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西民一初字第597號
申請人:史某某,女,漢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南昌市人。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漢族,1937年3月4日出生,江西省奉新縣人。
申請人史某某與被申請人王某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08月08日立案受理,分別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史某某訴稱:我于2006年3月初通過市工會婚介所與被申請人認識,經過幾個月的接觸,雙方于2006年7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10月雙方去昆明旅行途中,因被申請人使用假身份證被機場工作人員扣留,這時被申請人只稱是隱瞞了他十歲的年齡。2007年3月7日被申請人又告知我他以前所說前妻亡故是假的,他有妻子,只是他的妻子在深圳給女兒帶小孩,我當時大吃一驚,并非常惱火。后經婦聯幫助查實,被申請人原名王修杰,有妻子,有女兒。被申請人為了達到騙婚目的,偽造了假名為王捷的身份證和戶口,騙取了我的情感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結婚證,后我揭露了被申請人的重婚行為,被申請人因此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故我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的婚姻無效;被申請人賠償我精神損失費1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史某某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結婚證兩份。證明雙方于2006年7月26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證據二、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申請人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
證據三、中國銀行取款回單。證明申請人裝修房子的錢是申請人自己取的,并不是用被申請人的錢。
證據四、便條。證明被申請人為了擺脫我,掩蓋其重婚的事實,而要我登征婚廣告。
證據五、請柬。證明被申請人是有老婆的。
被申請人王某某辯稱:我與申請人的婚姻是無效。但我與申請人相識不久,因申請人催我去辦結婚證,而我又是有老婆的,用真證件不可能登記結婚,所以我就用了假證件與申請人辦理了結婚證。現我已被法院以重婚罪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申請人說我今年3月7日才告訴她我有老婆,這與事實不符。實際申請人于2006年10月18日從機場回來就知道我早有老婆,當時她非常氣憤,說要告我重婚罪,我說去辦理離婚手續,申請人不同意,要我賠償其經濟損失,我說沒有錢賠償給她,申請人又說要答應她三個條件,我為了不坐牢,同意了她的三個條件,當時就給了申請人3500元,后來申請人也在報上登了征婚廣告。申請人經常以重婚罪來威脅我,我如果沒有順著她,她就要到法院去告我,還到我單位散布謠言,說我有八個姨太太,使我精神受到嚴重傷害。故我要求申請人對我的精神和名譽傷害給予20000元的賠償,并到我單位去消除影響。
被申請人王某某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報紙。證明申請人于2006年10月18日后就知道我有老婆,所以才在報紙上刊登征婚廣告。
證據二、購票證明,證明申請人于2007年2月10日與我一起到深圳,那時申請人就知道我有老婆。
證據三、證人胡敏德、楊銀菊的證詞,證明申請人到我單位散布謠言,破壞我的名譽。
本案經審理,確認了如下事實:
2006年3月初,離異婦女申請人史某某在南昌市總工會婚介所刊登征婚廣告,被申請人王某某見到征婚廣告后,通過廣告上刊登的征婚電話主動與申請人史某某聯系。被申請人王某某自稱叫王捷(假名),并隱瞞自已有配偶的事實,持假戶口簿和假身份證于2006年7月25日在南昌市西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騙領了結婚證。同年10月申請人、被申請人欲乘飛機去昆明旅游時,因被申請人王某某持王捷的假身份證被當場收繳。爾后,申請人史某某得知被申請人王某某有配偶的真相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007年7月5日本院以被申請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故申請人訴諸本院。?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陳述;南昌市西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頒發的結婚證;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以化名王捷名義與申請人史某某登記結婚,其行為構成重婚。現申請人要求宣告其婚姻無效,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對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及被申請人稱因申請人在其單位散布謠言,致嚴重損害了其的名譽,而要求申請人賠償其精神和名譽損失費,因該訴請均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應屬另一法律關系,故不予審查。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申請人史某某與被申請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捷)的婚姻無效。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被申請人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申請人)。
審 判 員 涂克洪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 敏