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秀榮,女,漢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區永定門內東街東里11樓2單元302號,居民。
委托代理人劉偉,河南陽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運祥,男,漢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住太康縣遜母口鎮黃堂村,村民。
原告魏秀榮訴被告張運祥監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之子張安康與張金環婚后生一子名張云龍,后經太康縣法院判決張安康與張金環離婚,張云龍由張安康撫養,現張安康被鑒定為精神病患者,已無撫養能力,經太康縣北關居委會指定張運祥為張云龍的監護人。原告認為該指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起訴要求指定原告為張云龍的監護人。
被告辯稱,我年齡較大,不適合作為張云龍的監護人,請法院依法辦理此案。
經審理查明,原告之子張安康與被告之女張金環1999年3月23日登記結婚,2001年1月1日生一子名張云龍,2010年4月9日,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太民初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張安康與張金環離婚,張云龍由張安康撫養。2010年8月30日,商丘崇正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張安康的病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持續性心境障礙——惡劣心境。2、無撫養能力。太康縣城關回族鎮北關居民委員會于2010年9月10日指定張云龍的外祖父張運祥為監護人,原告認為該指定不利于張云龍的今后成長,要求變更其為張云龍的監護人。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張云龍的祖母,在張云龍之父張安康無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依法可作為張云龍的監護人。太康縣城關回族鎮北關居民委員會指定張云龍的外祖父張運祥作為張云龍的監護人后,張運祥不愿盡監護責任,從有利于張云龍成長的角度考慮,由原告魏秀榮作為張云龍的監護人較為適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太康縣城關回族鎮北關居民委員會指定張運祥為張云龍的監護人的指定。
2、指定魏秀榮為張云龍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李天靈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