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王萍委托,指派本律師出席今天法庭,為維護王萍合法權益,本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采納:
一、毛豆豆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完全過錯方,王萍是受害方,王萍要求毛豆豆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和在財產分割上予以傾斜保護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希望法庭能支持。
2006年10月-2007年6月毛豆豆與趙小霞公開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一子,在趙某霞住院病歷上公然寫明毛豆豆與趙某霞系夫妻關系,在毛豆豆親筆簽署的新生兒接種疫苗同意書上公然載明毛豆豆是新生兒父親,趙紅霞是新生兒母親,對上述事實,毛豆豆在庭審中也供認不諱。
毛豆豆不僅與婚外女性趙小霞長期以夫妻名義對外同居,而且在與王萍長達18年婚姻當中先后與李某南、陳某珊、劉某靈等發生婚外情和外遇。1997年王萍懷孕期間,毛豆豆與其上海同學陳某珊發生外遇,王萍因為苦悶和悲傷,導致胎兒流產,產后炎癥導致腹內大面積粘連,至今未能康復,毛豆豆毫無愧疚之心。毛豆豆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完全過錯方,毛豆豆理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分割財產上也應該少分。
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和處置意見
1、鳳凰城因被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查封,房產所有權處于限制流轉狀態,該房隨時會被法院拍賣,用于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在此,請求法院對該房另案處理。
2、東方銀座房屋因按揭貸款所買,且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人民法院不能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但可以對房屋使用權進行判決。王萍請求東方銀座房屋判歸其使用合情合理合法。理由如下:
首先,王萍目前居住的鳳凰城房屋已經被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查封,即將被拍賣,王萍即將無房居住。
其次,東方銀座房屋購買至今一直用于北京寶韻文化公司經營場地,毛豆豆去年開始到煙臺工作,寶韻文化公司經營處于停頓狀態,快遞郵寄單記載毛豆豆長期在外地工作,郵寄到東方銀座的物品被退回,由此看出東方銀座房屋實際處于閑置狀態。
第三,毛豆豆與王萍分居后與趙小霞長期居住在東直門外察慈小區12號樓1001室是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從2008年開始毛豆豆在煙臺工作,長期在煙臺居住。毛豆豆既不在東方銀座居住也不在東方銀座辦公,東方銀座房屋對毛豆豆而言沒有需要,對王萍而言則是生活必需品。
第四,東方銀座首付款和2005年上半年之前月供款由王萍支付,王萍使用該房后有支付月供能力,不會損害按揭貸款債權人中信銀行的利益。
第五,毛豆豆是夫妻感情破裂過錯方,王萍是無過錯方,且是弱勢一方,本著照顧弱勢,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東方銀座房屋應判給王萍使用。
三、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1、王萍向徐世豪借款165萬用于購買夫妻共同房產和經營公司,這一事實是生效法律文書查明的事實,除王萍已經償還35萬元外,135萬元本金,加上遲延付款違約金、案件受理費等共計265萬元,依法屬于共同債務。毛豆豆作為夫妻感情破裂過錯方應多分擔一些夫妻共同債務,王萍要求毛豆豆承擔70%,自擔30%請求合情合理合法。
2、毛豆豆主張其對吳云清借款是本案第二次庭審時臨時虛構事實。理由如下:
首先,毛豆豆在2006年-2008年前后三次起訴王萍離婚,在財產和債權債務清單里從未列出過該筆債務,直至第三次起訴第二次開庭時,毛豆豆才臨時虛構該筆債務。
第二,所謂債權人吳云清出庭接受詢問時,與毛豆豆陳述有許多自相矛盾地方,比如:毛豆豆說通過轉帳支票給吳云清還款36萬元,而吳小清卻說所有還款均是現金;吳小清說借款當時除她和毛豆豆之外還有一人在場,毛豆豆說當時沒有他人在場。
第三,毛豆豆、吳云清都說借款全部是現金,吳小清說是通過銀行取款,但對于通過那個銀行取款,取款金額多少則支支吾吾,不肯回答,而且也不肯提供當時支取款項憑證,吳小清說法明顯是假的。
第四,毛豆豆所謂借據載明借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且借據字跡和手印異常新鮮,從肉眼辨別就不是3年前所打借據,當事人口頭申請鑒定借據形成時間,法庭口頭告知鑒定不出。
四、毛豆豆對王萍個人債務問題
毛豆豆對王萍個人借款130余萬元,在夫妻分居時,毛豆豆給王萍打了借條,并寫了還款承諾,毛豆豆陸陸續續歸還了將近三十萬,截至目前毛豆豆仍欠王萍100.55萬元。毛豆豆向王萍出具借據和還款承諾是夫妻雙方對財產的一種書面約定,毛豆豆應該履行約定義務,即毛豆豆理應歸還王萍上述借款。
五、毛豆豆主張分割西壩河房屋出售款38.5萬元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毛豆豆向傅青借款,并將西壩河房屋抵押給傅青有借據和抵押條,這些字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充分證明西壩河房屋出售與償還傅青債務有直接的關聯。
其次,毛豆豆借款到期后未歸還傅青借款,從歸還借款時間看是2007年5、6月份才歸還借款,與出售房屋時間是相吻合的。毛豆豆主張其2006年底和2007年1月歸還借款是謊言。
第三,王萍收回了借款條、抵押條原件,根據經驗法則,一般誰還款誰就收回借條原件,毛豆豆主張其還款不符合經驗法則,因為借條和抵押條并不在其手上。
綜上所述,請求法庭支持王萍答辯請求!
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 律師
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