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京02民終57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春榮,北京實清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韓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209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于2022年8月10日公開開庭,上訴人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春榮,被上訴人韓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遺漏訴訟請求,超過訴訟請求判決,審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并改判。2.判決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韓某承擔。事實和理由:1.我于2022年3月4日向一審法院提交調查證據申請書、質證意見,同時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但法院未予調查,亦未對我申請調取證據予以回復。2.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認為離婚調解中的社會養老保險歸各自所有,我要求分割社會養老保險屬于重復訴訟,不予處理,違背法律事實,系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應當分割的企業年金錯將離婚時的市值認定為期末余額,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認定韓某三項商業保險無現金價值、不享有權益,認定事實錯誤,不予分割理由不能成立。3.一審判決遺漏我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未對韓某名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分割,屬于遺漏訴訟請求。4.一審判決對韓某未反訴亦未提出訴訟請求的我的保險進行分割,超出訴訟請求判決,違反法律規定。5.一審審判程序違法,法官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
韓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某的上訴意見。1.關于養老保險,我的五險一金及企業年金詳細影印件已在調解案件中提交,不存在欺瞞行為。2.關于平安保險,平安保險(28055)保險單為2006年張某與其單位領導一起上的保險,我并不知情,請張某返還2020年及2021年保險費共計12192元及分割共同部分(68210)返還34105元給我。3.關于重大疾病保險,經咨詢我公司勞資管理人員,為無收益返利險種。4.關于新華人壽保險,該保險為團體險,屬于工資贈與員工,賬戶累計104000元,保單無法打印。5.關于平安千禧紅退休金投資連接保險情況,該保單為2001年-2005年所上,為公司贈與職工并將收益59800元返還,該款項已被張某動用并未告知我用途,請張某全額返還。
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分割韓某名下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鴻祥兩全保險婚姻存續期間保單價值及收益。2.依法分割韓某名下企業年薪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及其他企業補充保險在婚姻存續期間個人繳付部分及收益。3.訴訟費韓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1年1月29日,張某與韓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內容:一、韓某與張某離婚;二、登記在韓某名下的位于房山區***201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X京房權證房字第**73**)歸張某所有,剩余貸款由張某償還,韓某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張某辦理過戶;三、位于山東省乳山市***3-506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乳山房權證銀灘字第201121841號)房屋歸張某所有;四、登記在張某名下的位于房山區***3-502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京房權證房私字第***號)歸韓某所有,剩余貸款由韓某償還,張某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韓某辦理過戶;五、車牌號為京***的斯巴魯牌車輛歸張某所有;六、車牌號為京***的蒙迪歐牌車輛歸韓某所有;七、韓某名下的股票賬戶余額歸韓某所有,韓某于2021年2月5日前給付張某補償款70000元;八、雙方各自名下的工資、銀行賬戶存款余額、住房公積金、社會養老保險歸各自所有;九、雙方當事人無其他爭執。
一審法院認為,調解書已經載明雙方各自名下養老保險歸各自所有,故張某要求分割社會養老保險,屬于重復訴訟,本案不予處理。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韓某的企業年金及商業保險。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單號***),投保人韓某、被保險人韓某,保險生效日2006年12月7日。該保險具有現金價值,第14年度(按整年算)62450元,應分給張某一半31225元。韓某辯稱該保險系張某所辦理,自己不愿意續保,但是已經投保年度既有的現金價值在韓某名下,韓某是否續保不影響離婚時享有的保險現金價值。該保險合同原件目前在張某處,張某應向韓某返還該保險合同,便于韓某辦理保險后續業務。
關于韓某參加的國網北京市電力企業年金計劃,由工作單位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年金賬號,韓某員工賬號為***。根據工商銀行企業養老金查詢對賬單記載,截止到2021年1月底,權益信息顯示韓某工作單位補充養老年金(工商銀行賬戶內)本人繳費59349.98元、收益5535.57元,其余為企業繳費、其他繳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韓某本人繳費本金收益是以其婚姻期間個人收入繳納的,應分割給張某一半32442.78元,企業繳費和其他繳費形成的養老金應在韓某退休結算養老金后處理。
韓某工作單位為韓某投保的補充商業保險,包括以下:
韓某平安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屬于工作單位為職工投保的醫療險險種,不具備現金價值,故不予分割。
新華人壽保險員工福利養老年金計劃是韓某工作單位北京電力公司投保的團體險,向新華保險公司查詢后得知截止2022年2月累計員工記錄104000元(2021年度歷史記錄無法查詢),新華保險公司和北京電力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沒有和韓某簽訂任何合同,新華保險公司管理北京電力公司保險賬戶,在韓某退休之前該保險內的利益屬于單位,目前韓某不享有保險權益。故法院對此不予分割。
韓某平安千禧退休金投資連結保險在婚姻期間已經停保,不能證明韓某離婚后還占有婚姻期間金錢利益,故不予分割。
另,張某名下P01191212108人壽保險單,生效日期1999年3月25日,保額7萬元,20年末現金價值34153元(只記載15年末、20年末、25年末)。韓某名下***號人壽保險單。生效日期1999年3月25日,保額3萬元,20年末現金價值16095元(只記載15年末、20年末、25年末)。二者現金價值相減后,張某應分給韓某9029元。
韓某應分給張某的企業年金和保險價值與張某應分給韓某的保險價值相抵后,韓某還應給付張某54638.78元。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韓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某企業年金和保險現金價值合計54638.78元;張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韓某名下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單號***)的保險合同返還給韓某;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另,經本院與韓某所在單位勞資管理人員聯系,該單位工作人員稱,單位給員工所上的商業保險,具體現金價值單位并不知曉,但可以確定,商業保險在員工在職期間不可支取保險現金價值,只有員工退休或身故,方可提取。關于企業年金,具體數值會波動變化,且只有員工個人可以查詢,企業年金在員工在職時不可支取,退休或者身故可支取。經查,韓某提供的單位補充養老年金(工商銀行賬戶內)查詢對賬單顯示,2021年1月31日,本人繳費64885.55元,當前市值93127.786051元,企業繳費已歸屬個人92286.23元,當前市值143251.714007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于張某與韓某離婚后相關保險所作處理是否適當。
現張某上訴主張一審判決認定其要求分割社會養老保險屬于重復訴訟,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本院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張某與韓某的離婚調解書中明確,雙方各自名下的社會養老保險歸各自所有。故一審法院認定張某要求分割社會養老保險屬于重復訴訟,本案不予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張某的前述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張某上訴主張一審法院將應分割的企業年金離婚時的市值認定為期末余額,存在認定事實錯誤,對此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韓某參加國網北京市電力企業年金計劃,由工作單位開立年金賬號,截至2021年1月底,韓某本人繳費59349.98元、收益5535.57元,其余為企業繳費、其他繳費。故一審法院結合前述規定及本案實際情況,認定韓某本人繳費本金收益屬于婚姻期間個人收入繳納,并對該款項予以分割并無不妥,企業繳費和其他繳費形成的養老金應在韓某退休結算養老金后處理,張某的前述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韓某工作單位為韓某投保的補充商業保險,現張某上訴主張一審判決認定三項商業保險無現金價值,不享有權益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對此本院認為,經本院與韓某所在單位勞資管理人員聯系,該單位工作人員稱,單位給員工上的商業保險在員工在職期間不可支取保險現金價值,只有員工退休或身故方可提取。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韓某補充商業保險的具體情況,對前述保險未予分割并無不當,本院不持異議。
關于張某上訴主張一審法院對韓某未反訴亦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張某的保險進行分割,超出訴訟請求判決,違反法律規定,本院認為,一審法院結合雙方意見及本案實際,在查明雙方人壽保險具體情況后作出分割亦無不當,張某的前述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張某上訴主張一審法院遺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違法一節,因其前述說法缺乏充分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張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張 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楊云霞
書 記 員 萬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