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于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結婚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如下: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1、 ,歸 方所有。
2、 ,歸 方所有。
3、 ,歸 方所有。
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自本協議簽定之后,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各自名義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主張所有權。
三、對于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后自己所得財產分別歸其個人所有,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財產由個人完全支配處置,無須征得配偶同意。同時,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支出的必須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涉及到一方企業投資等的約定:企業投資權益的一方,因經營需要該企業融資借款時,若此投資權益形式為(①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③集體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中的股份;④個人公司;⑤某外資企業的出資),則該債務均為企業法人債務,與配偶無關;若該投資權益形式為(①合伙人企業的合伙份額;②個體工商戶;③個人獨資企業),則該企業舉債時一方應通知其配偶,否則視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五、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現有債務約定:
現有債務情況如下:
。
六、本協議簽署后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七、因為共同的利益或責任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因為共同的利益而產生的債務、子女因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等情況下而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八、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自一份,自雙方簽字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