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澧民特字第24號
申請人周某某,男。
申請人程某某,女。
被申請人周某某,女。
被申請人蔡某某,男。
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與被申請人周某某、蔡某某變更監護權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由審判員程林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被申請人周某某、蔡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訴稱,周某某系其兒子周某與裴某某之子。2010年6月21日,周某與裴某某在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了婚生子周某某由周某撫養成年的協議。2010年8月24日,周某因意外事故死亡,而裴某某離婚后卻一直下落不明。兩被申請人系兩申請人的女兒和女婿,系周某某的姑姑、姑父。2013年10月,周某某、蔡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周某某由周某某、蔡某某進行監護,2014年1月,本院判決周某某、蔡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判決生效后,兩被申請人準備將周某某的戶口由澧縣遷至廣州市,讓周某某今后能得到更好的照顧及教育條件,但因廣州市戶口管理政策原因,周某某的戶口一直無法遷往廣州市。在此期間,周某某一直由周某某、程某某撫養,兩被申請人未盡到監護義務。兩申請人認為,兩被申請人均居住在廣州市,而被監護人卻在澧縣永豐鄉讀書,因相距太遠,兩被申請人無法正常行使監護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
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兩申請人、兩被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擬證明兩申請人、兩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情況的事實;
2、周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監護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情況的事實;
3、(2013)澧民特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1份,擬證明被監護人周某某現由兩被申請人進行監護的事實;
被申請人周某某、蔡某某辯稱,申請人所述屬實,同意周某某、程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
對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提交的三組證據,被申請人周某某、蔡某某均無異議,此三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本院全部予以認證采信。
根據申請人的舉證、被申請人的質證、當庭陳述及本院的認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周某某,****年**月**日出生,系周某與裴某某婚生子,周某某、程某某孫子。2010年6月21日,周某與裴某某在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了婚生子周某某由周某撫養成年的協議。2010年8月24日,周某因意外事故死亡。之后,裴某某未履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裴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兩被申請人周某某、蔡某某系夫妻關系,分別系周某某的姑姑、姑父,現居住在廣東省廣州市。2013年10月,周某某、蔡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周某某由周某某、蔡某某進行監護,2014年1月,本院判決周某某、蔡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判決生效后,周某某、蔡某某準備將周某某的戶口由澧縣遷至廣州市,讓周某某今后能得到更好的照顧及教育條件,但因廣州市戶口管理政策原因,周某某的戶口一直無法遷往廣州市。在此期間,周某某一直由周某某、程某某撫養,周某某也一直在澧縣永豐鄉讀書。由于兩被申請人未盡到監護義務,2015年7月21日,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訴至本院,訴爭發生。
本院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本院判決周某某、蔡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之后,周某某的戶口一直未遷往廣州,周某某一直隨祖父母在澧縣永豐鄉學習、生活,周某某、蔡某某并未盡到監護人的職責。現周某某母親裴某某一直下落不明,其情形視為裴某某不能監護。為有利于周某某今后能更好的學習、生活及健康成長,故對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要求變更監護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周某某的監護人為周某某、程某某,由周某某、程某某對周某某行使監護權。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申請人周某某、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程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代理書記員 周楊
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