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蘇 省 漣 水 縣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1)漣民初字第1253號
原告蔣闖初,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漣水縣陳師鎮蔣庵村街南組。
委托代理人范月超,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淮安市清河區長西街道辦事處辦事員。
被告許愛華,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漣水縣漣城鎮大關村三組。
原告蔣闖初與被告許愛華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單維民獨任審判,于2001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闖初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月超與被告許愛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闖初訴稱,我與被告婚后無共同語言,相處一直不睦,經常吵打,夫妻感情破裂,請求離婚。
被告許愛華辯稱,我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1997年4月原、被告自由戀愛,1998年8月,在原告蔣闖初未達法定婚齡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虛報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結婚時女方個人財產有:創維牌21英寸彩色電視機1臺、木制單人沙發2只、茶幾1只、華帝牌煤氣灶1套。婚后共同置辦財產有:新飛牌電冰箱1只、電視櫥1只、電話1部、飲水機1臺、小康1川田機動三輪車1輛、席夢思雙人床1張、大衣櫥1只、寫字臺1張、角櫥1只。1999年生男孩取名蔣澤權,現年3歲。婚后原、被告無共同語言,夫妻相處一般,原告蔣闖初于2001年9月訴來本院,要求離婚。審理中,被告許愛華對夫妻共同置辦的財產,除要求新飛牌電冰箱1臺、電視櫥1只歸其本人所有外,其余共同財產應得的份額表示放棄。
上述查明的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原告蔣闖初未達法定婚齡,通過虛報年齡而領取了結婚證,原告蔣闖初直到現在也未達法定婚齡,其婚姻關系無效。對于原、被告非婚生男孩蔣澤權的撫育問題,原告要求其撫養,被告亦同意不表示反對。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可判蔣澤權隨原告蔣闖初生活。關于被告許愛華對夫妻共同置辦的財產,除電冰箱、電視櫥歸其本人以外,對其余夫妻共同財產應得的份額表示放棄,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照準。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蔣闖初與被告許愛華的婚姻關系無效。
二、非婚生男孩蔣澤權隨原告蔣闖初生活。
三、女方個人財產:創維牌21英寸彩色電視機1臺、木制沙發2只、茶幾1只歸被告許愛華所有。
四、共同財產新飛牌電冰箱1臺、電視櫥1只歸被告許愛華所有,其余共同財產均歸原告蔣闖初所有。
案件受理費50元,實際支出費用500元,特快專遞郵件費12元,合計562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單維民
二○○一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