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高一,女,漢族,1995年3月8日生,身份證號:110107199503082XXX;住北京市石景山區西山峻景小區7-4-5XX,聯系電話被告:顧某鳳,女,漢族,1961年4月3日生,身份證號:3210831961040310XX,住北京市石景山區天翠陽光新城C區3-2-10XX,聯系電話:
被告:高二,女,漢族,1978年5月30日生,身份證號:1101071978053024XX,聯系電話:
案由:法定繼承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對登記在高某云(已故)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五里坨西街12號院X號樓2單元10層1003房屋進行份額分割,確認原告享有三分之一份額。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高某云(已故)名下的存款進行分割,確認原告享有三分之一。原告預估存款不低于200000元(以法院查詢為準)。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共同分擔。
事實與理由:
高某云(身份證號:1101071978053024XX)是原告親生父親,于2019年6月3日因病去世。顧某鳳是原告繼母,高二是原告同父異母姐姐。高某云生前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高二。第二次為與何某華結婚生育原告,第三次與顧某鳳結婚無生育。
原告初中二年級之前一直與親生父親高某云生活,后父親與顧某鳳結婚,原告因與繼母顧某鳳不和,回到生母身邊,但原告依然與父親高某云保持聯系,并定期看望父親,近兩年因電話號碼更換,加之生母忌諱,原告與父親失去聯系。最近原告得知生父高某云已于2019年6月3日去世,原告悲痛不已,前往墓地祭奠。
生父高某云(已故)生前有自建房7間,拆遷分得三套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區五里坨西街12號院X號樓2單元10層1003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區五里坨西街12號院X號樓2單元11層1103房,北京市石景山區五里坨西街12號院X號2單元15層1503。另,分得數百萬元補償款。目前在生父名下的房產只有一套(單獨所有),即北京市石景山區五里坨西街12號院X號樓2單元10層1003房屋。其他兩套房屋已經落在繼母名下。拆遷補償款也由繼母保管。
原告認為,原告與繼母,姐姐有平等繼承權,原告與繼母和姐姐無法就生父遺產分割達成一致。為定爭止紛,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遺產,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高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