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
原告:劉慧,男,1969年1月3日生,漢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十里堡北里1X樓1門4X2號
被告:安本梅玲,女,1972年2月6日生,韓國公民,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離婚。
2、依照原、被告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債權、債務、子女扶養及探望等問題。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1998年5月14日在日本國大阪市辦理了結婚注冊手續,并于1998年8月21日生下女兒劉某京(現為韓國國籍),1998年12月26日原告攜被告及女兒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朝陽區定居。
由于原、被告雙方分別來自不同的國度,生活習慣上的差異很大,且婚后雙方發現彼此性格非常不合,因此爭吵不斷,嚴重影響了家庭的正常生活,最終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使雙方及孩子從這種痛苦的生活中解脫出來,原、被告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意,并就女兒的扶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分配及女兒的探視等問題進行了約定,簽訂了離婚協議書。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貴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注:當事人名字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