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
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本代理人結合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關于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原、被告雙方于2009年6月份通過網上相識、戀愛,2009年12月25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一是夫妻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
原告身處象牙之塔,在著名的大學里工作,自身文化層次也較高,不怎么與社會上打交道。這種社會閱歷單純、社交范圍較窄,注定了原告在選擇對象、談婚論嫁上處于劣勢。相反,被告年長原告17歲,應該說社會閱歷豐富,也經歷了幾次婚變。在網絡上相識,與現實中相比總是有一些差異。特別是彼此的性格、興趣一時缺乏深入了解。加之戀愛時間不長,相互的缺點不一定掌握得那么透徹。尤其是原告作為大齡女孩,一是對戀愛有過多的憧憬和幻想,希望自己的如意郎君就是一生依靠的白馬王子,對于被告的苦苦追求,認為被告既然是一個堅持不懈努力爭取幸福的人,放下曾經的是是非非,應該更會懂得并在今后生活上做到珍惜、愛護與關心,能夠給予原告更多的照顧、寬容與理解;二是生怕父母為自己擔心和擔憂,有意回避被告的一些不利因素,比如,被告到底多大歲數?以前有無婚史?等等。使得父母至今對被告的基本情況都不甚了解。終于導致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隱患。
二是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原告為了經營好這個家庭,對被告的不利因素予以容忍,對被告更加體貼、關心,而被告在婚后沒有一如既往像戀愛中一樣對待原告,彼此的缺點也漸漸顯露。婚后的生活,被告流露出的性格與態度,讓原告感覺短短時日就變了一個人。在生活上、在感情上、在對人處事上他們缺少溝通、交流,遇到重大事項不告知,反映出對原告的不尊重。遇不順他意,就是幾個月不說一句話、采取家庭冷暴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據此,可判決離婚。
2、關于請求確認某某花園1幢1單元102室的房產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為原告的問題。
原告由于單位福利分房,價格遠遠低于市場價,便于2009年12月18日與蕪湖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坐落于某某花園1幢1單元102室的房產一套,并且當天支付了136846元人民幣,該房產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因為原告領取結婚證的日期是2009年12月25日。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該房的所有權為原告,原告對該房享有絕對的物權。
由于原告心地善良,真心實意地想與被告白頭偕老,因而在辦理房屋貸款抵押時,原告將產權人在有關表格上登記為原告和被告共有。現在看來,原告與被告的婚姻已經失去信心,對當初的登記具有悔意。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 第七條規定:“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到目前為止,該房的產權證依然沒有辦理下來。故此,懇請法院確認某某花園1幢1單元102室的房產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為原告的訴請,不僅有事實根據,而且有法律依據。
3、關于被告辯稱原告購房款中的11萬元系被告給予的問題。
被告辯稱原告購房款中的11萬元系被告給予的事實,我們不予否認,但是該11萬元的性質到底是什么?首先確定該11萬元系被告婚前對原告的贈與行為,從法律層面上說屬于“彩禮”,因為原告是大姑娘和他結婚,平生第一次出嫁,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男方總得有所表示,我國婚姻上幾千年的傳統習慣,都是男方對女方要下“彩禮”。在婚前,被告與原告家人協商,約定給付彩禮20萬元。后來約定這11萬元就是“彩禮”的意思。到現在為止,男方(被告)給女方(原告)的彩禮也就是這11萬元。對于該“彩禮”是否可以反悔索回?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被告沒有以上三種情形,因此,被告索取該11萬元彩禮于法無據。
退一萬步講,就算這11萬元系婚前的借與行為,也是一種債權,不能與房屋的物權混為一談。房屋的物權依然是原告,原告理所當然享有絕對的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房屋的增值、貶值都歸原告。更何況該11萬元本身就是彩禮!同時,原告也按照習俗給予被告及其家人送過彩禮,原告一點也沒有要求索回的意思,認為這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不僅有事實根據,而且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獲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夠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上述代理意見,供參考。
代理人:張蘇明律師
2011年1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