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喬某某。
法定代理人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喬某某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從和,寶應縣運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喬某某與被告某某確認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喬某某委托代理人喬某某、張某某,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李從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某某訴稱:原告婚前系精神病患者,需要長期照顧。原、被告于2009年底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2010年7月29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妻子義務,對原告不聞不問,并不準外出,導致原告病情越發嚴重。原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未獲法院準許。2013年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原告得知原告系精神病人,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屬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婚姻關系無效。
被告某某辯稱:我與原告的婚姻關系不是無效婚姻。我們婚后感情很好,還曾嘗試做試管嬰兒。原告家人再三破壞我們之間的夫妻關系,我不同意離婚。如果我們婚姻關系被認定為無效婚姻,我要求原告對我予以賠償。二審期間,我們雙方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41000元,而原告至今沒有履行。
經審理查明:原告喬某某系寶應縣泰山初級中學教師。1993年經診斷患精神分裂癥(偏執型),先后多次到南京、淮安、寶應等地醫院治療,未見好轉,1995年起病休在家。2009年底,原告與被告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同居生活。2010年7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家人與被告關系不睦,經常發生爭吵。2012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未獲法院準許。2013年3月2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經本院判決予以準許。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發回本院重審。
另查明:本院根據原告母親張某某申請,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宣告原告喬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病情診斷證明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及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本案中,原告喬某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偏執型),該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范疇,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故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無效,本院對原告要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被告雙方的財產糾紛,本院根據相關規定,另行制作裁判文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原告喬某某與被告某某的婚姻無效。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于 健
審 判 員 顧曉光
代理審判員 王文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