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未民初字第06209號
原告程思,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西安市第三十八中學教師。
委托代理人嵇文兵,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
原告程思與被告鄭珊珊探望權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娜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思委托代理人嵇文兵、被告鄭珊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思訴稱,2015年7月3日,其與被告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并對婚生子程某某撫養及探望進行約定,但被告在探望孩子時用母乳喂養,孩子回到其處后經常出現嘔吐等不適癥狀,因此雙方爭執不斷導致雙方家人發生沖突,最終報警。在警方調解下,被告不同意撫養孩子,故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裁決終止被告探望權直至程某某滿1周歲;2、在程某某一周歲后被告每月在原告處探望一次,并不得接走;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鄭珊珊辯稱,原告所述并不屬實。其對孩子的探視都是根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的,原告并無事實證據剝奪其對孩子的探視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原告程思與被告鄭珊珊登記結婚。****年**月**日出生一子程某某。后雙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7月3日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同時雙方協議約定:…(1)為了程某某接受更好的教育,兒子由原告終身撫養。男方承擔撫養兒子的一切費用;(2)被告及被告父母可隨時探望程某某,并可在節假日及周末雙休日接兒子隨原告回家生活,接回期間一切由女方負責。原告有協助義務…后程某某由原告撫養,并同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被告每周六、周日將程某某接至其住所地照顧。因原、被告就程某某喂養方式及接送方面產生糾紛,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如前所述。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手機聊天信息、門診病歷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現原、被告就婚生子程某某探視事宜已達成書面的協議,雙方應按該協議繼續履行。原告主張依法裁決終止被告探望權直至程某某滿1周歲,但其并無相關聯的證據證明被告以母乳喂養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另原告主張程某某一周歲后被告每月在原告處探望一次,并不得接走的訴訟請求,與法與理相悖且亦與雙方協議相背,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程思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趙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