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冀08民終6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萬福成,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景國富,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范素芹,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春,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萬福成因與被上訴人范素芹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47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萬福成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476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上訴人萬福成給付被上訴人范素芹2500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范素芹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萬福成與被上訴人范素芹于2015年11月5日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磚瓦窯村八坑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及收益歸上訴人萬福成所有,一審判決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不應判決上訴人萬福成另給付被上訴人范素芹250000.00元的承包經營轉讓費,被上訴人范素芹乳腺癌已經治愈且有商業保險、有房產,并無生活困難的情況,無需在分割財產時給予其照顧。
范素芹答辯稱,上訴人萬福成與被上訴人范素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分割同居期間財產時應對被上訴人范素芹予以照顧,萬福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萬福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11月5日簽訂的財產協議合法有效;2、對原、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房屋,現金400000.00元,荒山、荒地,養牛場承包經營權等)進行分割,房屋歸原告所有。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結婚,2015年11月5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位于承德市雙橋區房屋產權登記人為原告,現雙方同意該房屋歸原告個人所有,系原告個人財產。家庭存款500000.00元,雙方同意該款歸被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給被告,現原告已付被告400000.00元,尚欠100000.00元。2018年11月19日,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02民初3773號民事判決,宣告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無效,雙方對上述協議產生紛爭,但原告認為雙方于2015年11月5日簽訂協議時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共同財產的約定是自愿行為,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一方當事人所有的除外。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對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歸原告所有。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萬福成與被告范素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于2015年11月5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主要約定:1、位于承德市雙橋區,房屋產權登記人為甲方(原告)萬福成,雙方同意該房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系甲方個人財產。2、甲方于2006年7月5日與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磚瓦窯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關于磚瓦窯村八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50年,經承德市公證處公證。該承包經營權及收益雙方同意歸甲方,系甲方個人財產。3、共同存款500000.00元,雙方同意該存款歸乙方(被告)所有,系乙方個人財產,由乙方自行支配,甲方不得干涉。該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款憑證為據。4、雙方現有債務600000.00元整,雙方同意該債務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如因法律或其他因素導致乙方承擔該債務的,乙方有權向甲方等額追償。雙方無債權。協議簽訂后,原告萬福成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范素芹離婚,并平均分割上述共同財產。本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未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2016年9月20日,甲方(原告)萬福成與乙方張杰、丙方萬長海、丁方萬長江簽訂《協議書》,主要約定:1、甲方將自己承包的位于承德市雙橋區坑荒山荒地的承包合同權利轉讓給乙方,承包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56年6月30日止。2、甲方轉讓的承包經營權系合伙經營權,占合伙比例的1/3,其余丙方、丁方各占1/3。丙方、丁方同意甲方出讓其合伙經營權,乙方受讓該承包經營權后,同時具有合伙人身份,丙方、丁方予以認可。3、甲方出讓的該承包經營權是基于2006年7月5日,其與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磚瓦窯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承包合同得來(已公證),故乙方應遵守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4、甲方份額的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臨時建筑1/3)作價600000.00元、轉讓費100000.00元,合計700000.00元。協議簽訂后,案外人張杰分別于2016年9月20日、9月21日向原告萬福成的承德銀行賬戶轉入350000.00元、350000.00元,合計700000.00元。2018年5月23日,范素芹作為另案原告起訴萬福成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主張對雙方財產進行分割。范素芹又于同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準許其撤回對萬福成的起訴。本院再次審理原、被告的離婚糾紛后,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冀0802民初3773號民事判決,宣告原告萬福成與被告范素芹婚姻無效。另查明,被告范素芹曾患乳腺癌,需要長期服藥,還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收入水平較低,生活困難。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萬福成與被告范素芹的婚姻雖被法院宣告無效,但雙方在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前簽訂的有關財產歸屬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屬有效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而本案原、被告對在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已經做出明確約定,故該約定是對雙方共有財產處理的除外規定,原、被告應當予以遵守。但就本案而言,原告萬福成僅對案涉房屋主張按照協議約定歸其個人所有,對其他財產主張依法分割,考慮到被告身患多種疾病、生活比較困難的事實,在分割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時,不應完全拘泥于原、被告所簽訂的財產協議,而應對被告予以適當照顧。結合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的內容,案涉房屋已經約定歸原告所有,且該房屋也登記在原告名下,故對原告主張案涉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財產,銀行存款500000.00元,由于原、被告已經約定歸被告所有,且原告已付被告400000.00元,剩余100000.00元原告應當繼續支付;另有荒山荒地經營權轉讓款700000.00元,如前所述,原告可從該款中分出部分對被告予以補償。考慮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分得的財產明顯多于被告以及被告從原告房屋搬出后居無定所等諸多情況,原告可從上述700000.00元中分出250000.00元對被告進行相應的補償。對于被告向原告主張分割的其他財產,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萬福成與被告范素芹于2015年11月5日簽訂的財產協議合法有效。二、位于承德市雙橋區房屋歸原告萬福成所有。三、原告萬福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被告范素芹剩余存款100000.00元、承德市開發區馮營子鎮磚瓦窯村后八坑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款250000.00元,合計350000.00元。四、駁回原告萬福成、被告范素芹的其他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00元,減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萬福成負擔2200.00元,由被告范素芹負擔220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歸該所有人,但應兼顧公平原則,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本案中被上訴人范素芹患有乳腺癌并后遺癥,無法正常工作,分割同居期間財產時應對其予以照顧。上訴人萬福成主張被上訴人范素芹有多份商業保險,且有其他住房,不存在生活困難的情況,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萬福成與被上訴人范素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基礎上,考慮被上訴人范素芹身患多種疾病和生活困難的事實,分割同居財產時對被上訴人范素芹予以適當照顧,判決由上訴人萬福成從其獲得的承德市開發區馮營子鎮磚瓦窯村后八坑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款中支付250000.00元給被上訴人范素芹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萬福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00元由上訴人萬福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曲竑圖
審判員 張智慧
審判員 馮志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