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德鋒,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鞏喜超,男,河南豫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獻庭,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獻超,男,系被告之弟。
原告靳德鋒與被告趙獻庭監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德鋒及其委托代理人鞏喜超、被告趙獻庭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獻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靳德鋒訴稱:被告之子趙××于2009年遇車禍身亡,原告靳德鋒系趙××之妻,趙××生前與原告婚生兩個孩子,男孩叫趙××,女孩叫趙××。趙××死后對孩子的撫養情況及相關事宜于2009年7月28日雙方協議進行了處理,趙××和被告一起生活。隨著時間延長,被告對趙××的學習未盡關照義務,導致學習成績一塌糊涂。原告前去探望,被告不讓原告見兒子,況且被告年齡已高,無能力照顧趙××的學習及成長,原告現有能力撫養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雙方所簽協議內容第二條中“趙曉東監護權歸甲方所有”無效,監護權依法歸原告所有。
原告靳德鋒提供了下列證據:
1、原、被告及趙××、趙××的戶口簿一份(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親屬關系。
2、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之間簽署的協議書一份,證明趙××、趙××的撫養情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2009年7月24日原、被告之間的協議書一份,證明原告與趙××所有的房屋歸兒子趙××所有。
5、南召縣白土崗鎮第二初級中學2011年7月份通知書一份,成績表顯示趙××學習成績語文63、數學75、英語25、綜合73。
6、原告播放手機電話錄音一段,主要證明被告沒有能力撫養孩子。
被告趙獻庭辯稱:原告與其丈夫趙××已于2003年8月28日在南召縣人民法院協議離婚,雙方對子女的監護已做明確約定,趙××和原告一起生活,趙××和趙××一起生活。原告夫妻長年在外打工,趙××一直和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原告也未盡到撫養監護義務。原告稱被告未盡到監護義務及不讓原告探視均不屬實,原告孤身一人居無定所不適宜照顧趙××。被告雖然年高,但身體健康,仍能自食其力再加上趙××的叔叔們幫助,撫養趙××沒有困難,不同意趙××由原告監護。
被告趙獻庭提供了下列證據:
1、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趙××、趙××的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
3、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之間簽署的協議書一份(復印件),同原告舉證。
4、南召縣人民法院(2003)調字第3560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與趙××已于2003年8月28日協議離婚,離婚雙方約定趙××和原告一起生活,趙××和趙××一起生活。
本院依職權調取了以下證據:對趙××的調查筆錄一份,趙××沒有明確表示隨原、被告哪一方共同生活,但表示愿和其姐趙××一起生活。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原、被告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根據證據,結合原、被告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告靳德鋒與被告趙獻庭的長子趙××于1995年9月7日登記結婚, 1996年3月3日生長女趙××(又名趙××,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為1993年3月3日); 2000年11月1日生長子趙××(又名趙××,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為2001年12月18日)。原告夫婦結婚后經常在外打工,后感情破裂,雙方于2003年8月28日經南召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約定趙××隨原告一起生活,趙××隨趙××一起生活,雙方互不承擔撫養費。原告與趙××離婚后,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4月趙××在山東省打工時遇車禍身亡,車方賠償各項損失190000元,除去各項開支,剩余現金149900元。趙××去世后,原、被告雙方于2009年7月24日簽訂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現有房屋(兩層樓房)趙獻庭、趙六、靳德鋒只有居住權和修繕權,而房屋所有權歸趙××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出賣或變相出賣房屋”。原、被告又于2009年7月28日簽訂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一、甲方(趙獻庭)得養老金34900元,趙××得撫養費40000元,趙××得撫養費75000元。二、趙××監護權歸乙方(靳德鋒)所有,趙××監護權歸甲方所有,乙方有看望兒子權,但不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趙××帶離趙家。三、趙××撫養費75000元由趙××、趙×、靳××三人負責保管,只許趙××上大學或結婚專用。若趙××未成年離開趙家或更姓改名,所分得的撫養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四、趙××撫養費由乙方保管,趙××成年需用時有權追回。”協議簽訂后各按協議執行,趙××和原告一起生活,趙××和被告一起生活。趙××和被告一起生活期間,2011年春期學習成績較差。2011年暑假趙××將趙××領走,現趙××、趙××在原告安排下均在南召縣城私立學校學習。原、被告為趙××的監護權問題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趙××的監護權歸原告所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才能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監護。本案中,原告靳德鋒雖然與趙××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兩人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共同監護趙××和趙××。趙××去世后,原、被告雖然對趙××和趙××的監護問題進行了約定,但無法律依據?,F被告年齡已大,趙××和被告一起生活期間學習成績較差,原告要求對趙××行使監護權,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于2009年7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二條中“趙曉東監護權歸甲方所有”無效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辯稱自己雖然年齡大,但仍能自食其力,趙××可由其叔叔照顧等,于情有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靳德鋒與被告趙獻庭于2009年7月28日所簽訂的協議書中第二條 “趙曉東監護權歸甲方所有”無效。未成年人趙東東由原告靳德鋒監護。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趙獻庭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書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華東
審 判 員 宋 偉
代理審判員 丁恒學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淘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