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德城民初字第2372號
原告張某(又名張麗娟),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德州元濟紡織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曹淑萍,山東九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德州市公路局工程總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崔玉成,山東湛瀘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由原告撫養婚生子劉子昂。2013年9月1日,原、被告雙方又達成變更協議,劉子昂由被告撫養,同時約定原告有每周一次的探視權,孩子必須在德州上學等內容。協議達成后,原告將孩子交給被告,剛開始幾天,被告并無異常,被告有事外出時,還由原告帶孩子。過了不到一個月,被告就將孩子送回其老家,并且不允許原告在探視。為了不讓原告見到孩子,被告甚至沒有讓孩子上小學。原、被告雙方為此事多次發生沖突,甚至鬧到派出所。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讓孩子有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現請求變更劉子昂的撫養關系,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相應的撫養費。
被告辯稱,一、被答辯人所訴不符合事實。答辯人并沒有阻止被答辯人探視孩子,并且探視權與撫養權是兩個法律概念,本案的案由是變更撫養權糾紛,并非探視權糾紛,因此探視權問題與本案也無關聯性。被答辯人享有法定和約定的探視權。另外,被答辯人所稱的未讓孩子上學的問題,也不符合事實。二、婚生子劉子昂應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劉子昂****年**月**日出生,現在6周歲,依照法律規定,原、被告都有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權利。1、答辯人現有穩定的工作,為事業編制,工作、收入穩定,具有撫養孩子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而且答辯人的父母身體健康、具有撫養能力,可以協助答辯人撫養。2、劉子昂為男孩,從社會觀念及孩子性格培養與成長的角度看,由男方撫養更為有利。3、孩子生下至離婚,再從變更撫養權至今,劉子昂一直由答辯人撫養,孩子已習慣了這種生活方式和環境,如果頻繁變更撫養關系改變生活環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長。4、2010年1月26日協議離婚時,孩子2歲多,還很小。不滿3周歲的孩子對母親的依賴感比較強,答辯人完全是出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而且當時被答辯人以孩子的撫養權及房屋的所有權為離婚條件,經過思想斗爭無奈將孩子的撫養權通過協議給被答辯人。5、家庭是孩子成長的搖籃,父母是塑造孩子美好心靈的啟蒙教師,監護人的自身素質高低影響著孩子的身心健康,答辯人為大學本科畢業,學士學位,且經過綜合考試順利通過了事業單位考試,在單位劉某盡職盡責,獲得優秀員工的榮譽稱號,因此在綜合素質方面孩子由答辯人撫養,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完善人格方面更為有利。6、被答辯人不適合撫養。在2013年9月1日的協議書上,被答辯人承認被答辯人自己無穩定的經濟來源,身體不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對于這自認的事實和狀況下,答辯人不放心,也不敢放心將孩子由被答辯人撫養。7、被答辯人度孩子漠不關心,影響孩子落戶及上學。如上所述,被答辯人所稱的孩子沒上學是答辯人的原因與事實不符,按照法律法規程序上規定,落戶需要孩子的出生證明等證件,但是出生證明在被答辯人手里,沒有出生證明原件,就無法落戶口,也無法辦理入學手續,答辯人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多次催促被答辯人辦理落戶手續或者交出出生證明,但被答辯人不予理會,耽誤了孩子落戶及入學,可見被答辯人根本沒有為孩子著想,對孩子的發展及成長漠不關心。情急之下,答辯人給被答辯人3000元作為孩子落戶口的費用,但時至今日被答辯人仍遲遲拖延未辦理,至孩子的成長于不顧。8、被答辯人有房產按揭貸款,經濟負擔重,無法保證孩子成長的經濟負擔。因此,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綜合答辯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劉子昂應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年**月**日出生育一子,名劉子昂。2010年1月26日,原、被告在德城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劉子昂由原告撫養,被告不支付撫養費,座落在商貿大道1327號鳳凰雅苑23號樓1單元6層的房產一套歸原告所有,因購房所產生的貸款由原告承擔。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達成協議書,上載:甲(被告)、乙(原告)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月26日協議離婚,離婚后,婚生子劉子昂歸乙方撫養,并一直隨乙方生活。現因乙方無穩定的經濟來源,且身體不好,為孩子健康成長考慮,雙方特簽訂協議如下: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婚生子劉子昂歸甲方撫養,甲方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甲方必須保證孩子在德州市上小學及初、高中。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孩子的探視權,每周一次,節假日及休息日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單獨帶孩子游玩或到乙方居住。有關孩子的所有問題及事情,甲方必須與女方協商,不能私自做主。五、如甲方需要給孩子落戶口,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甲方提供各種材料及證明,順利完成孩子的落戶問題。十一、以上有關孩子所有條約,男方如有違背,必須馬上把孩子的撫養權歸還女方。甲方主動放棄向乙方要孩子撫養費。
協議簽訂后,有關將孩子交由被告撫養,2013年10月底,被告將劉子昂送至安徽省安慶市交由被告父母撫養。另查,原告現在元濟紡織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2500元,被告現在德州市公路工程處工作,每月收入3500元,被告為山東建筑工程學院本科畢業,學士學位。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變更撫養關系協議書、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書、被告提交的公路局工程處證明、畢業證、學位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結合本案,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子劉子昂應由原告或被告直接撫養,但原、被告2013年8月31日達成撫養權變更協議后,被告即于2013年10月底將劉子昂送至安徽省安慶市交由被告父母撫養,而非被告直接撫養。再者,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離婚后,劉子昂一直隨原告生活,至原、被告簽訂變更撫養協議,已兩年多的時間,變更撫養協議簽訂后,至被告將劉子昂送至安慶市只有兩個月的時間,故劉子昂隨原告生活時間較長,被告改變劉子昂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不利,原告要求變更劉子昂撫養關系由原告撫養,應予支持。被告在答辯狀中列舉了其撫養孩子的有利條件并提交相關證據,但其將孩子送至安慶市其父母處撫養,而未直接撫養,其列舉的有利條件不能對抗原告要求直接撫養孩子的權利,對被告的辯稱不予支持,對其證據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被告每月收入3500元,按25%計算,應為每月87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婚生子劉子昂由原告撫養,被告自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支付劉子昂撫養費875元至劉子昂獨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 焰
審判員 孟吉民
審判員 王偉力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