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平凌律師事務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殷謙律師為王某訴姚某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經過庭審,律師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告行使探望權既是法律權利也是法律義務。
法律規定的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既包括會面,如直接會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等。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家庭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的規定,探望的方式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撫養一方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時間內到一定地點探視、看望子女。逗留式探望,則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子女的探望。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律設置探望權的意義在于,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憲法規定,子女從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權利,其中包括獲得父愛、母愛的婚姻家庭權利,這些權利是他們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更是社會未來安定的重要因素,規定探望權有利于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并對社會道德起到重要的導向作用。 所以,原告行使探望權既是法律權利也是法律義務。
二、原告訴請行使探望權方式合法也合情、合理。被告應當依法履行協助義務。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狀態而嚴重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并期望通過合理的探望權方案,來盡量減少或者彌補因此而可能給孩子帶來的不利影響。 原告就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參考:原告每月分兩次接回兒子姚某某回家居住各一天,具體時間為前一日下午至次日下午;每年節假日可接回兒子居住二分之一的時間。被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協助義務,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員,不干擾原告行使探望權。
三、原告已經積極支付撫養費,被告應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
離婚時原、被告協議孩子撫養費承擔事宜。現原告按時撫養費,被告也應當按照協議履行探望權的約定。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長。
以上代理意見,請求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江蘇平凌律師事務所
殷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