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靖民一初字第573-1號
原告:王某某,住所地靖宇縣,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李某某,靖宇天池制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縣,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3年4月26日,原告向靖宇縣婚姻登記部門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后與被告登記結婚。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時,確實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故要求確認與被告婚姻無效。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時,確實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本院認為,原告向靖宇縣婚姻登記部門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后與被告登記結婚。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本案原告在1993年4月26日與被告登記結婚時年齡不滿22周歲,所以當時原、被告不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本院依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的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 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于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