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冬婭,女,1979年生。
委托代理人胡芳,女,1972年生。
被告劉樂,男,1979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秀金,男,1964年生。
原告胡冬婭與被告劉樂探望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冬婭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芳;被告劉樂的委托代理人李秀金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冬婭訴稱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一女孩取名劉果果。2009年7月20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協議離婚,孩子由被告撫養,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原告有權隨時探視劉果果。雙方離婚后,原告每次向被告提出探視孩子均遭到被告無理拒絕,原告到被告處探視孩子也遭到被告百般阻撓。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特具狀起訴,請求判決原告有權探視女兒劉果果,每月探視四次,探視時間和方式為:每星期五下午原告將女兒接回原告處探視,星期日下午原告將孩子送回被告住所,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樂辯稱,原告起訴不屬實,離婚后原告曾多次探視女兒。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情理,被告不同意。理由:一、原告頻繁探視會影響被告的家庭生活。二、原告無自己的居住場所。三、原告經營的娛樂場所,生活無規律,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被告愿意讓原告一個月探視一次孩子,每次不超過半天。探視的地點先電話聯系,接送孩子地點在姬崔村448號,男方父母的住所。探視方式一般在男方父母家探視,女方如將女兒帶離探視地點,須經監護人同意。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09年7月20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時原被告雙方約定婚生女劉果果由被告劉樂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原告有權隨時探視女兒,也可以在經過被告同意的前提下將女兒暫時帶離被告家庭,但必須在八小時內將女兒安全送還。后原告多次探視女兒無果,訴至本院請求判決原告有權探視女兒劉果果,每月探視四次,探視時間和方式為:每星期五下午原告將女兒接回原告處探視,星期日下午原告將孩子送回被告住所,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后,原告不直接撫養婚生女劉果果,但其有探視子女的權利,被告劉樂有協助義務。雖然原被告在離婚時約定原告有權隨時探視女兒,但雙方就探視時間并未具體約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本院認為每個月的第二個、第四個星期六、星期日原告胡冬婭對劉果果享有探視權,其可將劉果果接走隨其生活比較妥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胡冬婭在每個月的第二個、第四個星期的星期六、星期日對劉果果享有探視權,在此期間其可將劉果果接走隨其生活。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劉樂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新 蕾
審 判 員 郭 俊 英
審 判 員 李 慶 賀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