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XXX 的委托,指派我擔任申請人XXX 宣告婚姻無效一案的代理人。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及庭審過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申請人XXX 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申請人XXX 自幼就被發現有智力障礙,生活不能自理,經XX 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為自幼智力發育差、生活不能自理,被XX 市殘疾人聯合會批準為智力殘疾二級,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是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是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 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而本案中申請人XXX 為重癥智力低下者,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二、被申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隱瞞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
在申請人XXX 的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XXX 年XX 月XX 日申請人XXX 被被申請人XXX 帶至XX 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證字號為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XXX 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卻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的相關規定進行婚前體檢,有意向登記機關隱瞞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其婚姻當然無效。
綜上所述,申請人XXX 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并且被申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隱瞞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其情形符合《婚姻法》
第十條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故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望貴院依法宣告申請人XXX 與被申請人XXX 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