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5)揭東法白民初字第266號
原告:林某某,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
委托代理人:許潔偉,廣東冠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曉佳,廣東冠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
原告林某某訴被告陳某某變更撫養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潔偉、吳曉佳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某訴稱:2011年10月19日,被告陳某某向揭東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1月10日,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揭東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根據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長子陳某甲由原告林某某負責撫養,次子陳某乙由被告陳某某負責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離婚后,兒子陳某乙雖名義上隨被告生活,但被告對孩子并未切實盡到做父親的責任,而是將孩子交由現任妻子看管,自己獨自到廣州打工,但其現任妻子對孩子的生活、學習等都是不聞不問,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孩子的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陳某乙表示不愿意隨被告繼續生活,現陳某乙已離開被告,并隨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認為,由于兒子陳某乙已年滿十周歲,其本人要求跟隨原告生活,原告又有撫育能力,且原告的現任配偶劉某某也同意幫助原告撫養陳某乙,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變更陳某乙的撫養關系,由原告負責撫養。為維護陳某乙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原、被告婚生兒子陳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陳某乙年滿十八周歲為止。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沒有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經揭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2011)揭東法民一初字第894號民事調解書確定婚生長子陳某甲由林某某負責撫養,次子陳某乙由陳某某負責撫養。離婚后,次子陳某乙隨被告一起生活,后被告將陳某乙交由其配偶照顧,其獨自到廣州市打工。被告陳某某為農村戶口。
另查明,陳某乙于2002年12月5日出生,其于2015年9月跟隨原告一起生活至今,期間被告并未探望并撫養陳某乙。陳某乙于2016年1月13日到庭要求跟隨原告生活。
又查明,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2月7日與劉某某登記結婚,劉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到庭表示其有能力并且同意與原告一起撫養陳某乙。原告現在汕頭市信豐速遞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35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訴至本院,要求撫養陳某乙并由被告負擔撫養費。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戶籍證明、(2011)揭東法民一初字第894號民事調解書、陳某乙陳述材料、證明書、營業執照、結婚證、聲明書、詢問筆錄和庭審筆錄等材料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屬變更撫養權糾紛。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被告陳某某與原告林某某離婚后,被告對跟隨其生活的次子陳某乙不盡撫養義務,致陳某乙于2015年9月回到其母親林某某處跟隨原告一起生活至今。原告提供了汕頭市信豐速遞有限公司的證明書及營業執照證明其在該公司的月工資3500元,對該證據的證明內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的規定,因陳某乙已年滿十周歲,其表示自愿跟隨原告一起生活,原告的工資收入足以維持本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且原告的配偶劉某某自愿與原告一起撫養陳某乙,故原告要求陳某乙原由被告撫養變更為由其撫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未撫養孩子的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職業及收入情況,因被告是農業戶口,可參照廣東省2015年農業年平均收入是26184元/年,按20%的比例計付,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應給付陳某乙撫養費550元,從2015年9月開始給付至孩子18周歲止,每一年度的撫養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陳某乙撫養費1000元,對超過本院支持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3)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陳某乙由原告林某某負責撫養,被告陳某某應自2015年9月開始每月給付原告孩子撫養費人民幣550元至孩子18周歲止,每一年度的撫養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孩子長大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二、駁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揚慶
審判員張純滔
代理審判員曾秋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