得到真正的父愛,武某應當盡父親的監護責任。
據了解,碭山縣人民法院對于撤銷生母的監護權比較慎重,法官實地走訪了小武生活的爺爺奶奶家。他們得知,目前孩子生活比較穩定且有保障,生活環境比較理想。
碭山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未采取正確的方法進行教育引導、關愛呵護,而是多次采用暴力且在小武傷口上撒鹽、抹辣椒等手段,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小武身體健康,致小武輕傷一級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四個月”。
“劉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小武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擔任小武的監護人,現武某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本院予以支持。”碭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稱:“結合本案案情及實際情況,小武已隨武某生活并入學接受教育,庭審中劉某亦同意小武隨武某生活,武某作為孩子的父親,是小武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對小武承擔監護職責。”
碭山縣人民法院最后判決:“撤銷劉某對小武的監護人資格,武某對小武承擔監護職責。”
蔡保惠告訴記者,該案是四部委發布“新規”后,安徽省審理撤銷監護權第一案。
據了解,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申請撤銷未成年人監護人資格的訴訟主體,細化了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七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