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生于1977年1月,住松桃縣孟溪鎮孟溪中學宿舍。
被告:王某,女,生于1977年4月,住松桃縣妙隘鄉居委員會。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解除同居關系。
二、雙方女兒各自撫養。
三、財產依法分割,債務共同承擔。
(見清單)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是初中時的同學,原告于2007年離婚后與被告(夫死)于2008年8月各自帶一女兒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雙方共同生活前缺乏了解,雙方都沉浸在中學時代的美好回憶中,且彼此在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上差別很大,沒有共同語言。彼此之間感情溝通困難,性格不合,經常爭吵且冷戰不斷。對我的事業也不支持,更讓人無法忍受的是她還經常虐待我女兒,不孝敬父母,對年老且體弱多病的母親不聞不問。記得有一次我不在家,母親病得嚴重,問被告要錢治病,被告極不耐煩地扔下50元錢就走了,致使母親無錢治病,差點病故。特別是2012年以來,我投資做點小生意,被告不但不支持,還對我惡言相向,見我欠帳后幾次提出分手,我生意失敗后,她對我更是不予理睬,漠不關心,致使我對這同居生活信心全失。
最近兩年,我與被告幾乎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分居已達兩年之久,被告多次向我提出分手,但由于被告提出高昂的分手費,所以未果,2014年7月18日,被告又提出與我協議解除同居關系,由于雙方談判未果,彼此發生了口角,我被被告慫恿家人(父親和哥哥)對我進行了一頓毒打,致使我頭部流血且伴有輕微的腦振蕩。
介于以上種種原因,我與被告的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我與被告解除同居關系,且對財產與債務依法進行分割與承擔。
此致
松桃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某
2014年7月28日
財產及債務清單
一、財產:
1、孟溪中學集資房一套115㎡,價值20萬元。
2、松桃七星廣場商品房一套,面積143.5㎡,價值36萬元。
3、北京現代悅動小車一臺,折價6萬元。
二、債務:
1、石某禮20萬元(有借條)
2、李某勇20萬元(有借條)
3、川硐工程初步測算虧40萬元
4、喻某姐姐10萬元(有借條)
5、田某英8萬元(有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