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利枝。
委托代理人郭永生。
被告左慶。
被告馬佩英。
委托代理人李華。
原告尤利枝與被告左慶、馬佩英監(jiān)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尤利枝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左慶及其與馬佩英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5年9月,我與被告之子左紅彬結婚,婚后于2006年7月5日生育一女左超然,于2008年8月14日生育一子左超琪。2009年7月左紅彬因觸電身亡。丈夫去世后,我希望以自己最大的努力撫育兩個孩子,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對他們幼小的生命帶來的負面影響。但在2010年1月31日,被告糾集家族人員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將我年僅1歲多尚需乳養(yǎng)的兒子左超琪搶走,致年幼的兒子脫離我的監(jiān)護和撫養(yǎng)。此事發(fā)生后經交涉未果。我作為孩子的母親,具有法定的監(jiān)護責任和權力,被告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采用暴力手段將孩子搶走,是對我對子女監(jiān)護權的公然侵犯,現依法起訴,請依法確認我對兒子左超琪具有監(jiān)護權,判決兩被告將左超琪交由我撫養(yǎng)。
被告辯稱:一、不否認原告對左超琪具有監(jiān)護權,但同時兩被告對左超琪也同樣具有監(jiān)護權。二、原、被告之間的紛爭,實質上是對左超琪的監(jiān)護權爭議,而該爭議未經有關組織予以指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三、左紅彬不幸去世,原告在處理家庭財產問題上不盡情理,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依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左超琪應由誰監(jiān)護撫養(yǎng)。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浚縣公安局白寺派出所證明。證明2010年1月30日左慶將左超琪抱走,現左超琪在左慶處。
被告對此無異議。
對原告提交的該份證據,因其系公安機關調查后出具的證明,且被告無異議,故本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左xx的書面證言。證明左紅彬死之后,按照農村習俗左慶將左超琪抱走撫養(yǎng)。
原告尤利枝稱該證言不屬實,另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對此證據,因左連成證明左慶因故將左超琪抱走與派出所證明相印證,本院對其證明效力部分確認。對其證明原告毆打被告馬佩英,因其證明內容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認證。
依據有效證據,結合庭審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被告左慶、馬佩英與原告尤利枝原系公婆兒媳關系。原告尤利枝與被告之子左紅彬結婚后,分別于2006年7月5日生一女左超然,于2008年8月14日生一子左超琪。2009年7月左紅彬不幸觸電身亡。之后,原告帶女兒左超然和兒子左超琪回娘家白寺鄉(xiāng)劉皮洼生活。2010年元月30日,被告左慶帶人在劉皮洼原告娘家強行將左超琪抱走,現左超琪由被告左慶、馬佩英撫養(yǎng)監(jiān)護。之后,原、被告雙方就左超琪監(jiān)護撫養(yǎng)協商未果。
本院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尤利枝作為左超琪的生母,其在有撫養(yǎng)監(jiān)護能力的條件下,依法對左超琪享有監(jiān)護權,被告左慶強行將左超琪抱走與馬佩英共同撫養(yǎng),顯然侵犯了原告對兒子左超琪的監(jiān)護權,被告左慶、馬佩英應將左超琪交由原告進行監(jiān)護、撫養(yǎng),被告辯稱左超琪的監(jiān)護應由相關部門指定之理由不能成立。另被告辯稱原告在處理家庭財產問題上不盡情理,與本案無關,本案不予審理。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尤利枝對左超琪依法享有監(jiān)護權;
二、被告左慶、馬佩英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左超琪交由原告尤利枝監(jiān)護,不得妨礙原告尤利枝對左超琪的撫養(yǎng)。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左慶、馬佩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桑 文 宇
審 判 員 郭 芳
審 判 員 靳 志 民
二 O 一 O 年 六 月 七 日
書 記 員 姚 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