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禹民一初字第XXXX5號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14日,漢族,住北京市。
被告趙某甲,男,生于1981年4月2日,回族,住禹州市。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甲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漢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甲經本院公告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9年,被告趙某甲以“趙某乙”的身份與原告通過網絡認識,2010年5月7日,被告趙某甲以“趙某乙”的身份與原告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該婚姻記錄中當事人的姓名為“王某某”、“趙某乙”。結婚后原告發現被告趙某甲在其戶籍地已經與一名叫馬XXX的女子結為夫妻關系,原告于2011年5月1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區分局蒲黃榆派出所報警,舉報趙某甲以“趙某乙”的身份涉嫌重婚的事實。現公安機關查明“趙某乙”的戶口系被告提供虛假材料辦理,遂“趙某乙”的戶口信息被公安機關刪除。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婚姻無效。
被告趙某甲缺席無答辯。
原告王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婚姻登記信息材料,證明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7日與姓名為“趙某乙”的男子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結婚證,證明內容同上;3、鄢陵縣公安局陶城派出所《關于趙某乙在我轄區補入虛假戶口的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查實“趙某乙”的身份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辦理,“趙某乙”的戶口于2011年12月28日被注銷;5、戶籍信息材料、趙某甲與馬XXX的結婚證,證明趙某甲的妻子為馬XXX,兒子為趙某某,趙某甲與王某某的婚姻系重婚;6、禹州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證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內容同上;7、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蒲黃榆派出所證明材料,證明趙某乙(趙某甲)有重婚嫌疑。
被告趙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認為,證據均真實、合法、有效,且與本案事實有關聯,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5年4月6日,被告趙某甲與馬XXX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1月7日,生育一子趙某某。2010年5月7日,被告趙某甲以署名“趙某乙”的身份與原告王某某領取了結婚證。2011年5月,鄢陵縣公安局陶城派出所發現被告趙某甲系提供虛假材料以“趙某乙”之名在該所辦理戶口補入手續,后該所將“趙某乙”戶口注銷。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甲在與馬XXX未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以“趙某乙”的身份又與原告王某某登記結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重婚,其與王某某的婚姻應屬無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甲的婚姻無效。
本案受理費30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耿冬濤
代理審判員:魏艷芳
人民陪審員:杜冠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