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后,一方在外地工作和生活,該如何探視孩子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母親在外地工作無法在周末探視孩子引發的探視權糾紛。判決母親有權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間,將孩子接到身邊共同生活。
經北京一中院審理查明:孩子的父母于2003年3月離婚,目前孩子正在上小學,判給父親撫養。母親周女士在外地工作,無法經常探視孩子,故訴至法院,要求每年假期將孩子接到外地與母親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孩子的父親則稱,現在交通非常方便,周女士完全可以在節假日來探望孩子,而且男方沒有向女方索要撫養費,目的是把應給付的撫養費作為女方看望孩子的路費。因此不同意周女士主張與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探視方式,只同意女方每月在男方的監護下探視孩子一次,一次兩小時。一審法院判決,周女士有權于孩子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視十天、暑假假期探視二十天。探視期內女方可將孩子從男方處接出,與孩子共同生活。一審判決后,孩子的父親不服,上訴至一中院,要求女方在北京探視孩子。
北京一中院認為,考慮到女方經常居住地及工作地點均在外埠,法院支持女方要求采取寒、暑假假期短時間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視權。但在行使探視權時不得影響孩子正常學習與生活,并保證孩子人身安全。探視期滿時,應準時將孩子送回男方處。女方行使探視權時,男方負有協助義務,不得拒絕和阻礙。據此,北京一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