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南民初字第0554號
申請人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申請人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申請人惠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申請人惠某丁,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以上四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唐萬能,灌南縣東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請人劉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申請人惠某甲、惠某乙、惠某丙、惠某丁與被申請人劉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屠維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惠某甲、惠某乙、惠某丙、惠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萬能均到庭參加訴訟。被申請人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四申請人母親去世后,被申請人與四申請人的父親惠某(已病故)于2005年11月7日登記結婚。因被申請人與惠某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表兄妹關系,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情形,該婚姻無效。故具狀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請人與惠某的婚姻關系無效,并由被申請人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申請人劉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惠某與王某原系夫妻,共育有二子二女,即本案四申請人。2001年10月,申請人的母親王某去世。2005年10月7日,惠某與被申請人劉某登記結婚。2013年12月27日,惠某去世。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為遺產分割問題發生矛盾,遂訴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請人與惠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另查明,惠康文的父親惠永安與被申請人劉某的母親惠永蘭系親兄妹關系。惠康文與劉某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干部履歷表、惠氏宗譜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禁止結婚情形。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關系無效。本案被申請人劉某與惠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被申請人劉某的母親與惠某的父親系親兄妹關系,被申請人劉某與惠某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其婚姻屬法律禁止結婚情況,故被申請人劉某與惠某的婚姻關系無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申請人劉某與惠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四申請人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屠維維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侯紅偉
附件:
法律條文及上訴須知附錄
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