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
原告:王珍、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漢族、中旅總社某部副部長,住所地:北京朝陽區三元橋鳳凰城X座18X9,電話:13910190XX1
被告:毛豆豆、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漢族,北京寶某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所地:北京東城區東直門東方銀座X-26A,電話:13301394XX9 844XX226
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利息、違約金、法院案件受理費2750000元,由被告毛豆豆承擔70%,原告王珍承擔30%;
2、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5500元人民幣,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1005500元為基數,自2006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息計算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
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6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2009)朝民初字第109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離婚,對離婚過錯方、夫妻共同債務、婚內借款事實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
1、被告毛豆豆為離婚過錯方;
2、原告王珍對徐某超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265萬元(截至2009年1月4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未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要求原告另案處理;
3、被告毛豆豆承認向原告王珍借款1005500元人民幣欠條真實性,對于該筆債務未予處理,要求原告另案處理。
原告認為:
1、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為購買房產和共同經營公司,向徐某超借款本金、違約金、利息、案件受理費共計275萬元(執行和解確定數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生效判決已經認定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毛豆豆作為該筆借款用款人和夫妻離婚過錯方,至少應承擔該筆借款70%,才能體現法律公平和公正。
2、原被告分居期間,被告毛豆豆向原告王珍借款133.55萬元,被告毛豆豆給原告打了欠條,并寫了還款承諾,并且毛豆豆還陸陸續續歸還了三十余萬元,截至起訴之日毛豆豆仍欠王珍100.55萬元。毛豆豆向王珍出具借據和還款承諾是夫妻雙方對財產的一種書面約定,毛豆豆應該履行約定義務,司法實踐中,法律完全支持追索婚內借款請求。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訴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09年 月 日
注:當事人姓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