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戰輝,男,1986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自軒,男,約50歲。
被告彭進榮,又名彭翠香,女,約50歲,漢族,滑縣瓦崗寨鄉南街村村民,住該村。
原告李戰輝訴被告蔣自軒、彭進榮監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戰輝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蔣自軒、彭進榮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戰輝訴稱:我與被告之女蔣**于2008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于2008年11月29日生下女兒李**。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0年8月20日經滑縣法院調解離婚,女兒李**由蔣**撫養,原告支付撫育費3000元。2010年9月份,蔣**去世,李**現隨被告方生活,因女兒李**年齡尚小,結合被告的年齡及家庭等實際情況,李**跟隨被告生活明顯不利于成長。同時,原告作為李**的第一法定監護人,對李**具有法定的監護權,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不讓原告看護女兒李**,不讓李**跟隨原告生活,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對女兒李**的撫養監護,為此,要求判令被告將女兒李**交給原告撫養,并不得影響和干擾原告對女兒李**行使監護權;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已給付的撫養費3000元。
被告蔣自軒、彭進榮辯稱:原告所說不屬事實,他根本沒給撫養費,原告沒有撫養權,要求法院公正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戰輝與二被告之女蔣**于2008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于2008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兒,取名李**。2010年8月20日,原告與二被告之女蔣**經滑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女兒李**由蔣**撫養,原告支付撫養費3000元。2010年9月14日,蔣**因病去世,原告與蔣**之女李**現在由二被告撫養。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二被告返還撫養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滑縣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2088號民事調解書一份、蔣**在新鄉醫學院一附院的住院病歷一份、瓦崗寨鄉周道村委會的證明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下列人員中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本案中,蔣**已經去世,則原告李戰輝就成了他與蔣**之女李**的唯一法定監護人,二被告不得妨礙原告對其女兒行使監護權,因此,對原告要求對其女兒李**行使監護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審過程中,自愿放棄要求二被告退還撫養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戰輝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對其女兒李**行使監護權,被告蔣自軒、彭進榮不得影響和干擾原告李戰輝對其女兒李**行使監護權;
二、駁回原告李戰輝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政凱
審 判 員 曹明樂
審 判 員 劉定偉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