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狀狀,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汝南縣王崗鎮后營村民委員會中營村民組8號,身份證號碼412826198903122255。
委托代理人陳同一,汝南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胡群麗,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原告,身份證號碼412826199003122246。
原告胡狀狀與被告胡群麗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杰獨任審判,于2010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狀狀、被告胡群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狀狀訴稱,2009年春,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2月13日,原、被告隱瞞年齡,在汝南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經常因日常生活小事生氣,后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至今未達法定婚齡。請求:宣告原、被告婚姻關系無效。
被告胡群麗辯稱,原告訴稱的相識、登記結婚時間屬實,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春,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2月13日,原、被告在均未達法定婚齡的情況下,在汝南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原告胡狀狀于1989年3月12日出生,至今仍未達法定婚齡。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然登記結婚,但原告至今未達法定婚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關于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的規定,依照該法第十條第(四)項關于“未至法定婚齡的婚姻關系無效”的規定,原、被告的婚姻關系無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應依法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依據上述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原告胡狀狀與被告胡群麗的婚姻關系無效。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胡狀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朱 杰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