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漢中民終字第496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馬寧,女,生于1979年7月,漢族,大專文化,系西鄉縣馬鞍堰灌溉管理局職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發興,男,西鄉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蒲紅斌,男,生于1975年8月,高中文化,系西鄉縣電信局職工,住(略)。
上訴人馬寧與被上訴人蒲紅斌離婚糾紛一案,不服西鄉縣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馬寧及委托代理人胡發興、被上訴人蒲紅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馬寧與被上訴人蒲紅斌于2000年經人介紹認識談婚,2000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結婚初期感情尚好,2001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蒲忠輝。從2005年起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雙方不能正確處理,并由此引起雙方親屬的爭執。馬寧于2005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2006年11月馬寧將其陪嫁物從家中取走。蒲紅斌于2007年5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蒲紅斌又增加要求馬寧給付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蒲忠輝撫養費8030.25元的訴訟請求。另查明:蒲紅斌、馬寧婚后共同財產有抽油煙機一臺、VCD一臺;2001年蒲紅斌所在單位西鄉縣電信局給蒲紅斌配發電腦一臺,蒲紅斌支付了部分費用;2006年10月購買了海爾洗衣機一臺,價值2800元;馬寧2003年至2007年5月欠單位養老保險、失業金共1317.88元;2005年在馬寧外出期間馬寧之父馬興智領取了馬寧2004年至2005年的部分工資4512元。蒲紅斌、馬寧目前的月工資收入分別約為1005元、700元。現蒲紅斌、馬寧無共同債權和存款。蒲紅斌在雙方結婚前向其姐夫袁久峰借款10000元至今未償還。原審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權,蒲紅斌提出離婚,馬寧同意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離婚后,對婚生子蒲忠輝,應按有利于蒲忠輝的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由其父蒲紅斌撫養,馬寧應當按照其工資收入并結合本地生活水平給付撫養費。蒲紅斌、馬寧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電腦、洗衣機、抽油煙機各一臺、VCD一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按有利于生活生產、現行價值、使用壽命等原則進行分割。雙方共同生活期間馬寧的工資收入及所欠的養老保險金、失業金屬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應由蒲紅斌、馬寧平均分割。蒲紅斌向袁久峰借款10000元,系其婚前所借,婚后為償還該借款向陳玉鳳借款10000元,后又為償還陳玉鳳借款10000元,又向袁久峰借款10000元,該借款一直未用于蒲紅斌、馬寧共同生產生活;李友興的欠款3000元系蒲紅斌之母所借,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屬個人債務,應由個人償還。馬寧主張向張遠錄借款7000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分擔的抗辯理由,因無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納。判決:一、準予蒲紅斌與馬寧離婚,雙方夫妻關系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二、離婚后,婚生子蒲忠輝由蒲紅斌撫養,由馬寧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給付撫養費160元至蒲忠輝18周歲時止(限每年年底付清當年的撫養費)。三、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電腦、洗衣機、抽油煙機各一臺、VCD一臺歸蒲紅斌所有,由蒲紅斌給付馬寧共同財產折價款1000元,馬興智領取的馬寧工資4512元歸馬寧所有,馬寧所欠養老保險金、失業金由馬寧償還。四、駁回蒲紅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蒲紅斌、馬寧各負擔150元。
馬寧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稱:一、對判決離婚及對婚生子蒲忠輝的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無異議。二、本案判決程序違法。被上訴人起訴時間是2007年5月14日,上訴于2007年7月27日從深圳回家,7月30日到達法庭,領取開庭傳票,距開庭時間,僅有3天時間,沒有給上訴人充足的舉證時間;本案訴訟管轄權是城南法庭,不是城關中心法庭。三、原審判決對共同財產分割在認定事實及證據采信上不公。1、關于共同財產范圍及數額的確定,本案共同財產突出的問題是用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償還蒲紅斌婚前購房債務2.2萬元,這部分應納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原審判決將上訴人辯稱部分中的重要部分刪去,上訴人明確要求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蒲紅斌借袁久峰2.2萬元(本金2萬元,利息2千元)和償還婚前個人債務5500元,共計27500元,上訴人應分得27500元的一半。現仍欠張遠錄7000元未還。另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購房款后,房屋增值的7000元理應分得一半。3、原審判決第三條,夫妻共同財產:電腦、洗衣機、抽油煙機、VCD到底折價多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使用多年的空調為何不翼而飛。為什么只給上訴人1000元,而財產全歸被上訴人。4、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之父馬興智2005年領取我的工資4512元,除支付預付工資856.20元,扣養老保險金599.04元,值班工資等300元,實領取工資2754.86元。而判決不按實際領取數認定,而認定4512元,且用上訴人2005年的工資來平衡夫妻共同財產,被上訴人2005年至今的工資為何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2006年上訴人給被上訴人郵回2000元,被上訴人否認是不誠實的。5、上訴人多次請求原審法院確定上訴人探視權,法庭以給被上訴人說好了,隨時可探。但被上訴人不允許上訴人探視。請求二審法院明確探視時間和方式,查清事實,依法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蒲紅斌辯稱:一審法院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1、被上訴人借袁久峰10000元,又用陳玉鳳10000元償還了袁久峰的10000元,后又向袁久峰借10000元,償還了陳玉鳳的借款,這是一個事實;2、上訴人稱共同償還了被上訴人婚前債務,無證據支持;3、上訴人在一審中主張欠張遠錄7000元,屬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中又稱這7000元是被上訴人個人債務;4、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一審法院是根據雙方認可的價格來折價的;5、關于孩子的探視權問題,被上訴人認為這是上訴人無理纏訴的借口,對判決生效后發生的探視權糾紛,是另案法律關系和訴爭。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婚姻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原審對婚生子蒲忠輝的撫養及撫養費進行了判決,雙方無異議,本院準許。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未給夠自己足夠的舉證時間,因原審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故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上不公,不能用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償還被上訴人婚前購房債務2.2萬元,而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上訴人未能提供相關聯的證據證明該事實存在,故對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欠張遠錄7000元,因無證據證明,故其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夫妻共同財產電腦、洗衣機、抽油煙機、VCD到底折價多少?經審查,原審法院是將以上共同財產計價7280元,按7折折舊為約5000元,雙方各分2500元。因被上訴人撫養子蒲忠輝,故其工資未納入共同財產分割(上訴人在外打工收入亦未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上訴人的工資4512元,償還共同債務及上訴人欠單位2003年至2007年養老保險、失業金1317.88元,余約3200元,雙方各分1600元,用雙方各分財產折舊2500元減去1600元,故上訴人應分得900元,而原審判決由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財產折價款1000元,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請求判令探視權,因原審時未發生阻撓探視的事實,今后如發現,可另案處理。故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馬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建軍
審判員 張忠愛
審判員 仵瑞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湯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