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8)芙民初字第2762號
原告戴某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長沙市芙蓉區高嶺小區8棟401房。
被告楊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長沙市芙蓉區高嶺小區8棟401房。
原告戴某某因與被告楊某某發生離婚后財產糾紛,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宜獨任審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某某訴稱:我于2008年9月19日與楊某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我享有房屋居住權至2008年過年之前。同時楊某某支付我2 500元作為補償,但對夫妻共同財產電器數十件和日常生活用品未作明確約定。現楊某某經常用粗魯和威脅的語言對我,我被迫在外租房生活,家中電器更是不準我使用。請求法院判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電器及生活用品;楊某某支付我2 500元和房租1 800元。
被告楊某某辯稱:1、我未給付戴某某補償款2 500元的原因是因為戴某某收取了家中所有房屋租戶的水電費據為己有;2、我與戴某某離婚時雙方已就所有財產進行協商,雙方已經協商電器歸我所有,我補償戴某某2 500元,同時7樓房屋的兩年房租歸戴某某。請求法院依照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判決。
經審理查明:戴某某與楊某某于1998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2008年9月19日兩人在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經協議登記離婚。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約定:1、關于子女撫養問題;2、關于財產及債務問題:對兩人共同財產房屋進行了分割;3、其他:四樓住房內一切家具歸楊鶴帆所有,楊某某自愿給戴某某貳仟伍百元做為日后開支所用。同時對雙方的債務進行了約定。雙方未對其它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查明:戴某某與楊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有共同財產:美的大3P柜機空調一臺,格力分體空調二臺,創維彩色電視機、DVD影疊機、音響、小天鵝全自動洗衣機、揚子冰箱、熱水器、嵌入式消毒柜、格蘭仕微波爐、飲水機各一臺,電飯煲一個、液化器灶及液化氣罐兩個,床上用品四套(包括棉被六床)。兩人在離婚協議中對上述財產未進行分割。
以上事實,有戴某某、楊某某的陳述,《離婚協議書》等證據證明,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戴某某與楊某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兩人均應履行。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兩人在登記離婚時尚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關于楊某某的辯稱意見:1、兩人房屋租戶水電費的收取與《離婚協議書》沒有關聯,楊某某不能以戴某某收取了水電費作為不履行協議的抗辯理由;2、楊某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兩人協議離婚時已對戴某某主張的電器和日常用品進行了分割,其提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故戴某某要求楊某某支付協議中約定的2 500元補償款和分割電器和日常用品的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戴某某在外租房居住是其個人行為,其要求楊某某支付房租費用1 800元的請求,因雙方沒有約定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格力分體機兩臺、創維彩電一臺、DVD機一臺、音響一套、格蘭仕微波爐一臺、飲水機一臺、電飯煲一個、床上用品四套(包括棉被六床)歸戴某某所有,以上物品楊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給戴某某;美的大3P柜機空調一臺、小天鵝全自動洗衣機一臺、揚子冰箱一臺、熱水器一臺、嵌入式消毒柜一臺、液化器灶及液化氣罐兩個歸楊某某所有;
二、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戴某某離婚協議補償款2 500元,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48元,減半收取74元,由戴某某負擔50元,楊某某負擔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 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理
附件: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