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敘 永 縣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敘民特字第3號
申請人李某某,女,1953年6月6日生,漢族,四川省敘永縣人。
被申請人羅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生,漢族,四川省敘永縣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李某某訴被申請人羅某某申請變更監護人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莉適用特別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李某某訴稱:申請人之子羅偉與被申請人羅某某非婚同居于2011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后羅偉于2012年4月13日在敘永縣落卜鎮宋家毛地咀硫鐵礦務工時因事故死亡。雙方達成《工傷死亡賠償協議》,約定敘永縣落卜鎮宋家毛地咀硫鐵礦一次性賠償羅偉家庭760000元,已支付給申請人,并為羅某某腹中小孩保留撫養費138504.3元。羅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生育二女。生育二女后羅某某即外出離家,現在兩小孩均由申請人李某某撫養。因二女的撫養費138504.3元敘永縣落卜鎮宋家毛地咀硫鐵礦只支付了其中的58504.3元,余款80000元尚未支付。現在小孩生活無著落,羅某某外出,故申請變更監護人為申請人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申請人羅某某辯稱:是這樣的,我現在外出務工,沒有辦法照看小孩,可以將兩個小孩的監護人變更為李某某,但是我不另外支付李某某小孩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之子羅偉與被申請人羅某某非婚同居于2011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后羅偉于2012年4月13日在敘永縣落卜鎮宋家毛地咀硫鐵礦務工時因事故死亡。雙方達成《工傷死亡賠償協議》,約定敘永縣落卜鎮宋家毛地咀硫鐵礦一次性賠償羅偉家庭760000元,已支付給申請人,并為羅某某腹中小孩保留撫養費138504.3元。羅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生育二女。生育二女后羅某某即外出離家,現在兩小孩均由申請人李某某撫養。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兩小孩的戶口本復印件,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羅偉與被申請人羅某某子女,在羅偉死亡后,被申請人羅某某為第一順序監護人,申請人李某某為第二順序監護人, 在先順序人優先于在后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在庭審過程中,申請人李某某與被申請人羅某某達成一致協議:兩小孩由申請人李某某監護,并隨李某某居住生活,被申請人羅某某不支付李某某兩小孩的撫養費,亦不再參與孩子父親羅偉死亡后與敘永縣落卜鎮宋家毛地咀硫鐵礦達成的《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款項的分割。加之被申請人羅某某辯稱其現在外出務工,沒有辦法照看小孩,即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為了維護被監護人利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子女的監護人為李某某,由李某某行使監護權。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申請人李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周 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饒 蘭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